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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监察程序完善途径分析行政监察应当是一种主动性的监督方式,但是由于某特特殊原因的存在,例如监察体制的问题,往往实践中表现出来是一种事后监督,一种“马后炮式的行政监察。只要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时间,我们才进行严厉查处。这对国家和监察个人都是一种严重的损失。由于缺乏即时监察,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边腐败边提携,甚至出现了腐败越多提携越快的不正常的现象。例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大肆收受贿赂,保养情人,伪造学历和学位。还有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初步查处的“社保案也是长期积累的结果1。这些违法乱纪的行为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内查处,讲明监察的方式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透明就是将各
2、级行政监察机构的运行程序、经过以及结果处于一种公开的状态,监察机构设在政府内部,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监察机构更有利于熟悉情况和收集情报。但实际上普通百姓对监察工作到底是怎样运行的,运行的结果是什么知之甚少或根本不知,固然我国一直在推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但是在详细的操作经过中,根本不是法律和宪法规定,往往是考虑某些领导的个人意志。该级行政机关人为设置障碍以阻碍监察工作,不愿披露内部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而影响了监察活动所应有的透明度,导致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或建议难以执行。很多准备被查处的案件经常会被有关部门以注意社会影响为由搁置,或者内部消化处理,所以社会公众根本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监察运行经过及
3、结果的公开化更是无从谈起。长期以往,必然影响行政监察机构的办事效率和行政权威。被判处死刑的原山东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有句“名言:“官儿当到局级,就没人能监督了。这话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客观现实2。例如,陈希同、王宝森在东窗事发之前,种种腐败行为已持续多年,而且愈来愈明目张胆,可是监察机关的基本的监督职能、罢免程序,甚至连质询这种最少的监督程序都没有进行?可见我国的行政监察程序实践中存在的众多问题。1.程序应体现便民性行政监察程序应体现便民性。在信息化的时代影响下,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当代通讯手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为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举报提供方便,不断地完善行政监察程序。增
4、加公民的投诉渠道,能够通过信件、传真、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投诉。政务公开、便民原则是目前国务院反复强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只要公开便民才能使人民群众了解到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才便于人民群众监督,便于社会监督。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和施行,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就是依法公开有关信息。比方讲那些对于社会的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亲身利益的有关专项检查,监察机关也有义务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使人民群众了解监察机关有关工作并且接受监督。在这方面,将政务公开的问题写入了行政监察法,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有重要的作用。2.救济应秉承司法程序一项制度能否完备,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
5、是重要的标志之一。当公民权利遭到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损害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我们通常采用的基本方式。可实践中,这些救济手段的弊端已经无法完全知足公民权利救济的需要。一方面,行政诉讼遭到诉讼成本和司法体制的制约。另一方面,由于公民对行政复议缺乏足够的认识,以及公民对行政复议这种救济方式信任度的逐步下降,行政复议程序的广泛适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开拓和增加新的权利救济途径是必要的。行政监察就是一种弥补上述两种手段缺陷的最佳途径。行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经过中也完全有可能作出损害监察对象以及其他公民合法人合法权益的行政监察行为,怎样对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我国行政监察监督采用系统内部监督的方
6、式,即:由作出监察决定的行政检察机关进行复审或者由上一级监察机关进行复核。完全交给行政监察系统内部处理,这与“本人不得成为本人案件的法官的原则相违犯,并且可能造成不公正或给人以不公正的印象。因而,笔者以为应当将行政监察机关置于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之下,也就是讲,只要相对人以为监察机关作出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等详细行政行为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且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均应允许依法提起行政诉讼。3.发展电子政务把电子政务的发展作为重要的预防行政监察措施看待,主要是由于它具有如下预防腐败的功能:一是能够通过网路实现政务的公开、透明;二是能够借助计算机程序减少人为因
7、素的干扰,防止公务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进而加大制度和规则的执行力度;三是能够对政务施行全程监察和实时监察。韩国利用电子网络系统提高了政府行政经过的透明度,报统计资料,大学生申请优惠贷款等都能够直接在网上操作。韩国首都首尔在20世纪末开发“民愿处理在线公开系统,将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10个领域54项行政业务处理经过在互联网上公开。市民能够利用网络这一平台查看和确认与本人相关的民愿申请被如何处理,提出处理有误的问题,施行全天候监察,进而防止公务员拖延业务或处理不当3。4.设立举报制度根据西方有关机构的数据统计,国家行政监察的案件其中超过50%的案件来自相对人的举报。因而,笔者以为我国也应当设立举报制度。目的是为了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发展需要。监察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密切联络群众,因而应当信任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那些违背行政纪律行为的工作人员,随时有能够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对实名或者匿名的举报,监察机关应依法受理并应当及时给予回复。对于举报人担忧的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监察机构应对受理举报事项、举报情况以及相关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监察法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