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保险合同模板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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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选保险合同模板5篇优选保险合同模板5篇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能够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我整理的保险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保险合同篇1合同编号:_第一条约因保险公司名称_,公司法定地址_(下面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下面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其户籍所在地_。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

2、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当赔偿责任。第二条代理期限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施行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第三条代理区域乙方施行甲方受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

3、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施行甲方受权的代理行为:第四条代理权限甲方受权乙方能够施行下面代理行为: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1)个人寿险();(2)个人健康();(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能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能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

4、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甲方根据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

5、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根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第八条保证与担保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以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元。第九条专属代理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

6、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第十条其他权利与义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条款能够进行变更。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

7、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当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获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早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遭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获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遭到

8、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缺乏以补偿以上损失的,能够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缺乏部分。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乙方应对在代理经过因本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因乙方在代理经过因过错导致的

9、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承当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当赔偿责任。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承当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经过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第十五条附则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代理员管理的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

10、收到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代表:(签字)_签署地:_签订_年_月_日乙方:(签字)_代理人资格证书号:_代理人展业证书号:_居民身份证号:_户籍所在地:_住所地:_邮政编码:_签署地:_签订时间_年_月_日有关保险代理保证合同被代理人(下面简称甲方):_地址:_邮政编码:_经营许可证号码:_负责人:_代理人(下面简称乙方):_家庭住址:_邮政编码:_身份证号码:_(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根据(中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

11、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受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受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地区、州、盟)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受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1._2._3._4._5._6._7._8._9._10._(二)乙方代理

12、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接受客户咨询;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受权的事项。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当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受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当责任。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

13、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能够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1._2._3._4._5._6._7._8._9._10._11._12._(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当。(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日,遇节假日顺延。(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

14、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五)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背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15、;(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具体信息。第十条甲方的义务(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当保险责任;(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以为必要的宣传材料;(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一)在受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二)依法解除本合同;(三)获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

16、证、宣传材料;(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三)向投保人全面讲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讲明;(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机密;(七)非经甲方

17、书面受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第十三条保证乙方请_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

18、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能够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能够续签保险代理合同。(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早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2.违犯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机密;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

19、失;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10.违背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四)有下面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满;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

20、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的违约金。(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的违约金。(三)甲乙双方违背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四)乙方超出甲方受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当责任。(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背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六)乙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违背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

21、须根据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第十七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八条附则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甲方盖章:_乙方签(盖章):_年_月_日合同签订地点:_附件保险合同篇2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能够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可以以投保。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

22、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根据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

23、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成心或诈骗行为;战争或军事行动;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

24、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能够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任,不管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任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十分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场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

25、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合同篇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有时保险公司会参加一些十分约定。十分约定的效力怎样呢?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案例】20xx年7月,吴某从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并于当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间自20xx年7月17日起至20xx年7月16日止。其中,投保的盗抢险保险金额与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一样。此外,在该保险单的十分约定处

26、还载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起开场,至本保险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日24时终止。7月18日,吴某向机动车辆登记机关领取了临时号牌,有效期至7月26日。7月22日,吴某发现停在其住所地小区内的车辆丢失,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辆被盗时,被保险人机动车仍未领取正式号牌。报案后60日内,公安机关未找到被盗车辆,吴某遂向A保险公司索赔。但A保险公司以为,之所以要求被保险人机动车办理正式号牌,是由于一旦丢失后,能够被找回。而吴某的车辆被盗时未办理正式号牌使车辆不易被找回,故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十分约定拒绝赔偿。吴某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以为,吴某与A保险公司的合同系

27、双方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但其中的十分约定其性质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根据相关规定,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讲明的,不产生效力。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应获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吴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费,并依法领取了机动车临时号牌,在有效期内。由此认定A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背了(合同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判决A保险公司按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吴某全部损失。【评析】本案焦点在于合同中的十分约定对吴某能否有约束力。固然吴某与A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强迫性规定,保单中的十

28、分约定系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在通常情况下十分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规定各方权利义务。而本案中,十分约定为A保险公司预先拟定,且未与吴某进行协商而直接打印在保险单上的,应属(合同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此外,该十分约定压缩了盗抢险实际保险期间,存在免除A公司责任,加重吴某责任排除其全力的情形,A保险公司也没能举证证明其曾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吴某注意该十分约定。所以法院根据(合同法)认定该十分约定无效,对吴某不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正确。保险合同篇4 (一)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构成的资产本规则第3条规定:“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构成的资产,包括独立

29、账户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其中:1.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构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的部分,主要是扣除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构成的资产。2.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约定从投资账户中转出的资产,包括:(1)保险公司从投资账户扣除风险管理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所转出的资金构成的资产;(2)由于保单持有人退保或部分领取而转出投资账户、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资金构成的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不属于独立账户资产,其存在形态可能是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

30、投资等。(二)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本规则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1.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承当,所以,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与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不同,主要体如今下面方面:(1)认可资产的范围不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构造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等规定,非独立账户资产中的银行存款

31、、买入返售证券等资产不完全都是认可资产。例如,除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社保基金理事会外,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他交易对手进行封闭式逆回购获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非认可资产。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中的买入返售证券均为认可资产。(2)认可价值的计量标准不同。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根据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只考虑资产减值,不考虑资产升值。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根据资产的评估价值计量,资产减值和升值均要考虑。例如,对于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及其实务指南规定,逆回购方应当确认待返售证券的跌价损失,正回购方应当确认待回购证券的跌价损失,但是,双

32、方都不确认证券市价上升的利得。而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当,因而,对于投资账户发生的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应当按市价确定待返售证券和待回购证券的认可价值,确认其利得和损失。2.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确实定根据本规则第5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确实定也就是各个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实定。根据中国保监会现行精算规定,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应按市价对投资账户资产进行估值。投资账户资产的市价应按下面方法确定: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估值日资产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近期交易日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非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账面价值作为其市价。为了使不参加交易的

33、其他保单持有人不受投资账户资产交易的影响,对各项资产的估值应当考虑发生的交易费用。即对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买入价)加上假设评估日进行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对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卖出价)减去假设评估日进行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用公式表示为: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买入价+假设账户评估日买入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卖出价-假设账户评估日卖出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3.独立账户资产的披露要求由于独立账户资产的特殊性质和风险

34、,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并根据本规则第14条规定披露有关明细信息。(三)未转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本规则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产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构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已经包含在保险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非独立账户资产中。所以,保险公司按规定定对各项非独立账户资产进行认可和列报时,就已经对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进行了认可和列报。保险合同篇5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

35、合同有哪些区别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两者都是与“保证相关的合同,很显然的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所不同,那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固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很多类似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别。表如今:一、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二、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

36、(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誉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当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三、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

37、两者处于并存状态。四、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当责任。五、保证的程度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首先,保险人承当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能否发生;其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根据(担保法)的

38、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讯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迫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能够拒绝承当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六、适用的法律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根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担保法)。因而,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显然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优选保险合同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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