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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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浦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 则- 3 -1.1 编制目的- 3 -1.2 工作原则- 3 -1.3 编制依据- 4 -1.4 适用范围- 4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4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5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5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6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7 -3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83.1 应急指挥机构83.2 日常管理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职责133.3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133.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14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1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2、预警、报告与发布- 16 -4.1 监测- 16 -4.2 预警- 16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17 -4.4 信息发布- 20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终止- 20 -5.1 应急响应原则- 20 -5.2 应急响应措施- 21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25 -5.4 扩大应急285.5 紧急状态285.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286 善后处理296.1 评估296.2 保持296.3 奖励- 29 -6.4 责任- 30 -6.5 抚恤和补助- 30 -6.6 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30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 30 -7.1 技术保

3、障- 31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 32 -7.3 通讯与交通保障- 33 -7.4 法律保障- 33 -7.5 宣传教育- 34 -8 预案管理- 34 -8.1 应急预案制定- 34 -8.2 应急预案修订- 34 -8.3 监督检查- 35 -9 附 则- 35 -9.1 名词术语- 35 -9.2 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36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我县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

4、置有力、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方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1.2

5、.3 依法防治、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1.2.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

6、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漳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漳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处置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订预案。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国家、福建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

7、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本县参照执行。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2.1.1 鼠疫、肺炭疽在本县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多个乡镇,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1.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2.1.3 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由国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2.1.4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2.1.5 其他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引发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2.1.6 发生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霍乱、脊髓

8、灰质炎等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或样本丢失事件。 2.1.7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2.2.1 在本县发生鼠疫、肺炭疽1例及以上。 2.2.2 霍乱在l周内发生3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霍乱疫情波及多个乡镇,有扩散趋势。 2.2.3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2.4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2.2.5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多个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2.6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或出现203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

9、或已波及邻县,并有扩散趋势。 2.2.7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2.2.8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2.2.9 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中毒死亡10人以上。 2.2.10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2.2.11 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2.2.12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2.3.1 霍乱1周内发生1029例,并有扩散趋势;或波及邻县,有扩散趋势;或发生霍乱流行,发病30例以上;或首次发生。 2.3.2 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

10、和社会稳定。 2.3.3 1周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3.4 在一个设区县范围内,发生新发生或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或丙类法定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流行,并造成较大影响。 2.3.5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2.3.6 群体性不明原困疾病短时间内出现20例以上;或出现102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 2.3.7 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有中毒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30人以上且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2.3.8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2.3.9

11、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2.4.1 霍乱一周内发生10例以下,并有扩散趋势。 2.4.2 一周内发生白喉、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5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2周内,发生麻疹1O30例,或10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白喉、乙脑、流脑、血吸虫非疫区(指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发生的县)发生首例病例。 2.4.3 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2.4.4 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发生在学校,以及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2.4.5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

12、人以下。 2.4.6 短时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19例。 2.4.7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3.1.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3.1.1.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及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决定,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县一般突发公

13、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及我县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安排部署我县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1.2 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宣传部、发改局、民政局、工信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局、外办、文体旅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红十字会、古雷海关等。 3.1.1.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县委宣

14、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国家卫健委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采访活动;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发改局: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工信局:指导各级政府和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生产和供应;根据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做好医药储备及其调度工作;协调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及时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调运必需物资,保证供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技术科

15、研攻关;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教育局:协助处置学校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应急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公安局:密切注视、及时报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

16、、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建立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保证机制,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社局:负责牵头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

17、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物资、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或疫症等情况,及时会同动物防疫部门采集、检验标本;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

18、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全县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查处职业中毒事件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文体旅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景区等场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

19、工作。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发出呼吁,同时向市红十字会通报情况,呼吁国内外援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气象局:组织气象预测,及时分析评估风向、天气变化等自然因素对事件发展趋势造成的影响。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要素,预测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外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负责涉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交流;协调我县与有关国际组织在突发事件中的交流与技术合作;争取国际援助。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配合

20、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药品(药材)、医疗器械和粮油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必要时向县政府提出价格干预措施建议,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 古雷海关:组织做好口岸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和通报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等工作。上述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

21、各项工作,完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3.1.2 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乡(镇)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2 日常管理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职责县卫生健康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全县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培训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县卫生健康局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检测、卫生监督等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3.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

23、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4.1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3.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开展病因检测、诊断,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

24、技术指导和支持工作。3.4.3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卫生监督所负责本县的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乡镇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37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设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卫生健康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国务院有关部门卫生健康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省卫健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省政

25、府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县政府有关部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市卫健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支持机构县卫生健康局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卫生院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应机构) 注: 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 配合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4.1 监测 全县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各级医疗、卫生防疫、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

26、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4.2.1 预测 县卫生健康局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报体系的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分析、评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信息,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发现并确认的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和预警级别建议,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2.2 预警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

27、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3 预警方式与方法 4.2.3.1 方式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分成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内部预警是针对卫生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一般公民,主要目的是增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 4.2.3.2 方法 内部预警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形式发布。 4.2.4 预警信息报告 4.

28、2.4.1 确认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分析,对监测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含预警级别、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措施)。 4.2.4.2 报告 县卫生健康局应将预警意见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属于一般预警级别(蓝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较重预警级别(黄色)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严重(橙色)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红色)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

29、权向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市卫健委、县卫健局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 责任报告单位 4.3.1.1.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4.3.1.1.2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4.3.1.1.3 县人民政府; 4.3.1.1.4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0、4.3.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 4.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

31、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4.3.3.1 首次报告 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首次报告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问、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涉及人数、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4.3.3.2 进程报告 应根据事件类型、性质、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4.3.3.3 结案报告 事件基本终止,县卫生健康局作出

32、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性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 4.3.4 网络直报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发现不实信息,要立即核实并纠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确认信息真实无误后,应迅速报告县卫健局。发生、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报告省卫健委。4.4 信息发布 4.4.1 预警信息发布预警意见经过批准后,由卫健局发布,新闻部门应积极配合。4.4.2 预警信息变更与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

33、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降低或增强,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变更应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县卫生健康局应当立即报告批准实施预警的部门请求立即解除预警,经批准后立即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4.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如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我省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省卫健委负责发布。省卫健委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必

34、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发布任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5.1.1先期处置原则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了解详细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5.1.2 扩大应急原则 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出现无法控制时,应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扩大应急。对在学校、全国或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 5.2.1.1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

35、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5.2.1.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5.2.1.3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由省卫健委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

36、制范围;在本市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制区域;在本县范围的,由县人民政府划定控制范围。5.2.1.4 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5.2.1.5 开展群防群治:组织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配合卫生部门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5.2.1.6 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

37、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5.2.1.7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2.1.8 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5.2.1.9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

38、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严防、严查、严堵病死畜禽和霉变商品流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消费安全。5.2.1.10督导检查: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2.2 卫生行政部门5.2.2.1 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5.2.2.2 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5.2.2.3 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

39、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5.2.2.4 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5.2.3 医疗机构 5.2.3.1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5.2.3.2 协助疾病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2.3.3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5.2.3.4 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 5.2.3.5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

40、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2.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5.2.4.2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马上因地制宜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开展卫生消毒的技术指导,组织实

41、施疫点消毒工作。 5.2.4.3 做好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现场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5.2.4.4 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分送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理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2.5 卫生监督机构 5.2.5.1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5.2.5.2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42、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5.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5.2.6.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5.2.6.2 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7 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

43、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7)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5.3.1 I级应急反应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实施I级应急响应的,县人民政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本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确认属I级响应的:县政府领导、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迅速赶赴现场指挥,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

44、件总体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县政府领导的协调指挥下,按各自的工作职责投入紧急救援,直至县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到达现场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省、市政府续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新发展事态情况,直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县卫健局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应迅速启动本

45、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情况特别严重时,可按专项应急预案先行采取有关的紧急措施,控制和稳定现场局势,然后再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提出下一步处置措施和建议。当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到达现场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要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好前期处置工作的交接。5.3.2级应急响应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实施级应急响应的,县人民政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启动本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确认属级响应的:县政府领导、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迅速赶赴现场指挥,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全力控制和稳定突发现场局势。县政府迅速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工作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到达现场并开始履行职责时,县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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