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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设备管理奖罚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奖 励第三章 处 罚第四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增强集团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规范机电设备管理行为,确保集团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分公司对所属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考评和奖罚,由处物资设备科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第三条 本细则考评范围为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工程处将根据考评情况,坚持奖罚分明,客观公正。第二章 奖 励第四条 集团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下列奖励条款之一者,即予以奖励:1、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政令畅通,制度完善,落实到位,全年无重大机电事故,综合管理成绩突出
2、,被评为集团年度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处级),由集团奖励10000元30000元;被评为集团年度优秀项目部(科室),由集团奖励5000元10000元;被评为集团年度先进个人,由集团奖励1000元2000元。2、在集团开展的标准化车间达标考评活动中,被评为标准化车间的,该车间由项目部每月奖励10003000元。3、在集团组织的机电职工技术比武中成绩优异,获得前三名的,由集团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4、积极钻研专业技术,通过革新改造,提高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由集团按五小发明奖励标准予以奖励。5、获得省或全国机电设备管理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由集团奖励先进单位30000元50000元,奖励先进
3、个人3000元5000元。6、分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设备大检查,对所属各项目部进行检查评比,对评出的先进项目部,由项目部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三章 处 罚第五条 实行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并用的原则,对在设备管理各环节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予以处罚。第六条 在基础管理方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处罚:1、项目部未配备机电经理或专(兼)职设备管理员的,给予该项目部3000元罚款,给予项目经理8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2、项目部未建立健全各项机电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给予项目部5000元罚款,并给予项目部班子成员1000元罚款。3、对主要机电设备未建立技术档案,设备的帐、卡、物不相符
4、,对所有设备未做到逐台编号管理的项目部,将予以1000元3000元罚款。4、停用或备用设备,必须及时检修。未做到及时检修、妥善保管的,发现一例,给予项目部负责人500元罚款。 5、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按损失额全额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6、设备完好率总体达不到90%、在用特种设备完好率达不到100%、在用监视和测量设备周检率达不到100%的,将按照分公司与各单位签订的经济承包合同予以扣除相应的兑现奖。7、做好机电设备管理信息化和统计工作。否则,给予该项目部经理500元罚款。第七条 在机电设备采购管理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处罚:1、违反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5、无计划随意采购设备或擅自越级采购设备及配件的,给予采购单位以采购总额20%的处罚,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采购总额5%的罚款。2、对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设备及配件,未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或脱离合格供方范围擅自采购的,按采购总额的20%予以处罚,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采购总额5%的罚款。第八条 在设备运行管理上,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处罚:1、对必须持证上岗的机电设备操作人员,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否则,发现一例,给予无证操作者300元罚款,给予项目经理和副经理分别500元罚款。2、主要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定人、定机、定岗。否则,发现一例,给予该项目部500元罚款,给予副经理300
6、元罚款。3、各项目部设备运行记录、检测检验记录等必须齐全、规范。否则,发现一项罚款300元。4、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严的,将给予该项目部500元罚款。5、各种设备安全装置和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否则,缺一项或一项失效,罚款1000元。6、现场供用电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项目部经理罚款500元。7、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管理条例中有关特种设备的安装、操作、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要求,严格执行。否则,将视其情况给予项目部1000元10000元的罚款。第
7、九条 设备大修必须按照xx建设集团冻结工程处机电设备大修理管理办法要求,由大修鉴定小组鉴定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大修。凡集团内部能够大修理的,一律不得外委大修。否则,对委托单位按大修费的30%予以处罚。第十条 未经集团及处批准,擅自出租、外借、抵押、转让设备,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以损失额30%的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以损失额20%的处罚。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报废的设备,未上报集团机电管理部及处批准,擅自作价出售的,将全额没收出售款,给予直接责任人以出售额20%的罚款。第十二条 对于已批准报废的设备,未单独建账管理,随意堆放,造成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以损失额
8、50%的罚款。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分级管理”的原则:直接损失5000元以下的机电设备事故,由项目部负责处理;直接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50000元以下的,由工程处处理;直接损失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由集团机电管理部负责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处罚:1、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机电设备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按损失金额的10%-30%罚款。2、属项目部处理的机电设备事故,而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做记录,或未把处理结果报本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备案,将给予项目部500元罚款。3、机电设备事故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属本处处理的机电设备事故,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处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和分管机电领导;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4、对于发生机电设备事故后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将加重处罚,并追究项目部领导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造成人员伤亡,构成安全事故的,由集团安监局负责组织处理。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xx建设集团上海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