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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林地转让合同农村林地转让合同1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同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本。一、 林地基本状况及转让期限1、甲方将坐落在*村麻子冲口的村属公共山林地 亩,依法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南至 ,北至 ,西至 ,东至 。森林类别 :混杂灌木丛。2、转让期限为长期,从 年 月 日起。3、林地面积、四至及其附图为准。二、双方的权利、义务1、转让后,乙方终生享有林地运用权、林木全部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楚,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2、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
2、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时间本合同林地转让价格总计 元。支付的时间为年 月 日。四、其他条款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违约。2、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本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3、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本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本林地转让合同书范本一式3份,甲乙双方、鉴证人各执一份。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农村林地转让合同2甲方: 住址:身份证号码:乙方: 住址: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本着同等协商、自愿有偿、诚恳守信的原则根据农
3、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林地的承包经营转让合同。一、林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林地名称:合同档的为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林地全部人:甲方林权证号:坐落:林地类型:面积: 亩,共一宗。第一宗( 亩),四至界限为:东至 责任山;西至 责任山,南至责任山;北至 责任山。 具体四至界线见本合同附件1的附图。用途:本转让林地必需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变更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二、转让期限和起止时间以转让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依法转让已登记取
4、得林权证的林地承包经营权。2、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转让费。3、向发包方供应乙方的有关状况。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规定爱护的宝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策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处理有关流转的事宜;确保转让林地产权清楚、未设定担保;第三人对本合同转让的承包地主见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2、敬重和维护发包人的林地全部权,既是报经发包方同意。3、转让承包经营权不得损害相邻森林林地权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甲方
5、: 住址:身份证号码:乙方: 住址:身份证号码:农村林地转让合同3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号:居处: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居处: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动农夫增收致富,实现地方经济和企业共同发展,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下,乙方确定以可里村委会为核心区域投资开发集低产林改造、种养殖经营、生态农业及生态旅游等于一体的森林资源综合开发项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同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协商,甲方自愿将其集体山林、已分到各农户山林(商品林)联合整体转让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定本合同,以资
6、共同遵守。一、转让林地(宗地一):甲方将承包经营的林地转让给乙方,坐落: 勤丰 (镇) 可里 村委会 组,名称(小地名): ,面积_亩,林权证号: ,宗地编号: 。宗地四至东:_南:_西:_北:_二、山林转让期限:60年,自 年 月 日至_年 月 日。三、山林转让费及付款方式:山林转让期60 年,转让费260元/亩,合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10日内按甲方实际转让亩数一次性付清甲方的全部林地转让费。四、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一)、转让后,林地全部权不变。乙方享有受让林地运用权、林木全部权和运用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楚,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
7、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后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二)办理林权证相关费用由乙方担当,甲方帮助办理。(三)在乙方开发项目启动时,甲方享有劳务输出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用工可以优先考虑支配甲方的劳力;但甲方要教化管理好村民,做好村民的协调工作,维护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正值的权益,要负责乙方用水、用电、通讯和交通等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但乙方不能占用甲方现有的水和设施取用水,乙方依据项目规划逐年开发,在开发过程中,依据公司经营状况应主动支持当地公益事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四)在本合同约定的山林转让期间,乙方有权行使对山林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抵押林地及相关开发项目,但要按合同约定
8、向甲方足额交纳山林转让费。(五)在山林转让期内,乙方允许甲方在转让山林区域内合理放牧,但甲方的放牧等不得对造成对乙方山林的毁坏,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六)在转让期内,凡属于国家政策规定补给甲方林地的款项归甲方全部,乙方争取到的项目实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归乙方全部;若因乙方项目建设需征占用林地,甲方必需协调和支持,并帮助乙方办理征占用的相关手续;乙方投资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及其他涉及项目开发中的补偿、补助属乙方全部。(七)甲方村民除每年度护林防火期限外,可适量在双方指定的期间、区域进行自用烧柴砍伐(间砍),房屋修补所用木材,但不准进行商品性采伐和销售。甲方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在转让标的物的
9、范围内开荒、采石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乙方允许甲方村民采摘乙方受让林地范围内的野生菌,但因乙方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确定的区域除外。(八)甲方可以在原有墓地进行民间安葬活动,但不允许在乙方开发区内进行安葬活动(九)如乙方开发需修道路,由乙方投资,所占用土地由甲方无偿供应。(十)在合同约定的山林转让期间,乙方有权行使对山林的经营管理和开发利用。(十一)乙方享有山林自主经营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自主开发山林,自主开展项目建设和营运的各项活动。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在开展项目建设,开发山林中不得损害村民利益。(十二)转让期间,、甲方有责任对山林进行管护及森林防火工作,项目建
10、设由乙方自主投资,享有因此带来的全部利益,并担当相应法律性、政策性和经济性风险。(十三)转让期间,乙方在山林及山林地上投资形成的资产全部权归乙方。在转让期间由于较大冲突和纠纷造成合同提前终止的,属于乙方缘由造成的,乙方不再享有完全的资产处置权;由于甲方缘由造成的,甲方按市场价格补偿乙方;由于国家及第三方缘由造成的,乙方享有受偿权。(十四)转让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山林转让续期的优先权。山林续期的价格、范围等由双方另行协商。若不能续期,乙方要将已开发利用的山林地(已征土地除外)完成更新改造后归还甲方。(十五)为了实现林地的统一开发,甲方剩余的山林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乙方开发须要征占这部
11、分山林地时,甲方应予以支持,详细条件双方另行商定。在林地承包后,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大面积采伐等)。五、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1合同签订后,甲方不转让此山林给乙方,由甲方按本合同总金额的两倍赔偿乙方。2甲方在乙方项目建设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二)乙方违约1乙方不受让本合同约定的山林,所交转让费不退,全部归甲方全部。2乙方在项目建设期间单方面终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担当。六、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林地转让的凭证,与林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受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影响。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报政府机关批准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样,提请楚雄仲裁委员会仲裁。八、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所在村委会、镇林业站、镇政府各执一份。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