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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法律援助服务的规范(试行)目 次1规范性引用文件12术语和定义12.1行政法律援助12.2法律援助机构12.3法律援助承办机构12.4法律援助人员22.5行政法律援助受援人23服务原则23.1公正23.2依法23.3统一23.4效率23.5便民24服务类型25法律咨询36行政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36.1受理36.2审查56.3指派66.4承办76.4.1基本要求76.4.2行政复议案件代理96.4.2.1收案96.4.2.2约见受援人106.4.2.3代理提出复议申请106.4.2.4复议庭审116.4.2.5庭后工作116.4.3行政诉讼案件代理126.4.3.1收案12
2、6.4.3.2约见受援人126.4.3.3调查取证136.4.3.4代理提起诉讼13I6.4.3.5庭审阶段146.4.3.6庭后工作156.4.4行政赔偿案件代理156.4.5行政执行案件代理166.4.6代拟法律文书166.5结案177服务质量控制187.1基本原则187.2主要方式187.3监督督导187.4庭审旁听187.5征询意见197.6质量评估197.7集体讨论197.8回访及满意度测评207.9服务改进207.9.1情况通报207.9.2问题处理207.9.3投诉处理21附 录A22A.1行政法律援助事项审批材料22A.2行政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归档文件材料22A.3非诉讼法
3、律援助案件结案归档文件材料22参 考 文 献24 II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法律援助服务的规范(试行)本规范根据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在行政法律援助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原则、服务类型、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及其人员承办行政法律援助事项,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对提供行政法律援助服务的上述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执行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遵守本规范。1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4、适用于本文件。凡是没有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F/T00582019 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司法部令第124号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发通201334号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司发通2013161号 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粤司规20171号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行政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行政复议代理、行政诉讼代理等方式的法律服务。2.2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决定并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
5、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2.3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2.4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及其他人员。2.5行政法律援助受援人己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并批准,获得行政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3服务原则3.1公正公平公正地保障符合条件的公民获得行政法律援助服务。3.2依法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审查行政法律援助申请、作出决定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行政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行政法律援助事项,应当严格遵守
6、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符合法定程序,维护法律正确实施。3.3统一公民申请的行政法律援助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和管理。3.4效率法律援助机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情及受援人需求,及时通过咨询、和解、调解、复议、诉讼等服务方式,尽职尽责提供行政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3.5便民设置服务场所、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等,应便于受援人申请、接受法律援助服务。4服务类型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赔偿案件代理、行政执行案件代理等。5法律咨询5.1公民可以通过来访、电话、信函和网络等方式提出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
7、构应向社会公示提出法律咨询的途径和方式,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法律援助接待大厅、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专人解答咨询。5.2对于来访、电话或网络方式咨询,在解答咨询前,应登记咨询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倾听咨询人陈述,问清事实经过和咨询人的诉求。如咨询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应在咨询记录上载明。5.3解答咨询时,一般性法律问题当时答复,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难以当时答复的,7日内予以答复。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咨询,应初步审査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如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属于本机构受理的,应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引导和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如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应指导并帮助
8、其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若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可为咨询人提出可供参考的服务建议。咨询人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的,可视情况提供上门咨询服务。5.4咨询结束后,应做好咨询信息记录工作。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采取电子化手段记录咨询活动。5.5对于来信方式咨询,应对收到的书面咨询事项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来信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理:a) 咨询事项较为简单的,直接书面回复或电话联系咨询人,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解答法律问题;b) 咨询事项较为复杂的,书面回复或电话联系咨询人,建议其携带相关材料就近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现场咨询,或者告知咨询人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5
9、.6对于网络留言咨询,应自收到咨询问题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解答;对于在线即时咨询,应当天进行解答。对咨询人所提问题暂时无法答复的,可以约定7日内予以答复。6行政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6.1受理6.1.1申请人现场申请行政代理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应首先了解申请人所涉法律纠纷的基本事实和法律诉求,向申请人说明、解释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对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申请事项属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的,引导申请人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文书。对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引导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6.1.2法律援助机构工作
10、人员应接收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材料:a) 法律援助申请表:b)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c) 经济困难申报材料;d)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6.1.3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a) 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b)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c) 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d) 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e) 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f) 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g) 因民事诉讼向人民
11、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h) 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i) 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j)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k)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l) 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6.1.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被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6.1.5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a)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
12、及军属;b) 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c)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参照前款规定执行。除6.1.3、6.1.4和6.1.5项规定的情形外,各地如有增加免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情形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取相关证明材料。6.1.6法律援助机构收到行政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申请材料中有复印件的,
13、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并仔细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应加盖核对章。6.1.7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充。6.1.8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法律援助事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对已经受理但不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在受理后转交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处理。6.1.9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
14、受理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决定。6.1.10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对超出本机构办理能力范围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处理。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受理本应由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将其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由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处理。6.2审查6.2.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
15、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6.2.2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清单和时限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告知其未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后果。 申请人补充材料、予以说明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期限届满后视为撤回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
16、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需要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查证的,可发出法律援助协作函,请求查证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6.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a) 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的;b) 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c) 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导致不良影响或者当事人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危险的紧急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承办机构也可以当即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核准。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
17、请材料。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6.2.4申请人可自接到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并送达异议申请人。6.3指派6.3.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6.3.2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当地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社会组织分布情况及法律服务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案由案情
18、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办行政法律援助事项的机构和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或安排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及有其它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受援人利益的机构和人员承办行政法律援助事项。受援人为未成年人或女性的,具备条件的应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或女性身心特点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6.3.3对重大疑难复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存在矛盾纠纷激化隐患、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应组织办案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素质高的律师、法律服务人员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讨论研判,指派或安排熟悉相关业务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并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6.3.4对于受援人较多的群体性法律援助事项,应适当增加法律援助人员的数量
19、。6.3.5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不得将法律援助事项转委托他人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并按规定办理材料移交手续:a) 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利益冲突的;b) 开庭日期冲突无法调整的;c) 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的;d) 因其他正当事由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办理该案件的。6.3.6受援人或法律援助人员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6.3.7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a) 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b) 依法丧失代理人资格;c
20、) 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被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d) 因疾病、出国留学、长期外出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法律援助事项;e) 有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f) 依受援人申请,决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g) 法律援助人员因开庭日期冲突,经受援人同意,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的;h) 法律援助人员因其他正当事由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办理该案件,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的;i) 其他有必要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情形。6.3.8决定更换或另行指派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新承办律师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原承办律师,并函告办案机关。更换承办
21、律师后,原承办律师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变更后的承办人员办理材料移交手续。6.4承办6.4.1基本要求6.4.1.1法律援助人员应遵守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提起诉讼或其他方式最大限度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6.4.1.2法律援助人员在首次约见受援人时,应当表明法律援助人员身份,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免费性质,并询问其是否同意代理。6.4.1.3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6.4.1.4法律援助人员应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供协助。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受援对象,法律援助人员可视情
22、况提供上门服务。6.4.1.5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通报以下情况,并如实记录通报基本情况:a) 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进展情况;b) 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产生的最新问题及后续可能产生的变化;c) 面临最新问题或进展,现阶段建议受援人采取的法律应对措施;受援人提出询问的,应当及时答复,并填写工作记录。 6.4.1.6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详细记录报告情况:a) 受援人拒绝代理的;b) 有依法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c) 涉及群体性事件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d) 主要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e) 需
23、要异地协助调查取证的;f) 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利益冲突方是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受援人利益冲突方已委托的代理人等具有利益冲突的情形;g) 其他复杂、疑难情形。6.4.1.7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应根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案件情况及时安排具有相应资质、有一定执业经历、专业特长的人员承办。承办重大、疑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应组织集体讨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6.4.1.8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内控机制,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及监督,督促其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时纠正法律援助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并可视情况向法律援助机构建议变更法律援助人员。
24、 6.4.1.9法律援助人员及承办机构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因受援人提出不合理或违法要求,致使法律援助人员无法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可以拒绝代理。6.4.1.10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法律援助人员及其所在的执业机构不得将法律援助事项转为自行委托收费事项。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泄露受援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6.4.1.11法律援助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不得协助或诱导受援人伪造证据。6.4.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
25、机构应当决定终止法律援助:a) 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b) 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c) 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d) 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e) 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f) 受援人拒不签署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导致法律援助事项无法办理;g) 受援人失去联系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h) 依法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经审查认定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i) 提供法律援助期间,受援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经审查核实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j)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具有h)、
26、i)情形之一,但正在进行开庭审理或者即将于2日内开庭审理的除外。6.4.1.13法律援助机构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发现具有终止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终止法律援助审批表,并提出是否终止法律援助的意见,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审批。6.4.1.14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受援人,同时函告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和办案机关。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应载明终止法律援助的理由及受援人提出异议的途径。 6.4.1.15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6.4.2行政
27、复议案件代理6.4.2.1收案6.4.2.1.1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收到指派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6.4.2.1.2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接受指派或者安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4.2.1.3法律援助人员应告知受援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法律援助人员代为撤销、撤回复议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的,应有受援人的特别授权。 依法应当向案件办理或者审理单位提交代理手续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接受指派或安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6.4.2.2约见受援人6.4.2.2.1法律援助人员应在接受指派后的3
28、个工作日内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6.4.2.2.2法律援助人员约见受援人时,应当告知以下事项:a) 法律援助人员的代理职责;b) 受援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停止执行相关处罚等措施;c) 告知受援人如果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已被受理的,申请行政复议不被受理;d) 本案复议决定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形;e) 受援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及应当注意的事项等。6.4.2.2.3受援人同意法律援助人员代理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详细了解以下事项:a) 案件事实经过、经行政程序处理背景等基本情况;b) 受援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c) 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证明材料。6.4.2.2.4
29、法律援助人员约见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须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6.4.2.3代理提出复议申请6.4.2.3.1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判断受援人是否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分析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及涉案第三人,确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机关。6.4.2.3.2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申请行政复议,应依据受援人的请求代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同时向复议机关提交相应证据;受援人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同时提交复议庭审申请书,
30、说明请求开庭审理的理由。6.4.2.3.3法律援助人员应告知受援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停止执行:a)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d)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6.4.2.3.4承办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应主动到复议机关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及时向受援人通报被申请人的答复情况。复议机构决定通过听证、庭审办理的,应当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的询问。6.4.2.3.5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意见中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提出质证核实。受援人认为被申
31、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需要核实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向证人和相关单位、人员调查核实,收集证据。6.4.2.4复议庭审6.4.2.4.1复议案件开庭审理的,法律援助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出庭,全程参与庭审,认真做好庭审记录,并根据案件需要,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提问。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及时申请延期开庭,并报告法律援助机构。6.4.2.4.2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应认真陈述,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针对证据是否确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6.4.2.4.3法律援助人员发表代理意见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6.4.2.4.4法律援助人员根据需要在法律
32、允许和解或者调解事项范围内可以建议和帮助受援人优先采用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未经特别授权,在和解或者调解过程中不得对受援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受援人同意和解或调解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代为签署和解或调解协议书。被申请人主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劝说受援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6.4.2.4.5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上述复议庭审程序规范执行。6.4.2.5庭后工作6.4.2.5.1法律援助人员应在休庭后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受援人庭后需要补充证据及提交书面意见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在复议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由受援人特别授权代为签收的复议文书,法律援助人员应在签收复议文书
33、后及时告知受援人,并在签收2日内送达受援人。6.4.2.5.2受援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就是否起诉向受援人提供咨询,告知受援人继续获得法律援助的途径和方法。受援人要求起诉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为其代写起诉状,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6.4.2.5.3代理行政复议利害关系第三人案件的,有关办案规范参照代理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有关规定执行。6.4.3行政诉讼案件代理6.4.3.1收案6.4.3.1.1法律援助承办机构收到指派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6.4.3.1.2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接受指派或安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者
34、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4.3.1.3法律援助人员应告知受援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法律援助人员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应有受援人的特别授权。 依法应当向案件办理或者审理单位提交代理手续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接受指派或安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6.4.3.2约见受援人6.4.3.2.1法律援助人员应在接受指派或安排后3个工作日内约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6.4.3.2.2法律援助人员约见受援人时,应当告知以下事项:a) 法律援助人员的代理职责;b) 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停
35、止执行行政行为;c) 本案主要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d) 受援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e)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应告知受援人先行申请行政复议。6.4.3.2.3受援人同意法律援助人员代理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详细了解以下事项:a) 案件事实经过、经行政程序处理背景及情况、争议焦点等基本情况;b) 受援人的诉求;c) 案件相关证据材料。6.4.3.2.4法律援助人员约见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须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6.4.3.3调查取证6.4.3
36、.3.1法律援助人员在受援人提供的材料基础上,结合案情,围绕证明对象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包括行政行为涉及的全部案件事实及证据,受援人的有关情况等,并制作调查笔录。6.4.3.3.2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法律援助人员可以向证人和相关单位、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法律援助人员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6.4.3.3.3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法律援助人员可在征得受援人同意后,代理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保全证据的书面申请。受援人对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
37、代理受援人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6.4.3.3.4法律援助人员应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编制证据目录,说明证据来源、要证明的对象与目的,并视案情补充证据。6.4.3.4代理提起诉讼6.4.3.4.1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及调取的证据,判断受援人是否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分析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确定行政诉讼被告及涉案第三人,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6.4.3.4.2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对案件的起诉期限进行审查,督促受援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起诉的,应当告知受援人行政诉讼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
38、6.4.3.4.3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提起诉讼,应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代写起诉状,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沟通确定后,根据需要可以向法院提出回避、调查取证、司法鉴定、不公开审理等申请。6.4.3.4.4法律援助人员应告知受援人,在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受援人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代理受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6.4.3.4.5立案后,经法院通知需庭前交换证据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协助受援人依法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法律援助人员应将受援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
39、并编制证据目录一并提交给法院。如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援助人员应于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6.4.3.4.6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全面查阅案件有关材料,摘录或复制主要案卷材料及案件重要信息,制作阅卷笔录,并将阅卷取得的材料全部入卷。阅卷笔录应包含以下内容:a) 记录当事人的主要观点和主要依据;b) 记录当事人的主要分歧和争议焦点;c) 记录主要案件情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d) 记录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如证据不足、证据效力存疑、证据间存在矛盾、引用法规条文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案件程序存在瑕疵等。6.4.3.4.7法律援助人员应根据受
40、援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分析案情,归纳争议焦点,明确需要另行补充的证据,并准备庭审提纲。6.4.3.4.8在开庭之前,法律援助人员应做好以下准备:a) 了解法庭组成人员名单;b) 明确案件是否属于不公开审理范围。对于不适宜公开的案件,根据受援人意愿代为申请不公开审理及诉讼文书不公开;c) 告知受援人法庭组成人员的姓名,询问受援人是否申请回避,沟通代理思路和观点,告知庭审程序、受援人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d) 其它相关准备工作。6.4.3.4.9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代理受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6.4.3.5庭审阶段6.4.3.5.1法律援助人员应按规定要求
41、和时间出庭,全程参与庭审,认真做好庭审记录,并根据案件需要,向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人民法院不准予延期开庭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及时联系受援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变更法律援助人员。6.4.3.5.2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应认真陈述和答辩、发问和回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举证质证,针对证据是否确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6.4.3.5.3在辩论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围绕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进行发言,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证明力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围绕行政行
42、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阐明观点,陈述理由。法律援助人员发表代理意见应观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6.4.3.5.4在庭审审理过程中,法律援助人员发现程序违法,应及时指出并要求纠正。6.4.3.5.5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法律援助人员根据需要在法律允许和解或者调解事项范围内可以建议和帮助受援人优先采用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未经特别授权,在和解或者调解过程中不得对受援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6.4.3.5.6法律援助人员代理上诉行政案件时,应审查案件是否适合书面审理,对于不适合书面
43、审理的案件,应当建议合议庭开庭审理。6.4.3.6庭后工作6.4.3.6.1法律援助人员应在休庭后认真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法律援助人员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应与诉讼办案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需要补充证据及提交书面意见的,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6.4.3.6.2法律援助人员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6.4.3.6.3由受援人特别授权代为签收的诉讼文书,法律援助人员应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及时告知受援人,并在签收2日内送达受援人。6.4.3.6.4一审判决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结果,并告知受援人在上诉期内有上诉的权利。就是否上诉向受援人提供咨询,并告知受援人继续获得法律援助
44、的途径和方法。受援人提出上诉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为其代写上诉状,并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6.4.3.6.5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代理受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4.3.6.6代理行政诉讼利害关系第三人案件的,有关办案规范参照代理行政诉讼原告的有关规定执行。6.4.3.6.7代理第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的,有关办案规范参照代理第一审程序的规定执行。6.4.4行政赔偿案件代理6.4.4.1承办行政赔偿法律援助案件,收案、约见受援人环节、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及庭后工作的要求按照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内容要求执行。6.4.4.2法律援助人员接受委托后,应对下列内容进
45、行审查:a) 违法行政行为是否对受援人造成损害;b) 对于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审查受援人是否已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c) 是否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d) 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6.4.4.3法律援助人员应协助受援人依法审查确定赔偿义务机关。6.4.4.4法律援助人员应指导、协助受援人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收集、调取证据。6.4.4.5法律援助人员应协助受援人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法律文书。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等工作的要求按照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内容要求执行。6.4.4.6法律援助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建议
46、和帮助受援人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6.4.4.7对于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代理受援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4.5行政执行案件代理6.4.5.1承办行政执行法律援助案件,收案、约见受援人环节工作的要求按照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内容要求执行。6.4.5.2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6.4.5.3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申请行政执行案件,应审查下列内容:a) 据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
47、生法律效力;b) 是否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之内;c) 执行事项是否具有可执行性;d) 是否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6.4.5.4法律援助人员应代理受援人撰写执行申请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等。6.4.5.5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本次执行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对中止本次执行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提出异议,并协助受援人做好执行程序的恢复准备工作。6.4.6代拟法律文书6.4.6.1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向受援人明示,除与受援人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外,法律援助人员仅根据受援人陈述及意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撰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