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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行为与友情行为的区别论文民事法律行为与友情行为的区别论文摘要:法律中的友情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出于好好心及维护人情的情况下做出的无偿施惠行为。固然友情行为的初衷是希望帮助别人,但若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就可能会发生法律纠纷。民事法律行为和友情行为的行为人需要承当的法律后果相差极大,所以司法实践中必须分清它们的差异,防止乱用法律对社会造成损害。关键词:友情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区别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是礼仪之邦,中国人大都极其注重人情往来,所以友情行为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的,日常生活中天天都会发生很多友情行为,比方邀请朋友吃饭、帮助取快递、搭载朋友上班等。这些无偿行为有时会产生一些利益纠葛,但笔者
2、以为友情行为的行为人并不需要担负法律后果,以免毁坏社会生活规则。此时就需要能够准确的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友情行为,防止因两者混淆而做出错误的判决。下面笔者以在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经历对民事法律行为与友情行为的区别进行阐述。一、民事法律行为与友情行为的区别分清民事法律行为与友情行为,不仅有利于我们对法律行为的更深入理解,还有利于区分各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避免将友情道德的范围变得法律化,防止人们为避免承当责任而变得更为冷漠。(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的区分“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核心构成要素,简单来讲,就是表述出行为人的真实的内心想法,以便外界能清楚的理解。“意思表示能够分为表示意思、行为
3、意思、效果意思三个要素,分清意思表示,是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友情行为最重要的一步。表示意思是指行为人清楚的明白本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受法律约束,愿意对引起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所以我们可以以将表示意思称为“表示意识,重点在“意识上面。比方甲在公路边对友人招手,出租车司机乙误以为是招车,由于甲并没有招车的意识,只是平常意义上的生活意思,所以没有构成表示意识。行为意思是指行为人是自主自由的表现出本人的意思,即无意识行为或在受强迫时表现出的意思不具有行为意思,例如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的举动就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表示出的意思的内容,可以以理解为行为人欲实现的权利义务,比方行为人签合同时必须确
4、保合同具有本人设定的权利义务。(二)给付人能否具有受法律拘谨的意思民事法律行为与友情行为的核心区别就是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具有受法律拘谨的意思,而友情行为中当事人则没有这个意思。上文我们表明了表示意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而表示意识表意为受法律拘谨的意思,所以鉴于友情行为中行为人并无受法律拘谨的意思,行为人就不需要担负友情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给付人出于友情产生的承诺和帮助都能够称之为友情行为,比方司机搭载朋友回家、某人答应帮邻居接送孩子、一起搭乘地铁的人承诺到站提醒对方下车等,这些行为给付人都不具有承当义务的意思,处于法律约束范围之外。友情行为中确实不具有法律上受拘谨的意思,但是假如这
5、项友情行为的当事人具有受法律拘谨的意思时,就将转化为法律行为,当事人需承当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在分析民事法律行为和友情行为的区别时,大多采用受法律拘谨意思的标准进行区分。(三)当事人能否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上文已经阐述了能够根据受法律拘谨意思的标准,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友情行为,但这种方式仅限于纯粹友情行为,而对于其他广义友情行为如无偿合同(即友情合同),其义务人通常承当的法律责任较低(或者讲所受法律意义上的拘谨程度较低),此时,英美合同法理论以为需要根据当事人能否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来对民事法律行为与友情行为进行区分。(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中有规定:赠与合同中,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的任
6、意时刻,赠与人都具有撤销权;然而(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又规定,若是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将不再具有撤销权。经过公证,就明确表明赠与人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最早出现的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并确认判例的是1919年的巴尔弗案,妻子状告丈夫没有实现定期支付生活费用的承诺,法官以为丈夫并无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所以并不构成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与友情行为的区分标准通常比拟难以确认行为人能否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所以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和友情行为比拟难区分,下面将区分标准详细化,并对其中典型的几种进行阐述。(一)无偿性标准作为友情行为的典型特征,无偿性往往对民事法律行为与友情行为进行区分,无偿性通常
7、指行为人处于友情而无偿进行某种行为,且并未收到受惠方付予的对价。在日常生活中,受惠人通常会出于“不好意思而分担部分“成本,但是这种部分成本分担行为并未构成友情行为人行为的对价,所以这种分担行为不能改变友情行为的本质,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仍界定为友情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好意同乘案件:甲驾驶非营运车辆搭载朋友乙上班,受惠人乙分担一部分油费开支,这与谋利的有偿服务有本质区别,并不构成运输的对价,甲的行为仍属于友情行为。但若是为了分摊运行成本费用,甲乙约定交替驾驶本人的车上下班,就属于有偿性行为,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二)当事人身份标准当事人身份标准是指当事人身份不同,行为时具有不一
8、样的思维,比方鉴宝者注重物品的实际价值,而珍藏家更注重物品的珍藏价值。所以当事人身份标准可以以作为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友情行为的衡量标准之一,尤其在商业行为中,当事人身份是断定能否为友情行为的重要标准。比方当司机好心搭乘路人时,若司机驾驶的是经营性车辆且正在运营时,由于司机身份不同,就不能以无偿性标准来断定是友情行为,而是构成无偿客运合同,受法律约束。又比方火车上乘客之间互相承诺到站时提醒对方属于友情行为,而乘务员答应到站叫醒卧铺乘客却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简言之,行为性质会根据当事人身份的不同而遭到不同的影响,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友情行为时不可忽视当事人的身份问题。(三)信赖利益标准在友情行为中假如
9、存在信赖利益,可能会使得本来法外空间的行为遭到法律的参与,使友情行为的定性遭到否认。在“指派司机帮助案中,被告本来好意无偿给原告指派司机,以帮助原告完成其负责的运输任务。由于受惠者明显信赖被告指派的司机,并甘愿冒着宏大的经济利益风险,这种时候就不再是纯粹的友情行为了,被告应注意义务,慎重指派司机,以及承当可能出现的后果。也就是讲,假如行为人之间存在信赖利益时,则行为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因而行为人之间的这种信赖利益可以以成为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友情行为的一种标准。在英国也出现涉及信赖利益的案件,母亲承诺女儿若放弃丰厚的报酬和家庭并到英国学习,就承当女儿的学习生活费用,但之后却拒绝履行诺言。由于
10、女儿对母亲产生合理的信赖利益才放弃宏大的利益,所以母亲的行为已经构成法律行为。三、结语助人为乐、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我国社会中,不求回报的友情行为算是屡见不鲜,同时,因而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不少(俗称“好心办坏事)。而友情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也就谈不上“归责问题,所以准确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友情行为,有利于防止有心人钻法律的空子,减少纠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张俊法律框架下的友情行为研究D云南大学,2015(06)2励芝燕论友情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责任承当J经济研究导刊,2013(08)法律实务171法制博览LEGALITYVISION201610【民事法律行为与友情行为的区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