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例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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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爱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当进行,维护公共平安,特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协助设施,下同)。第三条、电力设施的爱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爱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爱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平安的行为,应实行适当措施,予以制止。第五条、国

2、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爱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爱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依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爱护电力设施的宣扬教化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平安保卫工作。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其次章 电力设施的爱护范围和爱护区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爱护范围:(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

3、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协助设施;(三)水力发电厂运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协助设施。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爱护范围:(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爱护设施,巡(保)线站,巡察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记牌及其有关协助设施;(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

4、线标记及其有关协助设施;(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及其有关协助设施。第十条、电力线路爱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爱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长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长距离如下: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爱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长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平安距离之和;(二)电力电

5、缆线路爱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爱护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实行以下措施爱护电力设施:(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爱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记,并标明爱护区的宽度和爱护规定;(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记,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平安距离;(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记,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四)水底电缆敷设后,

6、应设立永久性标记,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四周进行爆破作业,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平安。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记物;(二)危及输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平安运行;(三)影响专用铁路、马路、桥梁、码头的运用;(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平安的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

7、)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由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用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接线之间修筑道路;(十)拆卸杆塔或接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记或标记牌;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爱护区内,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平安供电的物品;(二

8、)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竹子;(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平安距离的树木。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爱护区内,必需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地下电缆爱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二)不得在海底电缆爱护区内抛锚、拖锚;(三)不得在江河电缆爱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需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实行平安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爱护区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

9、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爱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平安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爱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爱护区内进行作业。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地方物资、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的商业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任何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需持有本单位证明;任何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

10、必需持有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商业企业出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其次十条、电力主管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爱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阻碍的处理其次十一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爱护应尽量避开或削减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其次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别状况须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实行平安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其次十三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阻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

11、建中阻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需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其次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安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爱护区域。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安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其次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本条例其次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须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一次性补偿。第五章、嘉奖与惩处其次十六条、任何单位

12、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赐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嘉奖:(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三)为爱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难作斗争,成果突出;(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平安,做出显著成果。其次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条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实行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并建议其

13、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其次十八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侵占电力建设设施依法征用的土地,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状况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一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峻的,应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14、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赐予的行政惩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诉,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惩罚仍不服,可在接到惩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惩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说明。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扩展阅读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爱护条例的确定修改内容国务院确定对电力设施爱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其次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

15、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协助设施,下同)。”二、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的爱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三、第四条修改为:“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爱护,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爱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平安的行为,应实行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四、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这一条其次项中增加“储灰场”。五、第九条第三项中增加“电抗器”。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电力调度设施:六、第十条中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长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长并垂直于地面所

16、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修改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七、第十三条其次项修改为:“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平安运行;”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八、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九、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平安的植物。”删去这一条第五项。十、第十九条修改为:“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十一、删去其次十条。十二、其次十二条改为其次十一条

17、,修改为:“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十三、其次十三条改为其次十二条,修改为:“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阻碍电力设施时十四、其次十五条改为其次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这一条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爱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平安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十五、其次十七条修改为三条,作为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其次十八条:1.“其次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复原原状并赔偿损失。”2.“其次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十六、其次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复原原状并赔偿损失。”十七、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本确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依次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电力设施爱护条例依据本确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电力设施爱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依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爱护条例的确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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