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保险法研究最新论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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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保险法研究最新论文范文浅论保险法研究最新论文范文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项法律,主要是为了保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学习啦我带来的关于保险法论文的内容,欢迎浏览参考!保险法论文篇1:(保险法)若干问题)摘要:(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显然是旨在对投保人进行保护,恢复公众对保险的自信心。但该法条的制定过于绝对化,在实践中仍显现出缺乏之处。新(保险法)却未明确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有待进一步扩展。关键词:不可抗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一、财产险保险标的受让人能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49条规定,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时,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该条改变了原保险法第43条在

2、标的转让时应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变更合同的规定,推定受让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使标的转让期间仍能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同时,受让人或被保险人负担相应通知义务,以确保保险人有时机评估风险。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财产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通常取决于财产本身的性质、用处与状况,与单纯的被保险主体更替关联性不大。法律推定受让人自动承继被保险人的地位,有利于实现保险保障的自动延续。固然法律规定受让人承继的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从立法宗旨来看,应理解为受让人承继的是保险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况且,除转让基于受赠或继承等外,受让人受让财产一般须支付一定对价。通常情况下,受让人在交易时会将标的之上的保险保

3、障作为议价因素,并以此作为合同的基础。假如受让人受让标的后,发现保险并不完全必要,自应当允许其解除合同。二、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问题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在投保人成心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情况下,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后不得解除合同,发惹事故,仍应承当保险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不可抗辩条款,这种条款的目的是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对抗保险人的解除或无效抗辩,保护投保人一方的等待利益。(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显然是旨在对投保人进行保护,恢复公众对保险的自信心。但该法条的制定过于绝对化,在实践中仍显现出缺乏之处。详细包括下面几个方面:一是该条款过于绝对,缺少除外规定。根据国外立法例,不可抗

4、辩条款都有除外规定。二是不可抗辩条款可能造成漏洞。三是不可抗辩的起算点不够明确。三、责任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问题新(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同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随着新(保险法)的施行,实践中有观点以为,责任险中十分是车辆三者险的第三者能够直接根据新法第65条起诉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

5、,甚至一些法院的审讯指导意见公开成认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这种认识,经常造成法院在诉讼中将侵权之诉与保险合同之诉不加区分、一并审理的做法。这不但直接增加了保险人的诉讼负担,而且不利于理清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错判及乱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而,有必要对责任险中第三人直接诉权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新(保险法)第65条第1款只是保留了原(保险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是原法的延续。根据第65条第1款,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直接赔偿保险金的前提是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多数商业责任险情况下,并无法律规定或很少有当事人约定由保险人直接赔偿第三者。请求保险金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存在相应的保险合同关系或

6、基于法律的十分规定。反之,在无相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下,第三人作为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显然不能获得直接请求权。其次,有观点根据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以为保险人在责任确定时存在应当赔偿第三人的义务。因而,第三人当然能够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其实,这是对第65条第2款的误读。第65条第2款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在赔偿责任确定,且由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赔偿第三者的情况下,由保险人赔偿;二是在被保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第三者才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这一款确实是第三者的请求权基础。但需注意的是,第一种情况并不产生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在第二种情况下,存在被保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且赔偿责任确定的

7、情形时,第三人才享有对保险人的请求权。四、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如实告知义务的义务。投保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其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自不待言。(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应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新(保险法)却未明确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有待进一步扩展。以立法形式将被保险人列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也不存在障碍。如实告知义务本质是诚信原则所衍生的先合同义务,以制定法形式予以确认,并无不妥。所以,将如实告知义务扩展至被保险人是特别必要的。保险法论文篇2:(浅析社会保险法)摘要:出台(社会保险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第一次就社保制度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

8、它的通过与施行,符合广大民众的亲身利益,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有长远的影响。关键词:社会保险公布原则条款优点一、社会保险法的含义、历史沿革及施行意义1、社会保险法的含义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为了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于2020年10月28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就社保制度初次立法。2、历史沿革新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标志是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企业职工是其保障对象,生育、疾病、负伤、退休、死亡、医疗和待业等都是保险的项目。从二十世

9、纪五十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管理和监督,且基金的采集、管理和监督是稳中有分立,这一制度在人口老龄构造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时候运行良好。1966年以后,企业保险制度替代了社会保险制度,它与保险大数法则的前提相违犯,从保险理论角度看,这是一种退步的改变。1984年开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从项目开场进行改革,进入到改革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各地逐步建立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机制和待业保险制度,开场尝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过不断努力,目前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其主要项目。(社会保险法)于2020年10月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10、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经表决通过,其施行日期是2020年7月1日。3、施行意义首先,公布施行(社会保险法),能有效促进科学发展观深化贯彻落实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关于各项社会保险的全面制度安排和规范由(社会保险法)作出,它能够把-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成国家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能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国家长治久安也能发挥保障作用。其次,公布施行(社会保险法),能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发展。(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有规定,对社会保险关系能起到规范作用,政府责任强化,社会保险制度更稳定和规范地运行,相关各方、十分是广大劳

11、动者有了有力武器,能维护本身合法权益,对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施行起到带动作用。第三,公布施行(社会保险法),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的向前推动能提供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极大的促进了社会保险工作,影响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险法)对广覆盖、可转移和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确立,有利于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构成与发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了明确规范,对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有促进作用。二、社会保险法的原则、实现目的与展现条款1、社会保险法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具有权威性,短期内不可能随意更改,这是法的最大特点。劳资矛盾的化解和各方面利

12、益关系的恰当处理是我国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目的,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要尽可能全面地制定(社会保险法)施行细则,避免出现挂一漏万现象。 (2)公平性原则世界上只要相对的公平,不可能有绝对公平,这既表如今不同人群之间的公平,也表如今政府、企业和个人所承当责任的公平。应清楚地认识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它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设计的,当时只考虑了国有企业改革,对其它所有制企业职工及农业农村的情况并没有考虑。 (3)效率性原则对很多方面都有涉及,为应对迅猛而至的人口老龄化,积累的大量社保基金怎样实现保值增值,这是最重要的方面。存银行与买国债看似很有安全性,但贬值风险大,对基金的投资效率

13、也有影响,如垄断性经营行业、经济适用房和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性高且投资回报率也高,应是基金投资的重点。 (4)安全性原则能维持社保制度正常运转的保证是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随着社保覆盖面的扩大,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目前迫切需要管理好老百姓的保命钱。为了使社保基金更安全,在公共财政体制下社会保险预算的建立必须加快,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保预算形式应积极探索。 (5)可操作性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是一部好法律的重要特点,(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假如对详细的实际问题不能解决,只是一些原则性话语,不如不制定或暂缓制定,它对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基金保值增值难、历史债务、基金监

14、管难和统筹层次低等问题要明确提出详细的解决建议。2、实现目的 (1)出台(社会保险法),对中国社会领域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有重要的意义。在此之前,一直缺乏综合性的社会保险基本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价值取向不明确,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立法都只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次上,还没有到达比拟高和权威的层次,这是缺乏的地方,所以(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覆盖的实现有重要意义。 (2)(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涉及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的民生大法,突破了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第一部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它的施行影响每个人的生活,对和谐稳定社会的

15、维护、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出台(社会保险法)是一种必然结果,它表明了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到一个较高的水平。近几年来,我们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方面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奠定了(社会保险法)出台的基础。(社会保险法)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公平,并调整着它们的关系,它关系到亿万劳动者的亲身利益,也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起着调节作用,是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了法律支柱的作用。3、展现条款与以往劳动立法相比,(社会保险法)在彰显和提升基本人权的保障力度和强化国家责任方面,到达了史无前例的全新高度,充分展现了社会法注重人文关心的特色和理念

16、。(社会保险法)对于国家责任的规定没有局限于以往宣示性条款为主的促进型立法形式,而是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本质性的突破。 (1)权利本位。(社会保险法)的立法主旨是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生存权优位保障、倾斜保护等弱势群体利益社会法的理念得到体现。在适用对象上,作为个人的全体社会成员都被尽可能地覆盖,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职工的限制有了突破。在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上,该法的主要出发点是最大化保障者的利益,制度的设计应有利于个人利益的实现。 (2)刚性的约束,对应于保障与改善民生的理念。在(社会保险法)中,对用人单位相关义务给予的刚性约束要求已加强。命令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等强迫性规范采用较多,与之相应的强

17、迫措施和严厉法律后果在其中都有规定。 (3)国家责任。正确协调和处理社会保险领域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国家的社会保险权利及职责的边界已明确划定。在劳动保障关系方面,国家干涉与当事人自治这两者合理平衡的逻辑前提得以实现。三、与老制度相比的优点及其有待完善的地方1、与老制度相比的优点初次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的,意义重大;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得到了体现,城乡差距在缩小;有很多更具人性化的规定,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体现;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断强化,可采取强迫措施来管理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2、需完善的地方 (1)社会公平。本质正义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分配正义,社会保险属

18、于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应遵守公平原则。不容抹杀(社会保险法)为实现社会公平所做的努力是,它初次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目的,但该法尚未真正做到社会保险资源的公平分配。 (2)救济程序。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等处理程序。对于社会保险权应当获得的法律救济途径来讲,并不特别充分。为了催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履行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权益的职责,我国应考虑把国家行政机关的某些抽象行政行为逐步纳入宪法诉讼的受理范围。 (3)政府责任。社会保险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政府的职责,但对政府怎样担负责任以及政府内部责任分担缺少明确规定,对政府承

19、当责任的兑现缺少明确的监督受权条款。参考文献: 1傅达林.构建开放而健全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法制日报,2020年12月30日. 2邹海林,李西霞.社会保险改革与法制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中国新闻网.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立法的反应意见.2020年1月13日.保险法论文篇3:(浅议(社会保险法)中的工伤保险)摘要(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是一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分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关键词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工伤条例(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它是一

20、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分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统称为五险)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要将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五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中一种。所谓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

21、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由用人单位缴纳而劳动者本人不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它是指工伤保险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查受害人责任,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一个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社会保险法)施行一年来,人们对于该部法律所规定的险种、适用范围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五险之一的工伤保险险种的进一步了解和发生工伤保险事

22、故后怎样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等情况,本人结合本人作为地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常年法律参谋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点经历和体会,向大家介绍一下(工伤保险条例)(下面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步骤、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不服工伤认定的救济途径、怎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等,便于大家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给予一些帮助。一、(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面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

23、职工或者雇工(下面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而,工伤保险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二、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对难以根据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详细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因而,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4、。三、申领工伤认定的程序首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和基础。假如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话,能够直接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假如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话,劳动者能够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假如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能够进行工伤认定程序。假如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话,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决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能否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即所谓确实认劳动关系的一裁二审制。其次,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确定后,由用人单位或

25、者劳动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

26、劳动关系)的证实材料。(3)医疗诊断证实或者职业病诊断证实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好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3.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注意事项:(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

27、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

28、定的除外。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能够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四、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和不予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

29、形(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到伤害或者发惹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30、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遭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辽宁省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施行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遭到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惹事故伤害的;(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者遭到感染疫病的。(4)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

31、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成心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五、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被确以为工伤后,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能够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

32、结论。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通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不服工伤认定救济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所有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所有程序的归宿。工伤职工根据所确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所谓先行支付,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七、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商业人身保险是商业

33、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种类,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生存保险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它是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工伤保险具有强迫性,但凡用人单位都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它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而商业保险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能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3.工伤保险的保

34、障范围是由国家事先规定的,风险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是根据国家经济状况所决定的。而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4.先行赔付的原则是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重大区别之一。商业保险,假如你没有投保,是不可能得到赔付的。但是工伤保险不同,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进步。工伤保险制度确实立,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保险制度仅是(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项内容,随着(社会保险法)的施行,工伤保险制度将会愈加完善,社会将会愈加和谐稳定,劳动者将会愈加幸福。猜你喜欢:1.做保险写心得体会范文2.保险毕业论文参考3.对目前保险市场的分析论文4.关于保险论文范文5.关于保险论文范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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