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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许可程序1.1 申请和受理1.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1.1.1.3 生产许
2、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1.1.1.4 申请列入表1内标“#”号产品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1.1.1.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1.1.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1.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1.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3、。1.1.1.9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1.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
4、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1个月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1.2 企业实地核查1.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1.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
5、任。1.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1.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1.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
6、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1.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1.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1.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1.3 产品抽样与检验 1.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4) 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
7、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1.3.2经实地核查合格,工业二硫化碳、工业用乙腈和工业用丙烯腈等产品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其它产品由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1.3.3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1.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1.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
8、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1.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4 审定与发证1.1.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1.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
9、人的意见。1.1.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1.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1.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1.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1.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1.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