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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纠纷答辩状房屋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因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看法: 一、 原告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并没有善尽法定和约定义务,不应当完全享受权利。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一般地下室运用管理方法的规定,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为产权人首先必需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登记备案。其次,产权人必需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房屋建筑平安不存在危急构件;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并保证有效运用,新风量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符合规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设置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
2、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诉争房屋并没有经过批打算案,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几乎无一具备。而且,事实上,诉争房屋从来也没能正常运用过,除了非典期间长时间停用外,还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顶渗漏多次由于人防办公室及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吩咐停止运用。而这些都与原告没有妥当尽到法定和约定义务有干脆的关系,依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不应在不作任何补偿的状况下就毫无阻碍地享受权利。二、 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
3、另一方提出恳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恳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本案中,与原告签订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款待全部限责任公司。合同期满后腾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只针对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依据上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把鑫潮款待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不应当再将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辩人也作为被告。三、 原告知状所述事实,与客观状况不符。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答辩人始终实际进行房屋出租的经营,这与客观状况不符,也是对法律关系的混淆判定。答辩人没有资格也没有实力对诉争的房屋进行出租
4、经营,事实上答辩人也从来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出租经营。答辩人与诉争房屋没有干脆的关联关系,也没有居住运用该房屋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陈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辩人强行阻挠,更是凭空杜撰。原告不应当也不行能向答辩人主见收回房屋,答辩人也没有理由和力气进行阻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见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担当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实际占用诉争房屋的状况下,起诉要求答辩人腾房,不应得到法庭支持。综上,答辩人既不
5、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租赁房屋的实际运用人,原告不论是基于债权的恳求还是基于物权的恳求,都不应当将答辩人列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恳求。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答辩人:XXX房屋纠纷答辩状2答辩人:地址:代理人:被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简称原告)_年_月_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诉龙某某(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答辩事项:被答辩人起诉的主见违反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恳求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事实与理由:一、依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非常明显反映了_和_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当
6、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诚恳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恳,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宽恕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境况,有乘人之危之嫌。二、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恳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_年_月_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行能找出法律依据。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状况,
7、_当时是特别清晰标的物的实际状况而剧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会、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条第1款的(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条第1款的(一)(二)两项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恳求。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_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假如二位原告的确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_元给被告,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
8、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_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爱护。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恳求其次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_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担当。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恳求。二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_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_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四、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爱护。这实属找
9、借口,“多方了解”的人都有谁,有无公信力并无相关证明。但据本案被告龙某供应的_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具有信服力。五、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全部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询问_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证的。因此原告的主见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肯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恳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
10、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担当相应的损失。请敬重的审判员接受我的答辩看法。此致_县人民法院答辩人:_年_月_日房屋纠纷答辩状3答辩人:李x代理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依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看法:一、关于本案的事实。20xx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恳求。原告主见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行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状况。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始终未
11、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晰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其次、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始终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始终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状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峻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xx年,而本案的买
12、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20xx年。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干脆给定金的,但是对方始终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以上答辩看法请法庭考虑!答辩人:二0年月日房屋纠纷答辩状4答辩人:XXXXXXX,地址:徐州市XXXXXX室。法定代表人XXX,酒店经理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XX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XXX室。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
13、如下:一、答辩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据XXX和XXX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可知,租赁合同的甲方为XXX,乙方为XXX,在他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答辩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辩人也并没有与XXX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虽然该租赁合同在经过他们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答辩人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XXX依据该合同起诉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XXX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二、XXX与XXX之间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答辩
14、人自20xx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始终是XXX,期间从未变更。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擅长经营酒店造成亏损,为此,托付XXX帮助XXX经营酒店,XXX管理经营酒店是为了要回欠款,并没有XXX所说的在未经其同意下将所租房屋转租给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实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查明。三、被答辩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无事实依据。被答辩人XXX向XXX主见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所诉房屋拥有全部权,即要有权属依据。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供应的证据,仅凭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XXX现运用的房屋拥有全部权,因此,被答辩人向XXX主见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无事
15、实依据。四、XXX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发票时,遭到断然拒绝,后经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睬。在XXX不开具发票的状况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接着支付租金。因此,XXX不存在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供应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规定开具、运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其次十条规定:“销售商品、供应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状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可
16、见,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XXX必需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次百二十七规定:“承租人无正值理由未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明显将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值理由”作为抗辩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索取发票是XXX的法定权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XXX亦可以依法维护其法定权利,拒绝支付租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XXX不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即国家税收的流失,并且是有意为之,而XXX拒付租金损害的是XXX的利益,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国家利益,或者两者必需同时兼顾,不能因为爱护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综上,被告XXX并不构成违约,属于合法实现自己的权利。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XXX与XXX之间也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诉求并无事实予以支持,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恳求。此致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XXXXXXXXXX 年 CXXX 月 X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