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担保的常见形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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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合同担保的常见形式平常在寻找合同书样本经过中,可能会需要到经济合同担保的常见形式,希望能让您节省时间起到了帮助的作用。1、经济合同担保的常见形式不少合同在实际履行的经过中都会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样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比拟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那么你知道对于经济合同来讲,其详细的担保形式有哪些吗?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担保是法律、法令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合同的担保,是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手段。经济合同的担保的基本形式有定金、违约金、保证、抵押权、留置权等五种。1.定金定金是缔约一方为了证实合同的签订和保证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内给付

2、对方一定数额的现金。定金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证据。签订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担忧对方悔约而给付定金,只要一方交付了定金,证实合同已经成立。凡设立定金的合同,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如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就丧失了定金的所有权,无权要求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根据对等的原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违约金违约金是缔结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一方只要不履行或没有根据约定履行,不管对方能否因而而遭受损失以及损失的小,违约一方均应给付对方约定的违约金。假如一方违约所造成对方的损失于违约金数额时,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所缺乏弥补的损失。这种违约金是对违约当事

3、人的一种经济惩罚,故又称罚金。只要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法律事实发生,违约者就应当给付对方约定的违约金,受损害的一方亦有举证的义务,这样能够加强债务人的责任感,进而发挥了合同的担保作用。3.保证债权人与保证人达成协议,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无力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债权人与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第三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起承当连带责任。保证人有两人以上的,他们应当共同承当连带责任。保证人依约定能够保证全部债务,可以保证部分债务。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的,应推定

4、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负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履行合同以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归还。4.抵押抵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履行合同向对方提供的财产保证。比方,甲向乙借一笔款,甲把本人的一所房子抵押给乙。负有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时候,债权人在法律、法令许可的范围内,能够从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这就是抵押权。债权人是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5.留置权留置权是权利人占有义务人的财物,义务人不履行因该项财物产生的合同义务,权利人有留置该项财物的权利。享有留置权的人叫留置权人。比方,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规定,保管、承运或者接受对方来料加工的财物,在

5、对方不按期或不如数给付保管费、运输费或加工费的时候,有权留置他的财物。在法律规定的留置期限内义务人仍不履行合同,留置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办法变卖留置物,从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经过我的整理,此时家应该已经清楚经济合同的担保形式包括哪些了吧,也就是我在上文中提到的保证、抵押、留置、定金以及违约金。当你在生活中碰到了有关合同担保的纠纷,能够来电向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我们会尽快助你解决相关问题的。2、担保合同何种形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

6、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双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担保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能够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合同自签定确认书时成立。固然(担保法文规定订立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在担保合同中主要是指保证人履行了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承当保证责任,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办理了担保物的抵押手续、质押手续并交付了恃何锕檎?苏加械?,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担保合同成立。至于担保合同的详细表现形式,能够是立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可以以表现为主合同的部分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原则上附属

7、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只对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担保,通常又称债的担保,是指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为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措施。担保的法律特征有三:一是附属性,担保是建立在被担保合同的基础上的,相对于被担保合同而言,它具有附属性,不能立存在;二是预防性,担保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三是强迫性,担保一经确立,就具有法律效力。总之,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我国合同的形式有下述5种,即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上述担保方式中除保证属人的担保外,其余几种皆属物的担保。一、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下面几点:1、

8、保证合同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以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能够补正。2、抵押合同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以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能够补正。3、质押合同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6、当事人

9、以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能够补正。二、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当保证责任。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订立合同双方:抵押人:_,下面简

10、称甲方:抵押权人:_,下面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元暂时不能归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第一条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1、名称:_。2、数量:_。3、价值:_。第二条抵押期限抵押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三条抵押物的盘点、暂管和保险1、盘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盘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斧章,以示认可。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好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当。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

11、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获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第四条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归还欠款本息的资金;之一。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银行_分行_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早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以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

12、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而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成心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甲方如违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人民申请强迫执行。乙方因而所受

13、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5、甲方如违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而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第六条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人民申请处分抵押物。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人民裁定。3、抵押物的价格由_市物价局作价。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第三:归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缺乏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第七条其它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

14、签字加斧章并经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当。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能够延长抵押期限。3、本合同系经_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迫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_人民申请强迫执行。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份,送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抵押人:_(章)抵押权人:_(章)代表人

15、:_(签字)代表人:_(签字)地址:_地址:_银行及帐号:_银行及帐号:_年_月_日订立3、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打架的最高法公报案例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2014年第12期的(最高人民公报)登载了“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有分析以为,该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特殊约定,躲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但是,针对几乎完全一样的案情和法律关系,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引用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却做出了截然相的结论。一、案情简介与裁判摘要1、有效:最高法公报2011民提字第

16、344号判决下面称“判决一2007年1月25日,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俊芳向嘉和泰公司购买14套目的商铺,并于同日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嘉和泰公司出具了相应销售不动产发票。2007年1月26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目的商铺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如到期归还借款,则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到期不能归还,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该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朱俊芳诉至,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

17、行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二审均以为“借款协议约定将到期不还的借款作为给付的房款,实际上是为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应受保护,支持原告的诉请。抗诉机关与原再审以为,双方构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内容,合同中“到期不能还款用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之间互不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的约定违法律强迫性规定,应属无效。最高法以为:当事人实际上是先后设立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两份协议属并立又有联络,即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之后的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提供担保,同时,借款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附设了解除条件,即借款到期借

18、款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两份协议没有约定,借款到期不能归还,朱俊芳直接通过前述的约定获得“抵押物所有权,而必须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而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并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解除条件,并不违法律、法规的强迫性规定。故两份合同均应有效。2、无效:2013民提字第135号判决下面称判决二2007年6月27日,杨伟鹏与嘉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53间商品房,并约定了过户、违约责任等问题。次日,双方于房屋登记部门对合同办理了备案登记。杨伟鹏向嘉美公司支付340万元并收取61万利息。后杨伟鹏诉请确认该合同有效,判令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嘉美公司答辩称双

19、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民间借贷中的担保环节。一二审均支持了原告诉请。最高法再审以为:结合双方签订该合同的详细情况、杨伟鹏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原件、不能讲明支付款项性质等事实,应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法律关系。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为非典型担保方式。既然属于担保,就应适用物权法有关禁止流押的原则,也就是讲在债权人实现担保债权时,对设定的担保财产,应当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最终最高法驳回了杨伟鹏要求交付的诉讼请求。二、争议的本质与摇摆的司法观点首先,两份结论相的判决的争议本质在于:(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

20、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所谓的“禁止流押质和生活经历里的“作死。实践中,一般处于优势地位的抵质押权人,为了避免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性规定,会采取某些变通的做法。两份判决里通过另一份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其与标准意义的“流押质的区别在于:债权人并非约定债务到期不能归还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行为获得所有权,而是约定债务不能归还时发生其他的原因行为如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他的原因行为不是获得物权的直接原因。用通俗的话解释,钱假如还不上,不是直接拿走你的房子,而是要履行一份新合同,固然这份新合同能够让我拿走你的房子。其次,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担保借款合

21、同的方式在房地产开发融资中并不少见,学者如杨立新教授称之为“后让与担保。判决一关注债务未能履行时,债权人并不能直接获得物的所有权,只是根据合同获得债权,物权效力的发生与否依靠于合同履行情况,故不属于流押质条款,并辟蹊径地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角度予以解释;判决二强调“禁止流押质是物权法的原则性规定,对非典型担保亦应适用,该做法变相实现了流押,自应认定为无效。作为统一裁判尺度标杆的最高法,“神仙打架,自然令司法实务工作者“小鬼遭殃。固然判决一为最高法公报案例,但判决二亦为(人民司法)、(民事审讯与指导)等权威刊物刊载,且做出时间晚于判决一2013年做出,合议庭成员包括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张勇健法官与民一

22、庭审讯长韩玫法官,亦具有相当权威性。两份具参考价值的判决互相矛盾,应怎样把握其中的裁判规则?三、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应无效1、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两份判决的交易形式在实践中没有统一的称呼,但两份判决都成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协议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实际是用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提供担保,见判决一。首先,以另一份合同为债权提供担保,无疑不属于“成文法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明晰、担保效力易于确定、担保权利义务稳定的典型担保方式。厘清这种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和担保作用怎样实现,是必须的。其次,回首最高法判决一,其之所以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流押质协议,潜藏的法理实际

23、上是将担保的标的物视为合同债权由于担保物是债权,债务到期并不直接变动物权,而是获得对债务人的合同债权,这种非典型担保并非以物权为担保物的“物保,自然不需考虑流押禁止。然而,从本质上看,对借贷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不是该合同的债权。杨立新教授将这种所谓的“后让与担保发生担保作用的链条概括为“行使买卖合同债权交付买卖标的物即房屋房屋价值抵偿债务消灭借贷债务判决一中“将以该抵押物抵顶借款,双方互不支付对方任何款项映了这一点,可见本质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担保作用的不是债权,而是债权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4、担保与担保的区别与合同无效后果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

24、、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当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以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而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当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当民

25、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当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当的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确实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

26、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复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当赔偿责任。(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

27、法律禁止性或强迫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因而,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

28、原因。(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当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当赔偿责任后,担保人能否享有追偿权?(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承当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当保证责任,而是承当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承

29、当赔偿责任后,能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以为,担保人承当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十分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我们以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当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当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当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当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

30、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三是担保人承当的责任本来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四是从责任性质上,固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当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当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因而,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当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当赔偿责任后,能够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当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担保人承当赔偿责任。担保与担保的区别担保与担保有着明显的区别,固然担保也是担保,也具有担保

31、所固有的附属性与补充性,但是与担保合同附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担保合同附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担保与担保的不同表如今哪些方面呢?担保与担保概念不同: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guarantee)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誉或者特定财产来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5、担保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方:_借款方:_经中国_银行_(下称甲方)与_(下称乙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_银行的有关规定

32、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所有的_(下面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约定的贷款额给乙方。第一条自_年_月_日起,由甲方向乙方提供_(种类)贷款(写)_,用于_,还款期限至_年_月_日,利率按月息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第二条抵押物事项1.抵押物名称:_。2.评估价值:_。3.抵押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三条本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乙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33、和诉讼费)。第四条抵押物登记1.乙方受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_、_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实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2.乙方受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实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登架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实交存于甲方。第五条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本质性构造改变。因乙方违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2.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

34、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当责任。3.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当责任。第六条抵押物的保险1.乙方须在获得该抵押物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祸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毁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

35、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3.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而所受的一切损失。4.乙方如违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按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6.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第七条提早还款之规定1.乙方可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任何一个营业日提早缴付剩余贷款,包括提早全部还清和部

36、分还款,乙方提早还款需提早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收取任何无关的费用。2.每次提早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少于抵押权人之有关规定。3.部分还款后,抵押人可选择变更月供款金额或变更供款期限,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第八条贷款的展期申请乙方因特殊原因此无法按期归还贷款,应提早10天向甲方提出正式展期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_年。第九条抵押物的处分发生下面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早处分抵押物:1.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早到期的;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第十条在乙方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甲方处分

37、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3.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归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6、合同履约担保的形式有哪些合同履约担保是在合同的履行经过中出现的情形。合同履约担保根据详细的规定能够划分成三种不同的情形,每一种详细的形式担保合同实现的方式和目的都是不同的。下面,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合同履约担保的形式有哪些?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实,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有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施行合同或者未履行

38、合同义务时,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出具证实讲明情况,并由担保人对已执行合同部分和未执行部分加以鉴定,确认后才能收兑银行保函,由招标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项。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这种形式的保函。无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施行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实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书的担保方式是:当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违约时,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发包人支付该项保证金。工程采购项目保证金提供担保形式的,其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30%一50%。承包人违约时,由工程担保人代为完成工程建设的担保方式

39、,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因而是我国工程担保制度探索和实践的重点内容。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额度为合同价格的10%;从上面的内容能够看出合同履约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同履约担保的形式在实务中也不是每一种方式都合适合同的履行,详细选择合同履约担保的哪一种形式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案件判定,假如你不能正确选择的话,欢迎咨询网站的律师。7、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些在合同法中,合同的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一般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形式会根据合同履行的标的以及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详细情况来确定。下面,我为您整理了关于合同担保形式的内容。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抵押

40、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双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担保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能够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合同自签定确认书时成立。固然(担保法文规定订立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在担保合同中主要是指保证人履行了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承当保证责任,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办理了担保物的抵押手续、质押手续并交付了质押物归债权人占有等),对方当事人接受的

41、,担保合同成立。至于担保合同的详细表现形式,能够是立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可以以表现为主合同的部分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原则上附属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只对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根据:中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

42、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能够是单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可以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以上就守于合同担保形式的规定,合同担保不仅需要明确详细的形式,愈加重要的是确定合同担保的相关责任问题。8、担保贷款担保合同保证人(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如甲方诗司,这项则需要。)联络担保人(乙方):地址:身份证号码:鉴于甲方为(下面简称借款人)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下面简称贷款人)申请阶段

43、性担保贷款人民币万元(¥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为保障保证人担保权利的实现,乙方愿意为借款人申请的贷款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形式的担保。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主债权和债务履行期限第1.1条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的约定,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万元),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至郑少茂办好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之日止。暂定为叁个月,自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以借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第2.1条乙方为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44、保,担保范围为所有担保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索偿费用、甲方为实现清偿全部代偿款及所需支付的诉讼费用、找律师网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等。第三条保证担保的期限第3.1条乙方保证担保的期限为:自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第四条保证担保的方式第4.1条乙方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五条保证担保的义务履行第5.1条假如甲方根据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借款人履行了代偿义务,乙方就应立即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向甲方归还其代偿的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所需支付的诉讼费用、找律师网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等。第六条乙方的

45、其他义务第6.1条根据甲方的要求,应向甲方提供其真实的财产状况及相应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好性。第6.2条配合甲方对借款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了解和监督。第6.3条乙方不得以违犯法律的手段和行为来逃避保证担保的责任。第七条争议的解决第7.1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第八条其他第8.1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两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8.2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两方协商可另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甲方:(盖章)乙方:(指模和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

46、:(签名)年月日年月日9、担保公司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质权人:XX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面称甲方)出质人:(下面称乙方)根据甲方与借款人_签订的荣_年托字第_号(托担保合同)(下称托合同)和甲方与_县_农村信誉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农信社_年保字第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万元(_)农信社_年借字第_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提供信誉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提供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为佰拾万元(_元)。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三、质押担保范围:(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二)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四、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五、特约事项:(一)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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