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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律师年度工作总结实习律师年度工作总结1人生苦短,岁月流长。无谓的感叹已毫无意义,不觉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也随之成为了美妙回忆。在此,我首先要感谢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给我供应了这种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律师对我的指导,让我有自己动手将所学学问用于实践的机会,让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小姚姐和赵律师对我的帮助与关怀,以及其他律师的敬重和理解,让我能开心的度过这个暑假。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很多学校里很难学到的东西:为人、处世和工作,特殊是大大提高了处理事务的实力和把所学学问运用于实践的实力。在李老师和杨律师的指导下,我参与庭审三次,外出取证五次、
2、立案三次,参与调解一次,同时书写了大量的法律文书。其中,法庭记录五份,调查笔录六份,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保证书六份,行政答辩状一份,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三份,代理词一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两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民事裁定上诉状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另外,我还独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和解除同居关系、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及工伤等各方面。对这段重要的人生经验,也是最珍贵的学习经验,我做了如下总结:一、社会关系方面。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他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因此律师所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法律关系。除了基本的家庭亲友关系、同事关系外
3、,要下大工夫在当事人、证人、公检法狱政部门等他们身上。对商人来说,顾客是上帝;而对律师来说,这些人都是上帝,哪个也惹不起,哪个也不能得罪。从比较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衣食父母。1、家庭亲友关系。一支超强战斗力的作战部队,必定有坚实的后勤保障,一个要叱咤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相当辛苦的一种职业,长期奔波于当事人、证人与法院之间,须要大量的时间和充足的精力。要是哪个律师常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亲友的琐事烦的焦头烂额,心情老是闷闷不乐,那他哪有精力再去探讨当事人托付的案件,哪有时间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师能事先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会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产
4、生了一个稳定的案源。可谓一箭双雕,何乐而不为?2、同事关系。世上没有永恒的敌人,也没有永恒的挚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这句话就大错特错了。人是感情最为丰富的一种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社会最基础的人际关系之一。律师在我们这里作为从业人员较少的一种职业,同事也就不应当限于自己所在事务所里的人,而是本区域内全部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里的律师不能同时为原、被告双方代理。但依据现实须要,同所的律师出现两军对垒法庭的状况也很常见。这样以来,使这种同事关系更加困难化。在所里大家须要团结融洽
5、、和谐相处;而在法庭上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争得面红耳赤,相互给对方尴尬。那他们平常在事务所里表现出来的和气是真的吗?若是,那这些律师须要多么大的气量;若不是,那如此虚伪又要多累呢?但我宁可信任他们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3、与当事人、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的托付,就要尽职尽责为当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当事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非常重要。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处于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隐瞒一些事实,很简单导致律师的工作误入歧途,陷于两难境地。证人也时常因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供应虚假证言。这些对律师来说都是特别危急的。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的把事实讲清晰,让证
6、人放下顾虑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这便体现出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对这一点,我从杨律师那里学到了很多有用的东西:(1)端正看法、摆正身份、作好应对一切困难的思想打算;预见事情将会出现的最坏结果并设计好解决方案。(2)留意视察社会环境与生活细微环节,找寻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闲聊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3)换位思索,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
7、,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相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对这种状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行避开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在处理这些冲突时应当留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行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持续的,假如那样后果将不可思议,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二、法律运用问题。由于我
8、接触法律才两年,有很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常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很多问题;以前又未参与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好像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簇新的。关于法律学问和运用方面,我感受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与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加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状况。或许是我过于志向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动身考虑问题,或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无趣。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1)基
9、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庭依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状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至少应当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反正我是没弄清晰,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
10、章制度吗?还有特殊惊奇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待以后有时间再细致探讨了。(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与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觉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意的提示。或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其次,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须要更有力的平安保障。就这样他们还比
11、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须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参与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这种状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出现这种状况的缘由还是在上面第(2)条。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需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的确有非常迫切的事情须要
12、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当是可行之法。2、执行难问题。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学问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状况,“执行难”好像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状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当是可以顺当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状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询问: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学校败诉还款。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
13、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方法。面对这种状况,你说该怎么办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状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
14、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本法其次百二十一条、其次百二十二条、其次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接着履行义务。债权人发觉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恳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殊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莫非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艰难的诉讼道路终点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3、频发的离婚案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
15、,什么缘由呢?以我的实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晰,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洁分类,大体有三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1)同居关系。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随意性规范。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爱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状况。)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看法,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
16、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状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若有,彩礼应当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依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记和法律程序。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实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爱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状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遇到这种状况,一方或双方要
17、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假如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假如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3)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一般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状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具体。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说明的相关规定。实习律师年度工作总结2回顾一年的律师实习期,我感受颇深。一年的实习生活让我相识到自己的无知,也见证了我的成长,悲
18、观伴着希望,泪水化为汗水,一年的实习生活,使我对法律的信仰渐渐加深,坚决了我走上律师工作岗位的决心,对自己将来的执业生活充溢了期盼和憧憬。这一年我始终仔细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维护社会公允和正义。一年来在指导律师.的培育、指导下,其他执业律师的帮助下,我在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现就这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2xxx年7月,我参与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期间仔细听取了各位资深律师的讲课同时也仔细记录了各位老师所讲的内容,体会和收获颇多,现总结以下几点:1、律师要不断学习
19、,提高自身的素养修养。从各位胜利的资深律师的讲课中,可以看出真正走向胜利的律师必定是有着很好为人修养和专业素养的律师。从各位胜利的律师身上,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他们有的已腰缠万贯,在业内享有崇高威望和声誉,在自己的专业领域非常擅长,但他们都依旧保持着谦逊的看法和不断学习的精神。我想这就是对自身为人和专业学问上的严格要求。一方面,从为人上说,律师这个职业是个须要广泛的人际脉络的行业,而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必定须要良好的修养和为人。另一方面,专业素养方面,只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熬炼出超群的执业技巧和积累丰富的执业阅历,才能不断的为当事人供应优良的法律服务,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要想有良好的专
20、业素养,就须要我们不断的去学习,特殊是对于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中国而言更是如此,法律的不断膨胀与更新,使我们时刻不能忽视学习。所以说,从培训中给我们年轻律师的一个主要启发就是要不断的学习,从为人和专业学问上严格要求自己,加强素养修养。2、遵守律师执业道德规范和纪律:律师职业有自己行业的特别性,基于这种特别性,律师行业有自己行业所特有的道德规范和纪律。这应当是每个律师时刻牢记在心的。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恶魔,而是法治社会中不行或缺的一个角色,这个角色最大的使命是根椐法律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应当是指导每个律师执业的一个基本准则。律师在执业中要严格要求自己,理性对待案件。对在案件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
21、私、商业机密以及国家机密等都应当做到严格保密。在执业中要和法官保持肯定距离和适当的关系。总之律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自己行业的执业准则,这样不仅使自己正值合法的执业有利于爱护自己和提升自己,也有利于树立在公众心目中良好的律师形象。因为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会影响到每个律师在社会的地位和执业。而现在社会上存在许多对律师的误会与偏见往往就是由于一小部分律师在执业中没有很好的遵守职业规范,这就须要我们每个律师人反思和仔细对待。这就是参与申请律师实习集中培训和网络培训所给我带来的体会和收获。实习律师年度工作总结3我于XX年年8月进入XX律师事务所实习,至今已满一年。在该律师所的无私支持与实习律师的耐性指导下
22、,我获得了许多业务熬炼机会,实务阅历与业务水平增长快速,对律师执业的理解也渐渐深化,可谓感慨良深,且受益非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诉讼类业务。实习期间,通过参加及旁听律师所里承办的各种类型案件,我比较全面地驾驭了各类诉讼业务的特点,及如何充分运用诉讼中的各种程序和权利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得在帮助所里承办一宗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我通过对庭审中了解到的事故细微环节具体分析,刚好向法院提出增加被告的申请,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原告胜诉后的受偿可能。而在办理另一宗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我通过经办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交谈,对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提出质疑,并刚好向有关机关提出了要求进一步核实
23、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经有关机关核实,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不足16岁,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虽然本案为法律救济案件,但律师的刚好参加及仔细正确地运用法律,从根本上保障了司法的公允与公正。(二)非诉类业务。实习期间,我也帮助所里的律师处理一些非诉讼类的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供应法律询问、各类合同的起草、参加客户的谈判。通过对非诉类业务的实际参加,我深刻体会到,非诉类业务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刚好段,体现在广阔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各个细微环节,拥有特别广袤的舞台和发展空间。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及自我权益爱护意识的渐渐增加,非诉类业务将会成为与诉讼类业务并重的律师业务。(三)对律师执业的相识。律师是一类实践性职业,
24、丰富的实践阅历有时会比精专的法律学问更为重要。中国的律师业因起步较迟,至今为止发展也不过二、三十年。没有完整的实践理论指导,律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怎样做才算胜利,都还停留在见仁见智的阶段。许多律师都曾在盲然地摸索中,仅靠自己的错误和失败换成的阅历与教训来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所喜的是,随着律师队伍的壮大,律师素养及修养的不断提高,律师执业已起先走向规范化。今年首次出版的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系列丛书就是对律师执业规范化的一种历史性尝试。作为即将走上执业的我希望能够抓住这个历史契机,以最快的速度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实习律师年度工作总结4xx年初,申请在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实习。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指
25、导律师的指导下,学习律师实务,基本完成湖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任务。一、参加当事人询问接持活动;二、阅案并撰写法律文书;三、跟随指导律师出席庭审活动;四、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论文;五、参与培训和法律调研。经过一年的实习,对律师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体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维护社会公允和正义,这不仅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合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需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今后的法律人生涯中,我会将思想付诸行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一年来,通过从事详细的律师实务,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
26、现实中,却问题多多,一个看似简洁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却模棱两可。学习法律实务,办理各种案件,与不同的人打交道,在为当事人供应法律服务的同时,也丰富了自己的学问。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这正是律师行业的魅力所在。社会在发展,情势在改变,新的问题,须要新的思维,假如说要做一位合格的与时俱进的律师,那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是特别必要的。在现实社会中,深感律师的责任和压力。许多法律现象和法律事实,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个人是无法克服的,须要整个法律界以及全社会为之努力,才可能变更。作为一名律师,既要敬重事实、也要恰当运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以上之言语,亦算入门之体会。感谢我的指导律师艾胜英先生!感谢主任律师郑桂超先生及其律所全体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