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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怎么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怎么样?解除合同,是我们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现象。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呢?。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根据(合同法)第97条和第98条的规定,合同解除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一般法律效力,详细表现为:(1)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相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效力后果合同法第97条表述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后能否请求赔偿损失,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为排挤主义,即规定当家人在解除合同时不能同时请求损害赔偿;若请求损害赔偿则不能
2、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两者相互排挤,不能并存!其二为并存主义、规定当事人能够同时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但采此种做法的国家在损害赔偿范围上又有区别。我国法律一直坚持第二种做法,成认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能够并存。但于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立法却未予以明确。我们以为,反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的损失和恢复原状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些条款继续有效,仍能够作为处理善后事宜的根据。总之,上述效力为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法律后果。此外,合同解除还牵涉到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就是解除前债权债务关系怎样了结,即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是维持现状还是
3、恢复原状。这个问题本质牵扯到对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看法。假如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假如合同解除并无溯及力,则解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持原状不变,当事人对已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合同法第97条对此予以了明确,明定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够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弥补措施。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及性质,某些合同解除后没有溯及力,仅发生合同自解除时向将来消灭的后果,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这些合同详细包括:第一,继续性合同。所谓继续性合同,在大陆法系上:是指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例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
4、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第二,履行已持续一段时间的合同。固然合同在性质上不属于继续性合同,但假如履行已延长了一段时间,那么,解除效力仅从解除时发生,已经履行完毕的维持原状不变。如,甲与乙约定,由甲为乙提供3年的零件供给。2年后,甲为转产生产另一种零件,于是合同解除。这时甲不得请求乙返还全部已付货款。此两类合同解除之所以不使它具有溯及力,原因在于合同债务人向受领人履行后,其给付即为受领人所消费或被物化,难以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会使好心第三人的利益遭到损害。所以,禁止适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法。但是,根据第97条规定,仍允许以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等其他弥补措施来代替恢复原状的适用。除上述例外情况,合
5、同解除一般具有溯及力,当事人互负恢复原状的义务。所谓恢复原状,即当事人相互返还已受领的给付。在适用中,应注意把把几点。其一,恢复原状的义务仅发生于已经开场履行的合同中。若合同尚未开场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直保持合同成立前的状态,不须恢复,故对尚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即可。惟对于已经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合同,因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使已成立的合同关系自始失去效力,当事人之间已受领的给付因而失去法律根据,这才使当事人负有相互返复原物的义务。其二,恢复原状不得损害好心第三人的利益。当给付物已被受领人有偿转让给好心第二人时,给付人不得请求该第三人返还,只能根据不当得利要求受领人返还。其三,当事人互相返还的义务应同时履行,并可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对于恢复原状返还的性质,学理上以为应届于物权的退还请求权,不同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消灭,给付物的所有权并未有效移转给受领给付人,给付人是基于给付物的所有权要求受领人返还,而并非是依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此种返还请求权在效力上要优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并且返还请求权的范围也较不当得利为广。在适用中应予以注意。【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