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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作海案对宪政建设的启示宪法是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书,那么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应该得到很好的宪法保护。可是,当佘祥林案的余温还未散尽,聂树彬案至今无人理睬,赵作海案又发生了,这无疑是对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宪法保护的挑衅,本来人权中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应该是无需宪法和法律规定保护而自然而然遭到尊重和保护的,这应该像我们吃饭睡觉一样自然,却被迫用法律强迫规定保护,结果还是屡屡遭到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在公权利面前是如此的脆弱不堪。除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修正案外,我国宪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
2、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寻公民的身体。同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讯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他法律、法规和公检法行使权利也应该在宪法范围内,在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指导下。而现实中,公、检、法却是受制于同级政法委员会,接受政法委员会的领导。赵作海冤案,政法委员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有直接约束力,国家及其官员应遵照执行,不得违背,否则就构成违宪,应负违宪责任。违宪审查在我国是充满了坎坷和挑战的,孙志刚案被诸多学者定为“违宪审查第一案,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漂泊乞讨人员收留遣送办
3、法),通过(城市生活无下落漂泊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很好保护了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好似让我们看到了违宪审查胜利的曙光,但是,之后就悄无声息了。如今,面对这一系列以“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冤假错案,我们的宪法保护显得那么苍白无力,显得那么无奈无助。这是不应该的。讲到底,我们的宪法适用、违宪审查还是没有构成。然而,要到达这两个目的是一项宏大困难的工程,需要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的努力。一、引入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必要既然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在我国施行得不够,那么怎样保护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就变得尤为重要。那么在这里,不得不提到人身保护令制度,笔者以为它是一种保护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的一件很好的防弹衣。“
4、人身保护令固然是一项古老的令状,但人身保护令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成为法律化石。时至今日,她仍然熠熠生辉,不仅在英美法国家中仍然是自由的使者,而且世界上绝大多数民主法治国家都确立了这一伟大的自由令状制度,并把它写进了宪法。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曾经于1992年做出决议,号召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这一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一项救济制度,根源于自由主义、正当法律程序和法律至上,是指法院根据被羁押者或者其人的要求签发的,命令施行羁押的任何部门的任何官员将被羁押者解交法庭以审查羁押理由能否成立,如属非法羁押则立即做出释放决定的制度,是一种对于被羁押者人身自由权的事后救济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拘
5、禁后,经被羁押者或者是其亲属以及律师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庭应对侦查机关逮捕和拘禁犯罪嫌疑人能否合法进行审查,非法监禁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应立即释放被羁押者,并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被迅速审讯的权利。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价值在于有效地对抗国家机关利用公权利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十分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损害。在英国只适用于质疑审前程序的合法性,而在美国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质疑审前程序的合法性,而是扩展到定罪后的程序中,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能够根据人身保护令向法院提出对其定罪、判刑、羁押等的质疑。美国的做法就很好,审前审后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权就遭到了极大的保护。面对如此美妙的制度,我们能够根据本人的情况来借鉴利用,
6、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避免其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使之本土化。笔者以为我国应当完善人身自由条款的规定和宪法确认人身保护令状制度,同时司法改革中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引进也是必不可少的。为了限制和防备公权利的滥用通过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构建和运行,能够实现司法机关对执法机关的制约,可以以实现被限制人身自由者个人权利对执法机关的公权利的制约,这符合宪政建设的精神,也是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权的强有力的手段。当初假如佘祥林、聂树彬、赵作海申请了人身保护令,那么他们被冤枉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历史没有也许,发生就是发生了,只要能从过去汲取到有利的经历教训,这也是一种成长。二、个案正义与制度正义追求正义和公平是法律的
7、目的。然而,正义的面孔很多,博登海默就曾讲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那么,在这形形色色的正义形态中,个案正义与制度正义也是比拟吸引人的。赵作海案件的发生,很多人反思的结果是:制度不好,法制不健全。在笔者看来,尽管我们的制度本身确实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可是制度仅仅是一个替罪羊。该案发生在1999年,当时已经有了(刑事诉讼法)和一系列的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有了,虽不是那么详尽,但假如当时能够贯彻,赵作海的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此外,我们其他旨在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规定例如羁押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等,这一切全被华美丽地省掉了。学界内外对此原因众讲纷纭,比方执法人员的素质、政法委的干预等,
8、这些都是促成冤案的因素,然而更深层次的原因,笔者以为是个案正义和制度正义的冲突。在西方,法律一直强调制度正义,在个案正义和制度正义的冲突中,往往不惜牺牲个案正义。很多典型的案例便是如此:马伯里案中马歇尔大法官为了维护宪法,驳回地方法官马伯里的正当诉求;米兰达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放纵强奸犯米兰达为代价,维护正当程序条款。中国却不是这样的,我们的传统观念恰恰注重个案正义,而忽视制度正义。所谓“有治人,无治法,人不能给尿憋死,更不能让法束缚手脚。所以我国流传千年的经典案件,鲜有不是以尘缘昭雪、鉴明真凶为主题的。这样的传统对司法者的道德和个人才干的要求极高,往往导致更大的不正义。当然,制度正义的实现并
9、不必然是以牺牲个案正义为代价,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制度做出弹性让步是必要的。但是,赵作海案的司法者们却无视这一点,或许迫于公众舆论压力、社会安宁,抚慰周围百姓恐慌情绪,公安机关急于追求个案正义。为了一味实现个案正义,司法人员固然找不到有利证据,但经过刑讯逼供,最终在存在很多重要疑点的情况下“疑罪存有地定了赵作海的杀人罪。其实,我们不妨把制度正义放在首位,个案正义与其发生冲突的时候,必要时能够牺牲个案正义,这样一系列冤假错案或许很多都能够避免。三、结论人身自由和生命权的保护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对于他们的宪法保护在现实中施行的不尽如人意;对于借鉴英美国家的人身保护令制度还需认真分析和考虑;对于个案正义和制度正义,需要公权利做出很好的权衡才能不顾此失彼。中国的宪政建设、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赵作海案这样的个案来推进前行,要想让现实的政治服膺于宪法,要挑战“权大于法的政治现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路漫漫其修远兮,宪政国家、法治国家需要中国一代又一代的努力才能铸就。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