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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篇1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技术合同法其次条所称的法人,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该条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法人的联营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第三条 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学问、信息和阅历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第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一)在职人员担当本单位的科学探讨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二)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
2、位一年内,接着担当原单位的科学探讨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供应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但是利用单位供应的物质技术条件,根据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运用费的不在此限。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单位和所在单位合理共享。第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运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运用、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运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运用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技术合同向他人供应和转让该
3、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第六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包括:(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第七条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建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仅供应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帮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协助服务人员。该条所称的枝术成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书、科学技术嘉奖申报书、科技成果登记书等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书和文件。第八条 就涉及xx或者重大利益须要保密的技术订立技术合同,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
4、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七条所称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是指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符合独创一等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条件的技术成果。第十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样。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前就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达成书面的保密协议。当事人不能就订立合同达成一样的,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就相互关连的几个科技项目或者几类技术合同合订为一个合同,也可以分订成几个合同。第十二条 法人订立技术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由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三
5、条 订立下列技术合同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的手续:(一)就列入国家安排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重要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审批。(二)就内容涉及xx或者重大利益须要保密的技术订立的合同,由核定密级的机关审批。(三)全民全部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审批。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四)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急或者涉及人身平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订立的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就前款各项订立合同前,已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了必要
6、手续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成立;订立合同时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续的,合同自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手续后成立。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价款、酬劳和运用费,由当事人依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探讨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担当的责任,协协商定。价款、酬劳、运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酬劳和运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协协商定,可以实行一次终于、一次总付或者一次终于、分期支付,也可以实行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根据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运用非专利技术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
7、产品销售额的肯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根据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实行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方法。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给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返还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酬劳或者运用费。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财产抵押。抵押人不履行合同的,抵押权人可以从抵押财产中或者将抵押财产变卖、折价后优先获得清偿。合同履行后,所抵押的财产应当返还。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流通的财产不得用作抵押。第十八条 由第三人作保证
8、人的技术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也可以另行订立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条款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和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附有保证合同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生效。保证人是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关系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人担当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但是,保证人只对担保的部分担当责任。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后。有权向被保证人恳求追偿。没有相应的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履行合同实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保证人。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托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业务、托付权限、期间和其他有关事项。其次十条 技术合同
9、法第十四条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为技术成果商品化供应服务的组织。中介机构可以通过技术中介合同,为促成当事人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活动,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组织或者参加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商品化开发;承办订立合同的代理业务、合同争议的调解工作;供应法律顾问、技术询问、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其次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参照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约定技术合同的条款。合同中有关验收标准、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合同内容适用下列规定:(一)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根据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技术标准履行;没有标准的,根据本行业
10、合乎好用的一般要求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担当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时向另一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另一方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另一方必要的打算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技术开发合同在探讨开发方所在地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在受让方所在地履行,技术询问合同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技术服务合同在托付方所在地履行。其次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视为违反技术合同的损失赔偿额。违反合同的一方支付违约金以后,不再计算和赔偿损失。但是,合同特殊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当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的状况除外。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依据违反合同的一方
11、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该项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损失一方的收益的削减或者支出的增加。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酬劳或者运用费的总额。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得显失公允。其次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运用权和转让权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除按本条例其次十二条的规定担当违反合同的责任外,应当停止侵害、实行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该赔偿额应当相当于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或者被侵权人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其次十四条 技术合同法其次十条所称的不行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引起的客观状况。当事人可以在合同
12、中约定不行抗力的范围。当事人一方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不行抗力仅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不解除其履行其余部分的义务。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刚好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当事人应当实行适当措施减轻损失。其次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其次十一条有关技术合同无效的各项含义是:(一)“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合同或者依据合同所进行的活动是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后果严峻污染环境、损害宝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以及危害xx和社会公共利益。(二)“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
13、”,是指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探讨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汲取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依据市场的需求,根据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运用非专利技术。(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运用权和转让权或者独创权、发觉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其次十六条 属于技术合同法其次十一条所列状况之一的技术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恳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宣布合同无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恳求人民法院宣布合同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发觉属于前款合同的,有权进行查处。但是,涉及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侵
14、害他人技术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托付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涉及专利侵权的,托付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结论后再行处理。其次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布技术合同无效后,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的,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其次十八条 因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运用权和转让权或者独创权、发觉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合同,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致歉、消退影响、赔偿损失。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的合同被宣布无效时,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履行的,必需停止履
15、行。侵害他人非专利技术运用权和转让权的合同被宣布无效后,取得非专利技术的受让方可以接着运用该项技术,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运用费。侵害他人独创权、发觉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技术成果完成人权利的合同,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后,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旧有效。其次十九条 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技术合同:(一)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或者技术成果权属有重大误会的;(二)价款、酬劳或者运用费显失公允的。第三十条 当事人协商一样变更技术合同,应当就所增加、削减或者修改的合同条款和因此所引起的损失的处理方法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协商一样解除合同,应当就合同提前终
16、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的损失的处理方法达成书面协议。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发生技术合同法其次十四条所列状况之一的,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行能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另一方,并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履行合同义务。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需采纳书面形式,说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行能的实际状况,并出具有关证据。第三十二条 技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技术合同由于下列缘由终止
17、:(一)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二)合同被宣布无效或者撤销;(三)合同解除;(四)因其他缘由终止合同。技术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或者双方在肯定期限内对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第三十四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且不得通过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非法牟取利益。第三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其次十七条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驾驭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
18、检验、测试和运用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有必要的探讨开发经费、基础设施、技术情报资料等条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选择适当的探讨开发方案,避开重复探讨和开发。就列入国家安排的科技项目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必需符合安排和项目任务书的要示;就其他项目订立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政策。第三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一般应当具务下列条款:(一)项目名称;(二)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三)探讨开发安排;(四)探讨开发经费或者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式;(五)利用探讨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技术情报和资料保密;(八)风险责任的担当;(
19、九)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共享;(十)验收的标准和方法;(十一)酬劳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十三)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十四)争议的解决方法;(十五)名词和术语的说明。就列入国家安排的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应当附项目安排书、任务书以及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第三十八条 技术合同法其次十八条所称的探讨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探讨开发工作所须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托付方应当供应全部探讨开发经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探讨开发经费的结算方法。合同约定根据实际支付的探讨开发经费不足时,托付方应当补充支付;探讨开发经费剩余时,探讨开发方应当如数返还。合同约定包干运用的,
20、结余经费归探讨开发方全部;不足的经费由探讨开发方自行解决。合同没有约定经费结算方法的,按包干运用处理。第三十九条 技术合同法其次十八条所称的酬劳,是指探讨开发成果的运用费和探讨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合同约定探讨开发经费的肯定比例作为运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酬劳。第四十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实行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提交探讨开发成果,但是其数量不应当超过合理的范围:(一)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二)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三)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四)样品、样机;(五)成套技术设备。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篇2最新技术合同法如下:(1987年6月
21、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书目第一章 总则其次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三章 技术开发合同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第五章 技术询问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六章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其次条 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询问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22、。第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必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第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同等、互利有偿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平安或者重大利益须要保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运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单位应当依据运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赐予嘉奖。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运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
23、立技术合同。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嘉奖的权利。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须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全部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确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运用。运用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运用单位应当根据双方协议支付运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确定的机关确定合理的运用费。集体全部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须要推
24、广运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第八条 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定。其次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第九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纳书面形式。第十条 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根据国家规定须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担保。由第三者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中的价款或者酬劳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托付代理人订立技术合同。托付人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托付书。代理人应当在托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托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第十四条
25、 为订立技术合同供应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遵循诚恳信用的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 项目名称; 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履行的安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风险责任的担当;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共享; 验收标准和方法; 价款或者酬劳及其支付方式;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争议的解决方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说明。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安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6、。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技术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实行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刚好实行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刚好实行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
27、的损失要求赔偿。第十八条 当事人都违反技术合同的,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缘由,不能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其次十条 当事人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技术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其次十一条 下列技术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的;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实行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其余部分仍旧有效。其次十二条 订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
28、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其次十三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样,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其次十四条 发生下列状况之一,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行能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另一方违反合同; 发生不行抗力;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其次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其次十六条 在技术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第三章 技术开发合同其次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
29、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探讨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托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次十八条 托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托付另一方进行探讨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托付方的主要义务是: 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探讨开发经费和酬劳; 根据合同约定供应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按期接受探讨开发成果。探讨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 制定和实施探讨开发安排; 合理运用探讨开发经费; 按期完成探讨开发工作,交付探讨开发成果,供应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托付方驾驭探讨开发成果。其次十九条 托付方违反合同造成探讨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探讨开发方违
30、反合同造成探讨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除应当实行补救措施接着履行合同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探讨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探讨开发经费和酬劳,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三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探讨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是: 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根据合同约定的分工参加探讨开发工作; 与其他各方协作协作。第三十一条 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探讨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三十二条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共享原则是: 托付开发所完成的独创创建,除合同另有约定
31、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探讨开发方。探讨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托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探讨开发方就其独创创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托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独创创建,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独创创建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托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
32、果的运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安排方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运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托付开发的探讨开发方不得在向托付方交付探讨开发成果之前,将探讨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探讨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觉前款所列可能导致探讨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状况时,应当刚好通知另一方并实行适当措施削减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刚好通知另一方并实行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担当责任。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第三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
33、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第三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运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第三十六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供应必要的技术指导。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运用费。第三十八条 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
34、,应当注明独创创建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以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三十九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根据合同约定供应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保证技术的好用性、牢靠性; 担当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第四十条 转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担当下列责任: 未根据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运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实施专利或者运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
35、专利或者运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担当下列责任: 未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运用费用的,应当补交运用费并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运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需停止实施专利或者运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实施专利或者运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运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四十二条 受让方根
36、据合同约定实施专利、运用非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方担当责任。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根据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运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共享方法。合同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无权共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第五章 技术询问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四十四条 技术询问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供应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料、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第四十五条 技术询问合同的托付方的主要义务是: 阐明询问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供应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按期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支付酬劳。技术询问合同的顾问方的主要义务是: 利用自
37、己的技术学问,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完成询问报告或者解答托付方的问题;第四十六条 技术询问合同的托付方未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必要的数据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的酬劳不得追回,未付的酬劳应当如数支付。技术询问合同的顾问方未按期提出询问报告或者所提出的询问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酬劳,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技术询问合同的托付方根据顾问方符合合同的约定要求的询问报告和看法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托付方担当。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 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的一方以技术学问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第四十八
38、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托付方的主要义务是: 根据合同约定为服务方供应工作条件,完成协作事项; 按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支付酬劳。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是: 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 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学问。第四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托付方违反合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的,应当如数支付酬劳。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未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免收酬劳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第五十条 在履行技术询问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利用托付方供应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顾问方或者服务方。托付
39、方利用顾问方或者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托付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章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第五十一条 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确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 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 本法施行以后订立的技术合同,不适用经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