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优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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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1申请人:*,居处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恳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商品房的全部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

2、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全部权没有发生转移,仍旧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其次,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

3、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须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恳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此致敬礼!合肥*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2申请人:曹xx,男,

4、汉族,xx年11月27日诞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永民执第xxx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实行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恳求事项:一、裁定中止执行(xxx)永民执第xxx204号裁定书;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5、;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实行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xx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窍不通。从20xx年12月x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x月1x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

6、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窍不通,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状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多年来始终在永川市成功路xx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得通讯方式及地址;假如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窍不通。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托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

7、的.行为。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细致分辨,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托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担当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状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反常理及法律的。五、原告供应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xxx年12月x日至1xxx年

8、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x月1x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xx年6月x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知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状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永川市人民法院申请人:xx二零xx年十一月十七日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申请人:_,居处地_,法定代表人:_,恳求事项:解除对_商品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因_与_借款

9、纠纷一案,查封了_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商品房的全部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_在_市_中心签订了编号为_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_.合同约定,_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_元,剩余房款_元于_年_月_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_要求,申请人同意_在_年_月_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_元,_承诺在_年_月_日前付清;但_在约定的_年_月_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_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_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民法典其次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

10、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全部权没有发生转移,仍旧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其次,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_年_月_日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_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其次百二十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须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

11、_与_借款纠纷一案中,_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_支付剩余价款;_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_的商品房进行查封。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恳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此致_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4异议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异议人收到贵院(20xx)临兰执字第3x12号执行裁定书和x20x14x号帮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异议恳求:依法撤销x20x14x号帮助执行通知书。事实与理由:贵院要求我公司帮助冻结被执行人刘XX工资款45万元,我公司无法执行

12、。经查被执行人刘XX早已从我处离职,现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双方也无其他到期债权,因此我公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帮助执行通知书错误。恳求依法撤销x20x14x号帮助执行通知书。此致XX区人民法院异议人:XX公司二xx年四月十日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5 申请人:_,男,汉族,_年_月_日诞生,身份证号码:_,住址:重庆市永川市成功路48号,联系电话:_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_)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_)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

13、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实行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恳求事项:一、裁定中止执行(20_)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20_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实行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_)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14、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窍不通。从_年_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_年_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窍不通,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状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多年来始终在永川市成功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得通讯方式及地址;假如法院能尽通知

15、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窍不通。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托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细致分辨,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托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担当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

16、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状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反常理及法律的。五、原告供应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_年_月_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_年_月_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知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状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

17、益不受侵害。此致永川市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6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居处地:桂林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申请事项:恳求贵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劳动争议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经审理后作出(20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时

18、计提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20_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人民币43884元及担当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并予以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详细理由如下:一、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

19、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说明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因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改变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同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此可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二、

20、即便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以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的争议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依据上述规定,亦不应予以执行。三、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

21、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依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本案当中,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仍旧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将本案的争议置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此外,劳动争议双方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法院

22、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干脆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院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恳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恳求。此 致七星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年_月_日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7申请人: ,女,汉族,住,手机。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 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恳求事项: 裁

23、定中止执行 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一、股东的不同行为,法律责任担当也不同。申请人被骗做了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不行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恳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担当补充赔偿责任、帮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限制人对此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实际限制人担当不同的责任。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担当。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担当问题。依据 所主见,申请人存在抽逃资金问题,而公司变更后新的股东 对此也是明知。若新股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而受让,即使新股东向原股东支付了相应转让价款,新股东的出资补足责任也不能免除,新股东仍应当与原股东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共同担当连带责任。相明本人不仅作为债务人也应当作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担当责任。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困难,并非可以简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爱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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