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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价外会计核算探微一、价外费用的认定问题(一)第三方价格补贴的计税问题价格补贴是一种重要的价外费用,但是,详细在认定的时候经常出现企税分歧。例如:在秋收季节,某些地方的加油站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农民销售汽油,然后由一方政府出资对加油者给予价格补贴。“补贴作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所规定的“价外费用项目之一是无可争议的,但是这里所讲的价格补贴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所讲的价格补贴是不同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是销售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有关费用,也就是讲视为增值税价外费用的价格补贴只涉及到两方关系,而这里的价格补贴涉及到第三方(地方政府),因而不应
2、当认定为增值税价外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获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获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讲,纳税人从非购货方获得的补贴款不应作为“价外费用。(二)平销返利的计税问题平销返利是一种重要的商品促销手段,它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称为“平销,主要是由于商品的销售价格通常定为其进货价格,甚至低于进货价格;称为“返利,是由于销售方要通过向供给商收取一定
3、的、与商品销售量挂钩的经济利益返还作为补偿。有的企业经常将平销返利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所指的“返还利润混淆,其实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平销返利是经销商采购价格的扣除,而返还利润则是经销商对生产商施行的价格补偿。所以,前者要根据增值税率从经销商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后者要作为生产商获得的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销项税。详细会计处理如下:经销商按含税收入计算冲减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当期平销返利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获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例如:某商贸公司经销某品牌空调,根据合同,商贸公司负责空调的销售和安装,安装
4、费用由生产商承当,并根据经销商售出空调的数量确定支付金额。这一返利形式是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所指的“返还利润还是属于“平销返利,现分析如下。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给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络,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根据平销返利
5、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可见,上述形式的利润返还应当认定为“平销返利,并根据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讲,生产商销售给经销商的价格中本身就包含了安装费用,安装费既然是由生产商负责,那么就应当从生产商销售价格中扣除所以,生产厂家支付给商贸公司的安装费应视为价格的返还,(三)代销加价计税问题委托代销是一种重要的商品促销方式,由于代销形式能够多种多样的,既有视同销售方式,又有视同买断的方式,所以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处理的时候,经常会出现错误的判定。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协议约定,乙公司根据每件2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每销售
6、1件,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0元代销费用。但是,乙公司却根据3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乙公司应根据每件300元计算销项税额,并以每件50元的手续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四)运费的计税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精神,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并用本人的运输工具为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而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费,视为混合销售,一并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并用别人的运输工具为购货方提供运输劳务,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费,假如销货方将发票自留,则视为价外费用,一并征收增值税(17%或者13%),支付的运费能够根据7%的扣除率作为进项税额,从应纳增值税额中扣除;但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
7、运输费用,不作为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已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根据税法规定,价外费用一律视为含税金额,所以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应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并入销售额中。代垫款项不征税是由于:一是代收款项一般是指直接代别人收取款项,而不是为本人收取款项;根据税法精神,代收款项是价外费用、代垫款项也是价外费用(发票自留),收回的代垫运输费用也不应该视同价外费用征税。假如光有收取没有垫付的运费,或运输费用发票开具和存放(保存)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收回的代垫运输费用大于实际垫付的金额,则代垫的运费和收回的代垫用费都应该根据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二、价外费用
8、发票开具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假如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能够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目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是,假如价外收费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此项收费应另开普通发票。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三、价外费用的税务自查(一)全面把握销售方式企业财务部门要全面地向销售部门了解销售情况和结算形式,并审查相关合同、协议,分析企业有无加收价外费用的情况,同时还要注意把握本行业能否需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价外费。(二)全面审查往来账户企业财务部门要重点审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查看能否属于价外收费情况。同时审阅有关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单据,以证明其能否属于价外费用。同时要结合成本、费用账户贷方发生额的自查,查找成本、费用贷方能否存在异常结转情况,假如发现异常应调阅原始单据,以证明能否属存在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