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合同例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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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修理合同船舶修理合同范本1合同编号:_托付方: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承修方: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依据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托付方托付承修方担当_船_工程,经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工程范围承修方依据托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其次条工程价款依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_元(大写_)

2、,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第三条加减帐工程1加帐工程应由托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托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根据详细状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2减帐工程应由托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托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托付方担当。第四条工程期限本船定于_年_月_日进厂,

3、_年_月_日开工,_年_月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天。第五条速修费和奖罚标准:1按期完工,托付方付承修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_;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_,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_;3延迟完工,由于承修方缘由未按期完工,承修方付托付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修费的_,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_。第六条修费结帐1预付款及进度款当本合同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托付方向承修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_的预付款_元;进度达_时,付工程总价_的进度款_元;进度达_时,付工程总价_的进度款_元;进度达_时,付工程总价_的进度款

4、_元。2结算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托付方开户银行托收。托付方应在收到承修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托付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承修方核对,如托付方需核对项目时,承修方应供应便利。余额应在核对清晰后马上结清。第七条质量保证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刚好予以免费修复。2若因托付方供应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托付方负责。第八条工程验收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托付方申

5、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托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托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刚好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须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天内向托付方供应有关证明文件资料。第九条工程修理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动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托付方须要的旧件和设备,托

6、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刚好运走。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托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状况下,承修方应支持托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托付方必需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支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第十条消防平安工作1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1)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自然气体船,散装危急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平安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2)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

7、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托付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记。(3)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急物品必需清除干净。2修船中运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需符合下列要求:(1)承修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2)在作业场所四周划定平安警戒区,设置禁火标记。警戎区内严禁运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3)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3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纳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4承修方不得擅自拆除或变更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

8、备和管系。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5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二条托付方权利义务及责任1检验:承修方供应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根据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托付方检验。2供应材料:托付方供应材料的,托付方应当根据约定供应材料。3因怠于答复的赔偿:因托付方怠于答复等缘由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4因变更造成损失的的赔偿:托付方中途变更承修工作的要求,造成承修方

9、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帮助义务:托付方不履行帮助义务致使承修工作不能完成的,承修方可以催告托付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托付方逾期不履行的,承修方可以解除合同。6监督检验: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托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托付方不得因监督检验阻碍承修方的正常工作。7验收工作成果:托付方应当验收承修方提交的工作成果。8要求承修方担当违约责任:承修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托付方可以要求承修方担当修理、重作、削减酬劳、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9支付酬劳:托付方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支付酬劳。对支付酬劳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旧不能确定的,

10、托付方应当在承修方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托付方应当相应支付。10解除合同:托付方可以随时解除承修合同,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1承修方修船时如需借用该船有关图纸和技术资料,应以书面形式向托付方供应,托付方应大力支持。12本船修理期间,托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13如因托付方供应的配件和器材不能按期到厂,或者由于托付方供应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承修方施工时,应由托付方担当责任,且修期顺延。14本船修理期间,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状况下,承修方支持托付方的船员进行自修,但托付方必需在本船修理工程开工以前,将自修工程项目和进度支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第十三条承修方

11、权利义务及责任1完成主要工作:承修方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修方将其承修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托付方负责;未经托付方同意的,托付方也可以解除合同。承修方将其承修的协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托付方负责。2供应材料并接受检验:承修方供应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根据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托付方检验。3检验:承修方对托付方供应的材料,应当刚好检验,发觉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刚好通知托付方更换、补齐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承修方不得擅自更换托付方供应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须要修理的零部件。4通知更换、补齐或者实

12、行其他补救措施:承修方发觉托付方供应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刚好通知托付方。因托付方怠于答复等缘由造成承修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接受监督检验:承修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托付方必要的监督检验。6交付工作成果:承修方完成工作的,应当向托付方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托付方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7保守隐私:承修方应当根据托付方的要求保守隐私,未经托付方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8承修方可以将其承修的协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9留置权:托付方未向承修方支付酬劳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修方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10妥当保管:承修方应当妥当保管托付方供应的材料以

13、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修方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声明及保证托付方:1托付方有权签署并有实力履行本合同。2托付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托付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4托付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托付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修方:1承修方有权签署并有实力履行本合同。2承修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

14、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修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4承修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修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五条通知1依据本合同须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需用书面形式,可采纳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实行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担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5、。第十六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别状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刚好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行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担当。第十七条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说明。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不行抗力1假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行抗力事务影响而未能履

16、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行抗力事务阻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行抗力事务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行抗力事务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行抗力事务发生后_日内向另一方供应关于此种不行抗力事务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须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行抗力事务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行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退或减轻此等不行抗力事务的影响。3不行抗力事务发生时,双方应马上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行抗力事务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退后,双方须马上复原履行各自由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行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

17、止或消退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丢失接着履行合同的实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短暂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受不行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担当责任。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不行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限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行避开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行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务。此等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务如斗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九条合同的说明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

18、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根据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说明。该说明具有约束力,除非说明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其次十条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托付方(盖章):_承修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托付代理人(签字):_托付代理人(签字):_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年_月_日_年_月_日船舶修理合同范本2制造商名称:_(以下简称制造商)注册地点:_代理商名称:_(简称代理商)注册地点:_1、委任:兹委任_为_地区

19、船舶修理及销售之独家代理商。2、代理商之职责:(1)向该地区寻求船主欲购船和修船的询价单并转告制造商;(2)报导本地区综合市场慨况;(3)帮助支配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4)代表船厂定期作市场调查;(5)帮助制造厂征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6)按业经商定的方式,向制造商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3、范围:为了便于工作,制造商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供应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赐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制造商备查;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吵时,制造商应是唯一的仲裁人,它将综合各种状况给出公允合理的酬劳。4、佣金:制造商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总结算价值_的佣

20、金,遇有大宗合同需另行商定佣金支付方法:先付_,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当须要由制造商付给业主(即船主)的经纪人及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的时候,必需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时由制造商确定是否支付。5、费用: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1)由制造商指定的时间内对制造商的走访费用;(2)特别状况下的通迅费用(长电传,各种说明书等);(3)制造商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6、制造商的职责:制造商应:(1)向代理商供应产品样本和其他销售宣扬品;(2)向代理商供应重点客户的船名录以使其心中有数;(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船主干脆接洽;(4)将全部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之副本供应给代理

21、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将商业隐私外泄。7、职权范围:就合同之价格条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商无权对制造商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之确定权属制造商。8、利害冲突: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其他修船厂的代表而损害制造商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制造商之看法;代理商担保,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损于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9、终止:不论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船舶的佣金仍旧支付,不论这些船舶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10、泄密: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造商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1

22、1、仲裁:除第3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说明产生争吵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足解决之纠纷,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人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人达不成协议,则暂由_船舶工程师协会会长临时指定仲裁人。代理商(签字):_制造商(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船舶修理合同范本3合同编号:_托付方: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承修方: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帐号:_电子信箱:_依据合同法、海商法等法

23、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托付方托付承修方担当_船_工程,经双方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 工程范围承修方依据托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其次条 工程价款依据修理工程单,价格暂定价为人民币_元(大写_),完工后以实际验收项目结算。第三条 加减帐工程1.加帐工程应由托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托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

24、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根据详细状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2.减帐工程应由托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托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托付方担当。第四条 工程期限本船定于_年_月_日进厂,_年_月_日开工,_年_月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天。第五条 速修费和奖罚标准:1.按期完工,托付方付承修方的速修费为实际修费的_%;2.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速修费增加实际修费的_%,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修费的_%;3.延迟完工,由于承修方缘由未按期完工,承修方付托付方罚款。每延迟一天的罚款为实际

25、修费的_%,但最多不超过修费的_%。第六条 修费结帐1.预付款及进度款当本合同签字后,按工程总进度分别由托付方向承修方支付如下预付款及进度款:本合同签字后,付工程总价_%的预付款_元;进度达_%时,付工程总价_%的进度款_元;进度达_%时,付工程总价_%的进度款_元;进度达_%时,付工程总价_%的进度款_元。2.结算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托付方开户银行托收。托付方应在收到承修方的修理单后,在不迟于七天内将余款一次付清。托付方如对帐单有异议,则应付工程总价的90%,并把异议点通知承修方核对,如托付方需核对项目时,承修方应供应便利。余额应在核对清晰后马上结清。第七条 质量保证1.本船修理

26、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刚好予以免费修复。2.若因托付方供应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托付方负责。第八条 工程验收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托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托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托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

27、承修方应刚好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须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天内向托付方供应有关证明文件资料。第九条 工程修理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动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托付方须要的旧件和设备,托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刚好运走。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托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状况下,承修方应支持托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托付方必需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支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28、第十条 消防平安工作1.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1)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自然气体船,散装危急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平安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2)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托付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记。(3)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急物品必需清除干净。2.修船中运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需符合下列要求:(1)承修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

29、。(2)在作业场所四周划定平安警戒区,设置禁火标记。警戎区内严禁运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3)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3.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纳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4.承修方不得擅自拆除或变更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5.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托付方权利义务及责任1.检验:承修方供应材料的,承修方应当根据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托付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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