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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员工劳动合同*x医院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际医院下面简称医院劳动用工,保障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医院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医院根据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根据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使本人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第三条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学习、培训、休息的权利和义务,有参加医院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第四条医院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文本中
2、的规定办理。第五条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医院应当如实告知职工。医院在招聘用职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讲明和提供。由于劳动者本人提供应医院的所在详细地址等资料不详或者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劳动者本人来承当。本人不愿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第六条新招聘职工,经考核合格,被医院正式录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
3、由医院与职工各执一份。第七条除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外,医院与职工能够协商约定培训、保守机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详细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是: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与甲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书都作为本劳动合同的补充。2、甲方将根据岗位和乙方的需要,为乙方出资提供专项培训。并与乙方订立协议,同时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背约定服务期应承当的违约金。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同时要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予以岗位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其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5、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方签订外派、外借工作协议,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保
4、存。6、乙方离任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的物品、交接有关工作和业务资料并结清所有债务。第八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1、所有职工第一次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2、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期限为三至五年。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招聘用人员,能够签订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医院与职
5、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职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连续与医院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十条对初次就业、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执行。试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试用期内不符合医院录用条件的: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到达工作目的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等,医院则提早3天通知本人解除试用期。第十一条考虑到每月要对职工考核、计
6、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第十二条医院人事部门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的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医院人事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名册、档案备查。职工应如实的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续签和终止的办理:医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条件出现时的前一个月内,由医院人事部门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职工:1、如医院与员工双方都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由本人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医院领导签署意见,同时经过考核,本人能较好地胜任本
7、职工作,符合续签劳动合同条件和工作需要,报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后,医院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职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书面告知医院,待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任手续。3、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任手续。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好以后,医院以发文的形式,正式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5、医院人事部门开具失业证实,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证实交给本人,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市或*区人才沟通中心。第十五条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的前提下
8、,职工提出要求提早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试用期内提早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先提交给所在工作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医院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在收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试用期二天日内发出(对员工提出提早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就职工提出提早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获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任手续。第十六条由医院提出与职工提早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职工在收到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内应对医院提出提早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回复,同时就提早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获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
9、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任手续。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外,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十七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医院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1、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提出的,则不作经济补偿;2、劳动合同期满的;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10、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第二十条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第二十一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的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第二十二条医院为职工出资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职工违背服务期约定
11、的,应当根据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医院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根据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医院的商业机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就违背保守商业机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医院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职工因退休职
12、、开除、除名、自动离任、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追查刑事责任、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则不享受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能够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能够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今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