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模板汇总8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用期合同模板汇总8篇.docx(2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试用期合同模板汇总8篇试用期合同模板汇总8篇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试用期合同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试用期合同篇1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姓名:_居民身份证号码:_根据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期限试用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二、工作内容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工作。甲方对乙方进行入职前的培训,乙方参加考核合格后进入两周实习期,不合格者甲方予以解聘,合格后进入试用期。三、劳动纪律详见附表(公司考勤
2、制度)并签字确认。四、劳动报酬入职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期间无底薪。试用期底薪基本工资+交通补助+话费补助+提成,基本工资:1800元/月;交通补助:50元;话费补助:100元;提成:详见企业销售人员管理办法。出差补助:详见企业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能够随时解除本合同: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能够解除合同,但应提早两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从事
3、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2.乙方劳动未到达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能够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甲方不能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或有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早一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待批准后离任。乙方违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背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机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按劳动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本合同期满,试用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六、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
4、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年月乙方签字日试用期合同篇2相关法律条文: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下面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一样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
5、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能够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适宜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能否合适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能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能够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能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在用工经过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拟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
6、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拟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限定能够约定
7、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详细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能够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下面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详细措施。需要讲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
8、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十分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讲,在合理时间内仍然不能判定劳动者能否能胜任,就应当承当因而而带来的风险。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够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
9、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经过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一样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合同篇3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躲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很多企业存在的比拟严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自
10、20xx年1月1日开场施行以来,在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资双方关系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作为新生事物,该法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着一些疏漏;加之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规解释纷繁复杂,实务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也各持己见。本文就司法实务中碰到的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9-21条)适用的一些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浅见,希望能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得以厘清与修正。一、同一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能否分别约定试用期少数用人单位利用新招用人员表现积极的特点,为节约成本,不断“试用不断辞退,甚至把“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为此,(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
11、用期。(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第4条则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能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假设有公司甲设有分支机构A、B、C(分公司形式,都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出现下面情况时,甲公司与其分公司A、B、C之间,以及分公司A、B、C相互之间,是算同一用人单位,还是不同的用人单位?(1)劳动者王某和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A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2)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母公司甲处工作
12、,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3)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B处工作,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这涉及到对用人单位的理解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够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此解释,以上情形都能够作为不同用人单位再次约定试用期,这对于劳动者是明显不利的,也违犯了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等级,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因而从法律上讲,分公司是一个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均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独立地位的分支机
13、构,应与母公司视作一个整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躲避法律,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应明确将本公司与其分公司视作同一用人单位,不得与同一劳动者屡次约定试用期。二、同一用人单位与重新入职的劳动者能否重复约定试用期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笔者以为这一规定没有考虑到离任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如今离任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笔者以为,对于这类离任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一概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过于绝对化。由于时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
14、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拟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认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所以,假如由于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任的员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顾虑,但假如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根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这一点在以往的规范性文件中能够找到根据。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讲明)中对劳动法的试用期作出了解释: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四条规定,用人
15、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其背后的意思是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就可再次试用。因而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能够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做一个例外规定,即“离任一定期限以上的劳动者重新入职的除外。三、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理解在以往的劳动关系中,有一个比拟突出的违法现象,就是有些单位滥用试用期,明明是短期用工,却约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利用试用期工资较低、劳动合同便于解除等特点,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对试用期工资进行规范,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特色,也广受舆论好评。本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
16、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固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但是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对该条文的详细含义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试用期工资(1)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种理解:试用期工资(1)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中文语法而言,两种理解均不为错。不过这一歧义已被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第15条所明确,采用的是第二种理解。但是无论哪种理解,都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谁来规范本单
17、位的最低档工资。由于第一个条件中能够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问题就在于,假如套用“不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由于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讲了算的。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因而笔者建议
18、把该条款中的选择关系改为并列关系,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四、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试用期既是企业全面考察新录用职工的经过,也是新职工考察企业的双向经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能够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背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19、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为劳动者出资进行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当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第22条并没有把试用期排除在服务期可约定范围之外,因而理论上一旦双方约定了服务期,用人单位就能够向辞职的劳动者追讨培训费用;然而如此一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能够随时辞职的权利又怎样得以保障呢?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应当是无条件的。所以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约定把试用期包括在服务期之内。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根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
20、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按此复函精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然而这一十五年前的复函效力怎样仍值得商榷,故笔者建议今后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这一问题。笔者以为,用人单位把试用期约定在服务期之内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以为无效条款。同时这也提醒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后离任,用人单位可采取如下应对措施:(1)尽量不在试用期内支付专项
21、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2)如急需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劳动者仍处于试用期的,可协商缩短试用期。五、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根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假如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根据(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6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2、。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公布后,对劳动者的责任承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当违约金。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背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看,劳动者承当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未提早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内未提早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
23、为劳动者违背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早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承当赔偿责任。因而根据(劳动合同法)推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然而劳动部的这两个文件至今并未被废止,法律体系内部之间的不一致可能为今后法律的统一适用带来阻碍,故笔者建议今后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这一问题。试用期合同篇4(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4、;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同时也给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一般来讲,试用期内经过双方的了解和考察,认知了相互。双方开场考虑能否进入正式期。而用人单位不能再向以往
25、一样,简单的讲一句,员工不合适公司的岗位需要,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讲明理由,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假如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当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须合法,合理。有理有据,否则将导致在劳动争议中败诉
26、。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和细化岗位讲明书,记录劳动者的工作经过和业绩。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根据。用人单位想要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必需要合理、合法。除了以上介绍的八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试用期合同篇5(劳动合同法)规定:(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注意:(一)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
27、)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面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试用期合同篇6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是多长时间劳
28、动合同当中是有试用期规定的,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不用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的。对于很多人来讲,他们都不知道劳动合同当中试用期规定的是多久。针对这个问题,我将在下文中做具体介绍。根据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用工经过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拟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拟混乱。用
29、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详细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能够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讲,固定
30、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详细措施。需要讲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十分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
31、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讲,在合理时间内仍然不能判定劳动者能否能胜任,就应当承当因而而带来的风险。(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经过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四)劳动合同仅约
32、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一样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是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挂钩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更多试用期方面的法律知识,你能够到网站进行具体了解。试用期合同篇7甲方:_有限公司乙方:_户籍:_身份证号码:_家庭住址:_甲方招录乙方为公司员工,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试用期内事务处理,约定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一、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工作职责。二、试用期时
33、限:三至六个月。三、试用期工作岗位为_员工。四、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甲方制订的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执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包含本公司的所有福利待遇。五、乙方在试用期内接受甲方2个月一次的考核。考核结果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试用期。六、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到达甲方要求。转为正式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享受正式工待遇。七、试用期开场半个月内,乙方停止试用期的,甲方不支付任何报酬,并索赔甲方为招录乙方所支付的招聘费用。八、在试用期内,甲方如以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辞退,工资根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九、在试
34、用期内,乙方严重违背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或者成心导致严重渎职行为,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辞退。乙方应对造成的后果予以相应的赔偿责任。十、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成心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十一、在试用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给甲方财物造成损害,乙方应负主要责任的,需照价赔偿。十二、在试用期内,假如有财务嫌疑并以证据确凿,立即开除,并不予支付本月工资且上月工资扣除30的工资,以作为在岗期间公司财务损失的补偿。十三、试用期内,乙方要服从甲方进行的岗位调整,如对岗位调整决定不接受,乙方能
35、够通知甲方终止试用期。十四、试用期员工的个人档案人事、组织、户籍等关系,待转正后才能转到甲方名下。十五、试用期员工终止试用期1个月后,要提早一周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移交全部工作资料。十六、乙方声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已获甲方的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自愿接受上述条款约定。十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甲方签章:_乙方签字:_签章日期:_签字日期:_试用期合同篇8一、试用期要不要签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互相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违背强迫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
36、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内的,其前提是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试用期要不要交社保?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单方甚至和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假如转正再行补交。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迫性保险。所谓强迫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而社会保险能否缴纳、怎样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能够互相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迫性规定相违犯,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根据法律法规来执行。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由于试用期的特殊性质,导致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在试用期间本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并非试用期合同。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社保问题,而不能有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试用期合同模板汇总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