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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京工促发2005203号)有关规定,鼓励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享受该补助政策: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经根据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京工促发2005203号),认定
2、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经市工业促进局等有关部门推荐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补助原则 (一)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拨款100万元;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拨款200万元。 (二)对实施细则出台前已获得认定的市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且没有享受政策补助或已享受但没有达到上述补助标准的,根据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对年度评价结果优秀和良好的企业技术中心分期分批予以支持。 (三)此项补助资金专款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主要支持企业用于改造实验室、购置研发设备、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等)等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目的的资金
3、投入。 (四)同一企业只享受该政策支持一次,每个企业享受补助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已享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的企业,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后,补齐补助资金额度。 三、资金拨付程序 (一)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补助资金于认定当年由市财政拨付;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补助资金列入下年度预算,第二年由市财政予以拨付。 (二)对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已获得认定的市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助资金,根据当年评价结果制定补助计划,并列入下年度预算,第二年由市财政予以拨付。 (三)以上补助资金从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监督管理 (一)获得财政支持的企业技术中心应承担对技术研发成果进行推广或扩散的义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开披露技术信息的义务。 (二)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 (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五、附则 (一)未尽事宜按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北京市财政局、工业促进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经20062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