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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平安生产管理,爱护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第三条建筑平安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平安生产负责。第五
2、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平安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平安生产的详细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平安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平安生产的指导与监督。其次章建设单位的平安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需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平安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平安生产供应作业环境,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平安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对于有特别平安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
3、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实际须要,在合同中约定平安措施所需费用。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供应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实行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爱护。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示意施工单位运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平安防护用具。根据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选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托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
4、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备保证平安条件的施工单位担当。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供应建设工程有关平安施工措施的资料。平安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安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四)拟运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须要临时占用规划批
5、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须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须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须要办理报批手续的。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平安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供应全面、精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平安性能。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须要,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第十六条设
6、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具体说明。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平安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刚好作出处理,防范平安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主动协作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平安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负全面责
7、任;干脆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负详细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平安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平安生产状况。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其次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平安管理人员。专职平安管理人员负责平安生产的详细管理工作。其次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平安生产教化培训制度;未经平安生产教化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
8、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化培训状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地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其次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依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平安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其次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9、,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管理担当连带责任。其次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纳密目式平安网进行全封闭。其次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记。通行危急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记,夜间设有红灯示警。其次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简单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运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实行特别的消防平安措施
10、。其次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供应符合平安、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平安防护用具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其次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平安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需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运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运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平安防护用具等进行修理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平安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其次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平安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平安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刚好制止或者订正;对发觉的平安事故隐患,刚好实行措施予以消退。第三十条施工单位
11、必需根据规定运用平安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平安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平安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马上报告有关部门,爱护事故现场,并实行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缘由须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当爱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平安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平安监理,并担当相应的平安
12、监理责任。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平安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根据规定,对所担当的平安监理工作负责。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行旁站、巡察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施工平安措施等状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急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刚好整改的,应当马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防范建筑平安事故的发生。建筑平安事故发生后,应当快速组织有关
13、部门妥当处理。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平安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平安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快速、妥当处理负责。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学问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措施,宣扬、普及建筑平安生产学问,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平安管理人员和特别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状况进行考核,确保平安生产。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平安监督管理档案。对平安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
14、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看法。第四十二条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运用的机械设备和平安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觉技术指标或者平安性能不能满意施工平安须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运用,限期整改和修理。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平安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平安事故的处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建筑工程平安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供应建设工程平安生产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15、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赐予警告。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平安事故隐患不实行措施予以消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平安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平安事故未刚好实行措施或者未根据规定照实报告事故状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
16、其停业整顿。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赐予惩罚:(一)未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平安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二)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三)未根据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的;(四)将平安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五)未根据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的。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平安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平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平
17、安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2公司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1.严格遵守并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驾驭本企业平安生产动态,定期探讨平安工作,是公司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建立、健全公司平安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别时期平安工作实施安排,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平安生产主奖惩方法。3.建立健全平安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平安技术措
18、施经费的落实和有效实施。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平安事故救援预案。5.督促、检查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听取平安生产状况汇报,刚好消退平安生产事故的隐患及存在的担心全问题。6.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的详细工作,接到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快速采以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刚好照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亲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7.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平安生产工作任务。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1.在公司董事长领导下工作,对公司平安生产工作负干脆领导责任,帮助董事长仔细贯彻执行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
19、求,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各项平安生产管理制度。2.组织实施公司平安生产工作目标及年度平安生产工作安排,组织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3.参加编制特别困难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4.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分包队伍平安生产考核方法及指标。5.领导组织公司的平安生产宣扬教化工作,组织制定公司施工现场设置及平安生产宣扬教化的统一标准,平安生产考核。6.审批每项工程项目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所需材料设备,并帮助项目部调配。7.领导组织公司定期(每月)的、特别时期的平安生产检查,刚好解决施工中的平安问题。8.仔细听取、接受平安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障公司平安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9.组织并协作董事长主持做好工
20、伤事故、协作调查组做好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10.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平安生产工作状况,并保障落实公司平安生产工作奖惩方法。11.完成公司领导支配的其它平安管理工作任务。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1.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公司施工平安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帮助董事长贯彻执行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平安生产所必需的技术要求。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严格审查依施工组织设计所列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平安技术措施,并对其可行性提出确定性看法。负责审批如下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其可行性提出确定性看法:1)地下暗挖作业;2)深度超过1.5米的基
21、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3)人工挖扩孔桩作业;4)脚手架、水平平安网搭设和拆除作业;5)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6)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7)起重吊装作业;8)拆除、爆破作业。3.审批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时,要重点审查其平安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其可行性提出确定性看法。4.对公司运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严格审查其平安技术措施和保证平安的工艺要求,领导平安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爱护探讨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5.参与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缘由,制定防范措施。6.完成公司领导支配的其它平安生产工作任务。建筑
22、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3第一条为提高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执法队伍整体素养,规范对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执法人员(以下称: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行为,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其次条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人员”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平安监督机构从事平安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监督执法人员应当拥有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注册的行政执法证,并具有建筑工程平安监督执法专业学问。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培训是指以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为目的进行的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平安专业技术的培训。第四
23、条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年度培训、不定期培训三种。资格培训,包括行政执法资格和建筑工程平安监督专业学问培训。“监督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任职。年度培训,包括“监督执法人员”补充更新专业学问、法律法规的再教化。年度培训成果作为年度考核和接着教化的重要内容。“监督执法人员”,必需经年度考核合格,才能接着在岗任职。不定期培训,依据国家和省、市、县平安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在岗“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须要,实施的针对性较强的法规和专业学问,以及平安生产形势教化等的培训。培训可作为接着教化的内容。第五条“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建宁县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由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支配实施。第六条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可以实行分散自学和集中培训、统一考核相结合的形式。第七条监督执法人员必需仔细参与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