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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法律规制的行政程序论文一、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效力(一)无效无效就是针对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明显的违法或者违法情况较为严重,那么其自始都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即便行政主体的正确的。(二)撤销假如行政程序只是属于一般违法,并且还未构成无效程序时,那么行政行为的法律无效性能够经过特定机关进行撤销。行政行为断定为可撤销范围时,固然其属于程序违法,但还是具有法律效力。不同于无效行为,假设撤销行为被以为不具备法律效力,需要经过相对人提出,再通过法院或者相关行政机关再进行撤销。(三)补正补正只是针对行政行为属于程序违法,但是违法程度并不严重,只要行政主体能够自行事后纠正,或者通过其他政府机关责令,将其补正
2、为合法行为。且这种程序下行政行为就开场并不以为是行政程序瑕疵,借此来保持该行为本就具有的法律效力。(四)变更在程序规则中,法律除了制定一些强迫性程序之外,还列举了部分任意程序规则。行政主体在选择适宜的程序的时候要在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基础上,只要这样,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才能够实现。针对程序不当的行政行为,固然行政相对人无法主张无效或者撤销,但是能够通过申请的方式,对行政主体进行变更,进而保证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二、行政程序瑕疵的救济机制程序权利的独立性是相对的,所以,行政程序瑕疵也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制。详细法律规制途径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行政内救济、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一)行政内救济行政内
3、救济的主要含义是行政主体本身进行的救济,其本质是行政主体的内部系统各环节进行的自我救济。因而,行政内救济就包括了两种关系,一种是行政主体本身行政行为存在程序瑕疵的救济,另一种就是以领导关系作为基础的上级行政主体救济下级行政主体存在的行政行为瑕疵。基于这种关系,行政内救济不仅能够对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可以以根据程序瑕疵来改变程序,借此实现变更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监督的性质。针对行政程序瑕疵,其作用就是司法监督。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明文中指出,一旦出现程序违法,就能够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且就行政机关施行的行政行为能够作出重新判决。不难看出,该规
4、定将程序与实体进行集合,即是程序违法而实体合法。如此,就缺失了从行政程序相对独立的性质上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作出恰当的判定。故而,就需要在行政诉讼中假设确认判决,进而能够实现司法机关确认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进而就能够为相对人的诉讼请求提供根据。(三)行政补偿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益时,受害能够根据该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中“职权必然包括了行政权,“合法权益必然包括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早我国法律中就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没有根据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这样不仅是对相对人人身权利的侵犯,也是对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侵犯,相对人就有权利单独、行政复议时或者行政诉讼时要求国家机关进行赔偿。假如由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责任时消极怠工,进而出现行政不作为造成当事人权益被侵犯,那么相对人能够先提出断定行政机关不作为是属于行为违法,然后要求获得行政赔偿。三、结束语行政程序本质上独立的,且其权义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在这方面还有一定的缺陷。行政行为不同于普通行为,是代表着国家的行为。因而,当行政行为出现行政程序瑕疵应独立作出判决其法律效力,同时利用行政内救济、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三种机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