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优选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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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优选6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优选6篇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到达估计目的。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优选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做好消防工作。严格遵守消防条例、法规、防火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制止任何违背消防制度的行为。1、布置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制度,消除火灾隐患。2、对本部门的防火重点要专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发现隐

2、患及整改。3、维护保养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4、做好上班前、下班后的安全检查工作。5、发现火险积极扑救并及时准确报警,控制火灾发展。6、熟悉本岗位的环境、设备、物品及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班前班后的防火安全检查,清楚安全出入口的位置,熟悉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的摆放位置、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工作。7、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地方或物资库,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各类物品按条例有关规定存放,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8、不准在办公室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对暂时使用的易燃、可燃品要.及时清理。不准将衣物放在台灯罩上烘干或在室内、房间内燃烧物品,下班前要关闭电脑等用电器。9、不准使用电器设

3、备加热东西,如因工作和维修使用电烙铁或其他电热工具时要注意防火安全,人离时要切断电源。10、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行政部批准。11、外来施工人员须在医院内夜间作业时,必须由行政部批准并安排专人施行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制度21、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必须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生命财产安全。2、严守交通规则,注意路上安全,不在路上追逐玩耍,不骑快车,不耍车技,交通要道骑车要走非机动车道,不逆行,靠右走,不与机动车抢道,横过马路要走人行道,做到“一停,二望,三通过。3、禁止在校内骑自行车。4、上学、放学途中及在校期间绝对禁止到河流里游泳,在

4、家中要游泳时必需要在家长的许可和带领。不准擅自野炊。5、必须注意防火安全,学生不能在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机火柴到校,严禁吸烟和玩火,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6、注意用电安全,不能成心损坏用电设备。7、禁止爬上阳台护栏、铁门、围墙、天棚等建筑物,不准爬窗口出入,禁止在走廊追逐打闹,上落楼梯要有序,不得争先恐后。8、严禁拿棍棒、沙石、刀具等危险物追逐闹玩,严禁高空掷物,以免伤人,禁止从楼上往下倒水。9、体育课、活动课及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必须做好安全教育和保护工作,劳动、上课或活动结束时,当班老师要集中总结和检查人数。10、实验室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有危险迹象应及时报告老师处

5、理。11、遇恶劣天气,要注意处所安全,不在危墙高树下站立。因天气骤变、狂风暴雨不能回校上课,允许事后补假。12、在校内发现危险情况要立即向老师报告。遇上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要沉着镇静,自觉遵从领导指挥。13、不准聚众打架斗殴,不准邀社会青年来校寻畔滋事。安全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安全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协厂商、外来联络业务的各人员。第二条安全生产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公司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采取

6、三级教育,即分为公司教育、部门教育和班组教育三个层次进行。第三条公司特殊岗位的员工必需要求持有国家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第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整个公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对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换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和安全事故调查小组,义务消防队队长由综合管理部安全员兼任,成员由保安员和各部门指定兼任的义务消防员组成;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员组成。第六条公司将安全责任按区域落实到各部门,各部门再详细分解落实,直至详细的个人,构成安全管理责任区,非责任部门在责任区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责任部门的管理

7、。第七条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下面职责:1.负责组织对本部门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2.负责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它有关消防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3.明确各自的消防管理责任并将本部门的消防管理责任落实到详细的个人;4.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检查,对照本规定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5.负责改善消防等安全条件及保护消防等安全设施;6.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扑救;7.负责协助调查火灾等安全事故原因。第八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把握下面消防小知识: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浸变压器、电容器、多油开关、发电机、甲、乙、丙类液体和一般固体物等火灾。2.水不适于扑救油、带

8、电的火灾,发生电器火灾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用水灭火。3.易燃液发生火灾时,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砂土、干粉灭火器等扑救,自燃物品发生火灾时可用水、砂土扑灭,可以用干粉。4.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严禁同一仓库或同一室存放。第二章安全生产规定第九条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严禁穿拖鞋、二头空凉鞋、裙子、短裤(含西装短裤)、赤膊或穿背心。工作中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操作旋转机床、钻床不允许戴手套。第十条生产制造部生产员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根据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各类设备。开动设备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部位能否完好,不得对运转中的机械装置进行润滑或清理、调试,暂时离开设备或发生故障时,

9、必须停机并关闭电源。操作完成后,应关闭机床和电动机,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清理安顿好所使用的工、夹、量具,去除切屑时应使用钩子、刷子或专门工具,严禁用手直接去除切屑。因违章操作而造成工伤事故者,严肃追查其个人责任。第十一条凡有外露的机械设备传动机构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经常检查,预防脱落,运转中的机器或传动机构装置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第十二条电器焊割操作时,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程,危险现场(周围有可燃物的)须配备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焊割现场,不得把点燃的焊割器具随意乱摆,焊割结束后,必须关闭电、气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十三条本公司电工必须持有劳动供电

10、部门核发的电工合格证才能上岗,如只要低压电工证人员严禁操作高压部分。电器维修操作人员应按(电气安装、维修的标准)和(电工手册)的规定操作,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第十四条不准乱接拉电线,严禁使用临时用电线,若确实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专业电工布线,且临时电线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十四天。第十五条各类用电设备上的照明灯座应使用安全电压;各类电源开关,插座应完好无缺、安全可靠,200伏以上插座应安装接地线;堆放的物品距离各类开关、插座、电源线、照明及用电设备保持0.8米以上,并要留人行通道作紧急使用,不准在仓库、易燃易爆场所擅自安装用电设备,严禁把茶具、雨具、杂物放在电器设备的箱盖上,以防触电和火灾

11、事故发生。第十六条对用电设备的裸露部分,裸露导线,不管有电无电,不得随意触摸,严禁用湿手或赤脚拉电器开关,触摸电器设备,并采取可靠的防备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第十七条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运行,本公司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绝缘性能能否良好,线接头能否牢固等,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和线路要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测时如发现火花、短路、发热及电源线损坏等不良情况,应立即停电维修。公司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隐蔽线路进行检查,防止事故发生。第十八条公司配电房内须制订安全可靠的操作规程和完善的交接班记录制度,必须配备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测、检查所有电器设备,电器设施的各种保护装置要保持完好、准确、灵敏,

12、有效地预防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配电室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保持清洁和经常维修,发现有损坏或有问题的应及时汇报。配电房内严禁吸烟,禁止存听任何杂物。第十九条除划定的吸烟区外,严禁任何人在本公司厂区内吸烟,储存化学品和易燃的仓库严禁带火种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进入必须采取防火措施。第二十条公司范围内,严禁私带、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在厂区内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鞭炮。凡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油类物品,要设特定地点专人保管。第二十一条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显眼的位置并划出固定的停放点,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二十二条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严禁车辆、木踏板、纸箱其它杂物等阻塞消火栓设备系

13、统以及安全出口。第二十三条消防器材是消防专用器材,未发生火警时,任何部门、人不得乱动定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或蓄意损坏消防器材,违者按消防器材价值的两倍扣罚(除特殊情况外),并按消防法有关规定追查责任。发现有人乱动乱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任何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第二十四条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经常性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如发现消防器材损坏或存在隐患的或需报废的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到综合管理部,由其负责更换和重新购置。第二十五条仓库的货物应遵守公司消防安全规定,货物必须按要求堆放整洁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仓管员有责任有义务统一安

14、排一切进仓货物的摆放位置,各生产部门要给予仓库管理人员工作上的配合。第二十六条装货叉车及中转车辆在厂区内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装运货物。装货叉车除驾驶员外严禁载人,严禁在运行中的叉车上站人。第二十七条在公司厂区内有基建、零星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范围内划出施工区域,并悬挂警示牌。严禁公司员工擅自进入已标明危险的施工区域,如因施工方未划定施工区域而造成本公司员工人员伤亡的,由施工方承当一切责任。第二十八条公司各生产部门使用的电器设备和电房内的各用电设备必须保证要有完好的操作规程(指南)或使用讲明书,对一些有消防隐患或安全隐患的区域各部门必须标明警示牌或警示标语。第二十九条综合管理部

15、安全员每半个月须对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查看各车间、仓库内消防器材能否按规定摆放、消防通道能否畅通、消防器材能否完好等。并将结果上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发现问题后应将问题及时通报给责任部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未整改的报总经理处理。第三十条任何人员发现火警时,都应当立即报火警“119,报“119的程序是:镇静拔号、讲明单位、地址、联络电话、燃烧部位及燃烧物质的性能。任何部门、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第三十一条发生火灾时,消防队未到达之前,各部门消防责任人有权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赶赴火场扑救,必要时有权决定下列事项:1.通知部门切断电源

16、、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2.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3.待扑救火灾后安排人员保护现场。第三章一般性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原则,为引起公司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的警觉性,公司对一些尚未引起安全事故但已构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对象为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找不到直接责任人的则处罚责任部门)。情节严重的公司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将给予责任人辞退、开除等处分。第三十三条公司员工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穿着和使用劳保用品的、公司生产车间的设备操作工在工作期间违章操作的或酒后上岗的将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四条

17、公司电焊工违规操作的将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罚。叉车上站人的或载驾驶员以外其别人员的将给予1002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五条乱拉电线、擅自安装用电或危险设施的将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六条在安全消防通道处或在消防器材规定放置范围内乱堆杂物、阻塞通道和消防器材的将给予503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七条没按规定要求放置消防设备、灭火器,或配置器材未检查维修而造成消防器材不能使用的(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予以警告或处以该部门100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加倍处罚。第三十八条未发生火警时,如擅自动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或者堵塞乃至损坏消防设施行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500元罚

18、款,并按价赔偿。第三十九条厂区内未在指定区域内吸烟的按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查直接责任相应的法律。第四十条私带、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司的,违者一次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者按消防法律规定追查责任。未经批准取用有毒、易燃易爆及油类物品的,违者一次罚款100元以上。第四十一条在厂区内未经批准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鞭炮的,违者一次罚款责任人(部门)300元,在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内使用火种或明火的罚款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查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安全事故、I级安全事故、II级安全事故、III级

19、安全事故。其分级标准如下:1.一般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伤的,即员工负伤后需休假1日以上,一周以内的;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下面的事故(包括公司财产损失和工伤医疗、赔偿等,下同)。2.I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次重伤,但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510级的事故。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下面的事故。3.II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14级的事故。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下面的事故。4.III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工伤事故。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如下:1

20、.发生工伤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发生消防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报警并组织本部门气力迅速扑火并保护好现场。2.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事故情况,遵从上级领导安排。3.开展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4.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5.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四十四条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规定如下:1.根据职责权限所有的安全事故必须将责任追查到相关的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2.对于公司内发生的II和III级安全事故,根据详细情况分析由上级部门或董事会决定对总经理的责任追查和考核意见,同时追查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考核办法有罚款、降职、免职、辞退等

21、。3.对于公司内发生的I级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根据详细情况分析由总经理决定追查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考核办法有罚款、降职等。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违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公司综合管理部将发出整改和考核通知书,无正当理由延期整改或不整改的部门负责人或人员将加重处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制订和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安全管理制度4一、仓库日常管理1、仓库保管员必须合理设置各类物资和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原材料仓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原材料的性质、用处、类型分明别类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卡片;半成品、产成品应根据类型及规格型号设立明细账、卡片;财务部门与仓库所建

22、账簿及顺序编号必须相互统一,互相一致。2、做好各类物料和产品的日常核查工作,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各类库存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并做到账、物、卡三者一致。对重要防汛工具,如柴油发电机组、电机、割草机等,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核对并记录,如有变动及时向财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调整。3、各单位必须根椐防汛任务及仓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并严格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量,有条件单位逐步实行零库存;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要按月编制报表,报送分管领导及财务人员,财务物资部门对本单位的各类不良存货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加以处理。二、入库管理1、物料进仓时,仓库

23、管理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合格单办理入库手续;如属回用物资应凭回用单办理入库手续,拒绝不合格或手续不齐全的物资入库,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2、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等项目,如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一律作待检物资处理放在待检区域内,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一律退回,放在暂放区域,同时必须在短期内通知经办人员负责处理。3、入库物资在未收到相应发票前,仓管员必须建立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账,并根据检验单等有效单据及时填开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在收到发票后,冲销原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并开具材料票到收料单,

24、月底将货到票未到材料清单上报财务。4、收料单的填开必须正确完好,供给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发票单位一致,如属票到抵冲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入库时间。收料单上必须有保管员及经手人签字,并且字迹清楚。三、出库管理1、各类材料的发出,原则上采用先进先出法。根据工程技术人员制定的施工计划,做到限额发放。2、领料人员必须持有主管领导鉴字的领料单,方可领取。领料员和仓库保管员应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核对正确后方可发料;仓管员应开具领料单,经领料人签字,登记入卡、入帐。四、报表及其他管理1、仓库保管员在月末结账前要与财务部门做好物料进出的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计算口径应保持一致,以保障防汛物

25、资核算的正确性。2、必须正确及时报送规定的各类报表,收付存报表、材料耗用汇总表、积压物资报表等,并确保其正确无误。3、库存物资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过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如属短缺及需报废处理的,必须按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不准自行调整。发现物料失少或质量上的问题如超期、受潮、生锈、老化、变质或损坏等,应及时用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汇报五、保管员工作职责1、保管员必须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公私分明。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知识,做到四懂二会:懂品名、规格、型号、一般性能用处,懂保管常识,懂业务手续,懂消耗规律;会保管维护,会利废节约代用。2、准确地做好材料进出仓库的帐

26、务工作和各种报表。3、严格根据材料的验收要求做好材料验收工作,不合要求或不合格的原材物料坚决不予验收。4、认真做好仓库材料的分类摆放和保管工作。5、认真做好仓库安全防备及仓库卫生工作。6、保管员必须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准确地记好物资账目,随时反映库存变化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核算、结账和有关报表。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仓库重地,安全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管理制度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给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

27、、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给、诚信服务的原则。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

28、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施行。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根据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处。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经过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29、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第九条燃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完工验收。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完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燃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30、。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获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

31、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讲明理由。燃气特许经营权能够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获得,详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明行年审制度。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给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瓶装液化气供给站点不符合

32、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互相倒灌燃气。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给;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3、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确实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具管理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背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

34、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能够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完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第二十

35、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

36、、维修售后服务站点。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燃气行

37、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迫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

38、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迫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迫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迫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施行下列行为:(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

39、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获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下面罚款。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

40、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面罚款。第三十六条违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下面罚款。第三十七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早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下面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下面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

41、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下面罚款。第四十条违背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下面罚款。第四十一条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迫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下面罚款。第四十二条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下面罚款。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

42、元以上1千元下面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下面罚款。第四十三条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下面罚款。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下面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

43、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给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给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安全管理制度6一、出车前必须检查能否携带好行驶证、营运证、驾

44、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二、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的紧固情况,检查车辆制动、电路、油路、灯光等主要部件能否完好,操作灵敏,做到安全、可靠。三、行驶途中驾驶员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注意集中思想,安全行驶,如发生车辆异常必须停车检查,排除或采取措施后才能恢复行驶。四、严禁让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车辆。五、严禁驾驶员疲惫驾车、酒后驾车。六、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从事道路运输。七、严禁车辆超载、乱停乱放、闯红灯和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八、严禁车辆在出车前未经驾驶员或车辆维修人员的安全检查私自出车,防止车辆带病上路。九、严禁在行驶途中将车辆交给与工作无关人员驾驶。十、在特殊天气、特殊路段,应严格控制车速、确保安全。十一、收车后,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清洁检查车辆,保证车辆第二天能正常行驶。【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优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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