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知识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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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知识刑法中平安生产相关的法律学问刑法相关内容提要 其次章 危害公共平安罪2第九章 渎职罪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适用问题的说明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平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其次章 危害公共平安罪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平安事故,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殊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2、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 平安生产设施或者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平安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

3、、运输、运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对干脆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惩罚金;后果特殊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化教学设施有危急,而不实行措施或者不刚好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干脆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实行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

4、成严峻后果的,对干脆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平安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状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九章 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遇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

5、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适用问题的说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状况,探讨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说明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托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现予公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平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1522

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平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4日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平安犯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限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干脆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其次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其次

7、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限制人、投资人等人员。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是指对平安生产设施或者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干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限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平安生产设施或者平安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限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接着作业存在危急,仍旧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

8、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实行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有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平安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峻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干脆

9、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峻后果或者重大平安事故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平安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平安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平安事故”,对干脆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惩罚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平安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干脆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

10、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平安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干脆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殊严峻后果、情节特殊恶劣或者后果特殊严峻的情形。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平安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平安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干脆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11、徒刑,并惩罚金。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平安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干脆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具有本说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干脆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八条 在平安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状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峻”:(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干脆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刚

12、好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确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状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状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躲藏、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躲藏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殊严峻”: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干脆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2.采纳暴力、胁迫、吩咐等方式阻挡他人报告事故状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3.其他情节特殊严峻的情形

13、。第九条 在平安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状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第十条 在平安事故发生后,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有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躲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其次百三十二条、其次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有意杀人罪或者有意损害罪定罪惩罚。第十一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平安设备,或者明知平安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平安事故,造成严峻后果

14、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产品罪定罪惩罚。第十二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惩罚:(一)未依法取得平安许可证件或者平安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平安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觉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实行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平安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惩罚或者刑事惩罚的;(五)实行弄虚作假等手段,有意躲避、阻挠负有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六)平安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躲避担当责任的;(七)其他

15、从重惩罚的情形。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平安事故发生后主动组织、参加事故抢救,或者主动协作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惩罚。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说明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汚犯罪行为与平安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惩罚;同时构成贪汚犯罪和危害生产平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惩罚。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平安监督管理职责时滥*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遇重大损失的

16、,对发觉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峻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惩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托付行使平安监督管理职责时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说明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平安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据犯罪状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平安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据犯罪状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须要,禁止

17、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平安生产相关的职业。第十七条 本说明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本说明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平安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075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说明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说明不一样的,以本说明为准。学习重点提示01一是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平安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平安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针对包括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的“隐名持股人”的状况,说明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限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平安生产设施、平安生产条

18、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干脆责任的实际限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主体。其中“管理人员”是个宽泛的概念,如中层干部以上干部、大型班组的班组长,都属于管理人员。要依据详细担当的责任来判定是否为“管理人员”,而不仅仅是平安管理人员。02二是对危害生产平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以责任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造成干脆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即“死一重伤三”即可入罪。03三是明确了不报、谎报平安事故罪的适用条件。在发生平安事故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状况,贻误事故抢救,构成不报、谎报平安事故罪,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19、下有期徒刑。其中,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干脆经济损失100万元,或者确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状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状况等情形,认定“情节严峻”。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干脆经济损失500万元,或者实行暴力、胁迫、吩咐等方式阻挡他人报告事故状况等情形,认定“情节特殊严峻”。04四是明确了强令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15年,是危害生产平安犯罪中的重罪。说明明确,存在事故隐患、接着作业存在危急,仍旧违反有关平安管理规定,利用阻挡、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实行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有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05生产平安刑事犯罪从重惩罚情形。其中对未依法取得平安许可证件或平安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经发觉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实行措施的等6种情形,从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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