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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区光电业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光电示范园区建设步伐,规范园区建设管理行为,促进园区光电产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光电示范园区做为我区新能源发展的重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科学、规范。第三条示范园区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区域光能、戈壁荒滩优势,构成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的发展格局。示范园区建设要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成为全省重要的光伏发电示范基地。第二章示范园区管辖范围、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第四条光电示范园区管辖范围:东至东
2、洞乡政府以西,南至肃南裕固自治县边界,西至洪水河西岸,北至东洞乡东干渠以南的国有未利用荒滩。总面积约55平方公里。第五条区光电园区设立管委会下面简称“光电园区管委会,为区政府派出机构,行使区政府受权的管理权限,从属区发展和改革局系统。实行“相对独立,封闭运行,一站式服务的管理体制,对园区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建设、统一管理。园区管委会根据“精简、统一、快速、效能的原则和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园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服务。第六条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园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园区的贯彻施行;二负责园
3、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光伏发电电网建设规划编制,并组织施行;三负责园区项目的立项、核准手续申报,按照受权权限,对项目的各项规划设计、建筑、开工等依法进行管理;四负责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土地征用、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转让,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五负责园区国有资产和电力输出的经营管理。六负责园区招商引资、项目推介、信息和入驻企业的管理工作。七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维护,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八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园区的内派出机构的工作。九负责园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做好光伏发电行业相关经济指标的统计、上报工作。十
4、负责光电园区内国有资产管理,催促园区内企业依法纳税,协调落实返还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十一负责园区内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内设机构及职责一综合办公室贯彻落实管委会各项决策,催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负责管委会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园区党的建设、群团组织、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协调管委会各部门工作;负责园区管委会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及有关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园区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和上报;负责机关档案、机要、保密、信息、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后勤及内部安全等工作;负责园区对外宣传工作,
5、做好宣传资料的编撰、印制、发行工作;负责园区经费的使用及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负责做好园区账务资料的整理、保管、存档工作;负责园区各项经费开支的审核报销;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二项目办公室负责拟定园区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施行;负责园区招商项目的谋划、征集、洽商、协调、申报、审核工作,并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环评、安评、电网接入等相关手续;抓好园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做好园区重大项目入驻建设的跟踪服务;负责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活动和各类展会、签约的策划、组织、施行工作;负责园区企业日常监管、安全生产工作;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三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园区水、电、路、园林绿化等基础
6、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工作;负责园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控制;负责入园企业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照的办理工作;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物业管理管工作;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四运营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园区电站、电网建设规划,并组织施行;负责协调园区企业电网接入工作;负责协调园区电网运营工作;负责园区电网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园区规划范围内土地利用规划、开发、等工作;负责水资源费、物业费、电力运营维护费的征收及管理工作;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园区管委会根据其管理职权,受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使
7、行政管理职权,涉及核发证照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委托园区管委会办理;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园区管委会会同区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联合审查。第九条园区管委会参照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制定合适光电示范园区的车改、交通补助、误餐补助、电话费补助等内部管理制度。第十条区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园区管委会的工作,协调、指导园区管委会行使好有关管理权限。第三章运营第十一条园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证照办理、费用收取,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园区内的土地收益,市区留成部分全部留给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入园企业项目用地,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太阳能发电项目用地政策的会议纪要)文件精神,采取出让或划拨方式。第十二条园区环境、卫生、安全、绿化、道路养护等物业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入驻的各企业征收物业管理费。第十三条园区内入驻企业生产、生活用水,由园区统一管理,并由园区统一向区水务部门缴纳水费。第十四条园区内110KV等级以上升压站、电网运营维护,由园区统一管理,并按运营维护成本收取运营维护管理费用,用于园区电站电网的正常维护运营。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光电示范园区。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