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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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买卖合同卖 方: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买 方: 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有关“海易通7”轮(以下简称“该船”)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一、船舶概况:船名:海易通7船舶类型:散货船总吨:28085净吨:15727总长:189.96米型宽:32.20米参考载货量:47580吨型深:16.50米船籍港:烟台船舶识别号:CN20018761496船级CCS主机功率7700kW建造年份:2001年10月16日建造厂家:Ishikawajima-Harima日本二、所有权卖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船名“海易通7”船舶的完整产权。在交船时,卖方应保证该船在移交前没有任何

2、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在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而发生纠纷所导致的赔偿、费用、开支等均由卖方承担。三、船价船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整),该船价为含税价。在卖方收到所有船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全额船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6%),以及全额剩油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6%),税费全部由卖方承担。四、付款1. 第三方账户 在该船成交过程中,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将作为第三方账户,买卖双方涉及的购船款项均由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进行代收、代付。2. 购船定金 “购船定金”为船舶成交价的20%,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

3、起,买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购船定金至卖方指定的第三方账户;3. 购船定金的释放 买方同意在卖方取得该船所有权和国籍注销证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第三方账户释放购船定金至卖方收款账户,购船定金抵作船款。(卖方需提供注销证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由第三方进行核实确认) 卖方需将注销证书原件提交给买方,以便于买方办理各项船舶登记手续。4. 剩余船款 “剩余船款”为船舶成交价的80%,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买方最晚须在实际交船的三天前将剩余船款全额汇付至卖方指定的第三方账户。5. 剩余船款的释放 在实船交接当天,双方按约定派遣授权代表上船办理船舶交接手续,确认无误后告知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并

4、由其委派的财务人员在银行办理释放剩余船款至卖方收款账户,操作完毕后由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提供银行汇款的电子水单给买卖双方,双方确认无误后即现场签订船舶交接确认书。6. 剩油款 买卖双方在交接当天派代表上船共同量取剩油数量,由双方签字确认,油料价格根据交船前最后一次加油发票的单价进行结算。在签订船舶交接确认书之前,买方一次性支付剩油款至卖方收款账户。7. 船舶交易费 船舶转让过户所需的交易鉴证等费用全部由买方承担。8. 账户信息卖方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账户名称:浙江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账号: 3309040160000036844 开户行:杭州银行舟山分行卖方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5、 开户行:五、勘验船 买方确认已于 年 月 日在 现场对该船进行了检验并同意按照现状接船,卖方对于该船所存在的任何与船舶规范不符之处以及任何可见、潜在或隐藏的船舶缺陷、瑕疵等质量问题均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六、买方跟船代表在合同生效且买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购船定金后,在交船前的最后一个完整航次,买方有权派遣1-2名买方代表(需为合法持证船员)上船随航。买方跟船代表在跟船期间应严格遵守船上现有的各类规章制度并服从船长管理。买方跟船代表的所有工资、费用、安全意外保险及安全风险责任等均由买方负责。七、船舶交接交船地点:交船区域限定为江浙沪地区的安全可行的港口码头。 交船期限:若2019年2月22日

6、竞拍成交,则最晚船舶交接日:2019年04月08日;若2019年3月12日竞拍成交,则最晚船舶交接日:2019年04月26日;具体交接时间由卖方提前15天确定并书面通知买方。 交船形式为买家自提。卖方必须在船舶无货且安全漂浮的状态下,于安全港口、锚地、泊位进行交船,具体交船位置由卖方选择并最晚在交船前15天通知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应将本船的具体行程及时报告给买方,并给与提前15天、10天和5天的预计交船通知,并提交3天、1天的确切交船通知。如预计的交船时间发生变更,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协商新的交船时间,原则上交船时间不得晚于最晚交船日期。卖方在确认“剩余船款”以及“剩油款”已汇付至相应收

7、款账户后,买卖双方即可签订船舶交接确认书。船舶交接确认书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正式移交给买方。签订船舶交接确认书后,卖方应确保该船在交船地点并正式移交给买方。船舶按买方看船时确定的现状移交,自然损耗除外。在未获得该船的船舶注销证书之前,买方承诺不得将该船开动或移至其他海域(天气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部分损害,卖方应将船舶恢复至买方看船时确定的状况,买方应给卖方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在买卖双方签订船舶交接确认书后,该船的所有权即移交给买方,与该船有关的所有风

8、险及责任,均由买方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交船前,该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船后,该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买方承担。八、船舶备件、交接文件该船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等均按买方看船时的现状进行移交,包括船上的图书和船舶资料,但卖方船员的私人物品不包含在内。实船交接时,卖方应将船上的证书、图纸、记录簿和其他的技术文件(但不包括SMC、DOC等特定只属于卖方及船舶经营人的文件)等一并交给买方,除非卖方需要继续持有这些证书用于船舶注销使用。对于此类证书,买方有权获得复印件及扫描件,费用需由买方承担。卖方可以继续持有该船的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但买方有权获得该船近半年内日志的复印件,费用由需由买方承

9、担。对于其他卖方持有的但不在船上的证书、图纸、技术文件等资料,如果买方提出需要,卖方应当以邮寄的形式交给买方,期间发生的复印以及寄送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九、船舶注销在买卖双方完成船舶交接手续并签订船舶交接确认书后,卖方办理船舶注销手续所需的随船证书原件需由卖方指定人员携带下船。如买方需要,相关证书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可以提供给买方。1. 卖方须在签订船舶交接确认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需取得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的注销证书。2. 卖方须在签订船舶交接确认书后尽快向该船原船籍港所在地的港航局申请并完成船舶营运证注销,并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注销船舶九位码和电台执照。3. 卖方取得该船的所有权和国籍注销证书后需将原件

10、及时提交给买方,并协助买方进行该船有关海事局船舶登记及办理相关证书手续。4. 在买卖双方完成船舶交接手续,且根据本合同中第(八)条约定待船舶抵达舟山指定位置后,卖方即可以办理该船的保险注销手续。十、船舶保险在船舶交接前,该船的所有保险事宜(包括保险费的支付)由卖方负责。在船舶交接后,该船的所有保险事宜(包括保险费的支付)由买方负责。卖方负责解除船舶原保险合同,并配合买方自行安排接续或办理新的保险合同。十一、船名和烟囱标记在船舶交接后,买方应尽快更改该船船名及烟囱标记,且不得使用原船名(海易通7)从事任何船舶营运活动。十二、违约责任(一)买方违约责任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购船定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11、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再次出售的差价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和按年利率10%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在支付购船定金后,若买方决定不再购买该船或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剩余船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购船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整)作为违约赔偿。若买方未能在双方商定好的交船期限内接收船舶,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延迟超过15天的,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买方除支付违约金外,卖方有权没收购船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整)作为违约赔偿。(二)卖方违约责任若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船定金和(或)剩余购船

12、价款,但卖方拒绝出售该船,或因卖方主观原因不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从而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注销手续,买方有权有方面解除合同。卖方在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的全部款项(包括购船定金),另卖方需额外支付船价的10%给买方作为违约赔偿,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若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海啸、战争等),从而导致卖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注销手续,则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终止合同,并退还买方先前支付的的全部款项(包括购船保证金),卖方不提供其他额外赔偿。若由于其他不可归咎于卖方的特殊原因,如台风、大于该船抗风能力的大风、

13、大雾等因素,造成卖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船的,卖方应至少提前2个自然日通知买方,同时提出新的预计交船时间,买方应按照双方商议的新的交船日期接船。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仍适用于双方按照新的交船时间履行合同。十三、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以下第(1)种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 提交宁波海事法院诉讼。十四、其他本合同壹式拾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通过传真、邮件盖章签字确认亦有效。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卖方(盖章): 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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