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集合六篇.docx

上传人:安*** 文档编号:28618020 上传时间:2022-07-28 格式:DOCX 页数:46 大小:34.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保险合同集合六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关于保险合同集合六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保险合同集合六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保险合同集合六篇.docx(4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关于保险合同集合六篇关于保险合同集合六篇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我整理的保险合同6篇,欢迎大家共享。保险合同篇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那么就肯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条件的,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我国(担保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誉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

2、除要求放贷银行、借贷车主和汽车经销商都务必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讲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并能够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能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根据(担保法)和(保险法)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具车贷保险单之前,应要求投保人(银行)和购

3、车人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原则,如投保人和购车人投保时提供虚假情况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如发生逃贷和贷款愈期不还等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完全能够依法拒绝理赔。保险单责任生效之前,应及时签订反担保协议。(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能够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能够采取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能够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质押物能够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实行反担保以后,一段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借贷人成心不还

4、或无力归还贷款时,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定,以该反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免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造成保险公司被动。车贷保险合同、协议条款必须严谨、完善。笔者以为,现行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还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一是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承当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笼统,没有与相关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挂钩,而且对相关责任人10%的免赔责任不细,也不明确。二是当发生车贷保证保险“代位追偿(即先赔后追)时,对最终抵押物的处理者是银行、是保险还是经销商?在保险

5、合同(协议)中也不明确,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购车人所交本金(30%)和还贷部分,销售商有由银行转嫁的10%免赔和担保部分以及未收回费用部分,保险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赔款部分。如由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难以调处多方利益关系,加之银行在其中的份额少,对抵押物的处置积极性不高,往往长期搁置,最后报废;假如由销售商处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承当的比例更少,只要10%.鉴于此,在保险合同(协议)条款中,最好明确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的处置人,由于保险人所占份额大,不仅处理抵押物的积极性高,而且也便于协调银行、销售商和保险人三方的利益关系。保险合同篇2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

6、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总则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当,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第二条代理范围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第三条代理期限本合同

7、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第四条代理费用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第五条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一甲方的权利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二甲方的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

9、甲方负责处理;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6对得悉的乙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二乙方的义务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2承当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

10、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4未经甲方同意或受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10、对得悉的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好地送缴甲方,

11、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12不得违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根据中国保险公司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详细操作流程包括下面几个方面: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3、保险费帐户:户名:帐号:开户行: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1

1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早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3、乙方违背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甲方违背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背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当甲方因而遭受的损失;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经过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3、甲方违背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当违约责任。4、甲

13、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第十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代表:代表:签章签章年月日保险合同篇3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下面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

14、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条件一凡年龄在65周岁下面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面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场、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

15、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场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场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场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场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当下面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场领取养老金日时,

16、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成心自伤身体;3成心犯罪、吸毒、殴斗、酒醉;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

17、、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

18、,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2近期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19、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手续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近期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能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

20、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寓居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场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2近期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能够书面通知保险人

21、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四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十四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

22、理: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能够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第十六条变更地址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

23、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七条释义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忽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第十八条其他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合同篇4裁员还是主动辞职,续约还是重新竞争上岗?由华为7千人“集体主动辞职拉开大幕的这一场劳资硝烟,正卷入更多公司,工会等第三方气力的参与,以及全社会的大讨论。这一事件的导火索,

24、正是将在明年1月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这部新法的哪些致命“军规导致了这场始料未及的劳资硝烟?四条军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讲,(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16条规定中只要一条半涉及到劳动者的责任。新法的众多条款成了资方不可逾越的军规。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这段时间一直在各地为诸多企业做该法的培训。他讲,(劳动合同法)刺痛资方的第一条军规,就是“无固定期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

25、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被企业视为洪水猛兽,梁智讲。令企业头痛的第二条军规则是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三条军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派遣未成也应当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梁智以为

26、,这些都是对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加重。曾直接参加该法起草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以为,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算得上令企业有痛感的第四条军规。(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五种误读这些军规导致了始自华为,并有诸多大牌公司参加的集体躲避行动。但介入制定这部法律的人士讲,这只是一场集体误读导致的集体恐慌。梁智讲,华为的“辞职门和沃

27、尔玛的“无原则裁员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合同的规定存在误读。“无固定期的合同并不是计划经济的终身制、铁饭碗,郭军讲,终身制是员工到一个企业工作,企业得管一辈子,即便是企业破产了,还得安排他去别的企业工作。而无固定期合同并不是这样。在新法中有多个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够解除无固定期合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尽量多订立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今有些专家在给企业做(劳动合同法)的培训时为了知足企业加长试用期的心态,就告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一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

28、,就能够有两个月的试用期,签三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就能够有六个月的试用期等等。梁智讲,这是公然的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通过损害劳动合同,就能够有两个月的试用期,签三年零一天的劳动合同,就能够有六个月的试用期等等“。梁智讲,这是公然的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让用人单位通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降低企业成本。对经济补偿金也存在误读。郭军讲,(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只要两种法律规定要求补偿,这两种情况分别是,合同到期终止,还有一种就是企业灭失。企业灭失包括企业破产、兼并。这种情况实际上也与企业无关了。郭军表示,跟企业直接有关的就是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法)

29、规定,合同到期后,企业要想不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只要续签合同就能够。什么时候企业与员工续签合同了,这才算补偿金。但是假如企业一直与员工续签,直到员工到达退休的年龄,或者讲到达了领取社会保险的时候,这种情况企业也不用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郭军以为,(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减少了合法企业的成本。梁智讲,对劳务派遣如今有一种观点以为,(劳动合同法)是大力推动劳务派遣制度,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对该法的误读。(劳动合同法)是用法律的手段来规制这种用工形式。比方,如今有些大的单位都自设派遣单位,以为这样还能够躲避用工责任。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当连带任。双方的责任没有缩小反而扩

30、大了,劳务派遣单位要负起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的义务,但是对于加班费、福利、劳动条件等,还要用工单位来承当,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工资调整机制。郭军讲,一些企业对服务期的问题上也存在着误解。比方:有的企业的内部制度规定,劳动者必须在该企业干满多长时间,不干满就得给企业赔偿。如今(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提供了一万块钱送员工出国,并事先与员工讲好只要送其出过,该员工就要在企业干满五年。该员工回过之后,假如违约了,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培训费。保险合同篇5被代理人(下面简称甲方):_地址:_邮政编码:_经营许可证号码:_负责人:_代理人(下面简称乙方):_家庭住址:_邮政编码:_身份证号码:_(保险

31、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根据(中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受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受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地区、州、盟)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一)

32、甲方受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1._2._3._4._5._6._7._8._9._10._(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接受客户咨询;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受权的事项。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当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受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

33、当责任。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能够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1._2._3._4._5._6._7._8._9._10._11._12._(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当。(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

34、为次月_日,遇节假日顺延。(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五)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背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

35、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具体信息。第十条甲方的义务(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当保险责任;(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以为必要的宣传材料;(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一)在受权范围内为

36、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二)依法解除本合同;(三)获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三)向投保人全面讲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讲明;(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

37、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机密;(七)非经甲方书面受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第十三条保证乙方请_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

38、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能够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能够续签保险代理合同。(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早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2.违犯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

39、换保险人;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机密;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10.违背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四)有下面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满;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40、资格证书)。(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的违约金。(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的违约金。(三)甲乙双方违背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四)乙方超出甲方受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当责任。(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背合同约定,乙方

41、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六)乙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违背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根据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第十七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八条附则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甲方盖章:_乙方签字(盖章):_年_月_日合同签订地点:_附件保险合同篇6第一章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别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三代别人管理的小麦。第二条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

42、小麦;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成心、违法行为;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第三章保险期限第五条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详细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第四章保险产量、保险价格第六条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第五章保险金额、保险费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

43、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第六章赔偿处理第九条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一全部损失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1收获期前: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致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2收获期:实际产量缺乏正常产量的10含。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生长阶段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返青至拔节期前保险金额30拔节期至抽穗期前保险金额40抽穗期至收获期前保险金额80收获期保险金额100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二部分损失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到达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到达或超过保险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策划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