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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环境法学答案环境法学A/B模拟练习题参考答案环境法学A/B模拟练习题参考答案一 、判断题1、错 2、对 3、错 4、对 5、对 6、错 7、错 8、错9、对 10、对 11、错 12、对 13、对 14、错 15、错二、单项选择题1、D 2、D 3、B 4、A 5、C6、C 7、B 8、B 9、B 10、A11、C 12、B 13、D 14、A 15、D16、B 17
2、、D 18、B 19、D 20、C21、B 22、D 23、C 24、D 25、A26、C 27、A 28、A 29、A 30、A31、D 32、B 33、C 34、B 35、B36、C 37、B 38、D 39、A 40、B41、B 42、D 43、C 44、C 45、C46、C 47、D 48、A 49、A 50、A51、C 52、C 53、A 54、D 55、B56、C 57、B 58、B 59、D 60、C三、多项选择题1、ABCD 2、BCD 3、ABC 4、ABCDE 5、ABC6、CDE 7、BC 8、AD 9、CDE 10、BC11、AC 12、ABCE 13、ACDE 14、
3、ABC 15、ABCD16、AB 17、ABD 18、ABC 19、ABC 20、ABCDE 21、BD 22、ABC 23、AB 24、BCD 25、ABCD26、ABCDE 27、ABCDE 28、ABDE 29、ACD 30、ABE四、简答题1、简述环境民主原则的内涵环境民主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是民主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其内涵是:第一,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享有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第二,有利于提高和强化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第三,可以使公众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第四,可以
4、使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保障。2、简述环境法的特征(1)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2)环境法是社会法。(3)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4)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3、简述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的区别。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前者只是产生对周遍环境的影响,其声量可能并不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后者则是不但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且对人类生活的产生干扰。4、简述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1)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5、(2)全面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3)节约用水原则5、简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共同但有责任差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共同但有责任差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指的是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是导致全球问题的原因而言,各国在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6、简述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所确立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新法加强饮用水的法律保护。首先,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
6、管理制度。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划定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保护区的范围比老法扩大数倍。其次,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再有,严格禁止排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7、简述法律上的环境与自然科学上的环境的关系。法律上的环
7、境与自然科学上的环境既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又有所区别。法律上的环境定义必然是以自然科学上的环境定义为依据,尤其是环境立法必须遵循环境自然科学的原理和规律。因此,二者在质的规定性方面是一致的,也是将“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是,环境法规定的环境的发明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二者的区别(1)、法律上的“环境”其概念和范围是明确和具体的,环境科学上的是抽象和概括的。(2)、环境科学上的“环境”外延是无限的,法律上的“环境”的外延是有限制的;(3)、法律上的“环境”强调其生态的关联性。8、根据我国相关立法,简述水污染民事责任的承担。(1)
8、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4)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简述环境标准体系及其法律意义。
9、作为环境法有机组成部分的环境标准,他们在配合环境法实施过程中,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2)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3)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五、案例分析题(一)(1)化肥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三种情况下可免予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受害者自身造成的;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因此本案中甲某的损失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化肥厂不用承担责任。(2)如果甲提起诉讼,以化肥厂为被告。由于环境
10、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应由化肥厂负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因此甲提起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08年8月。(二)(1)市环保局对甲作出处以15万元罚款行政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但责令甲赔偿乙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法以及有关部门的司法解释,环境保护部门对当事人之间就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只能适用调解方式。所以,法院裁定原对甲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的处理方式。(2)法院应裁定驳回乙的请求。因为本案属行政诉讼,乙的请求属民事诉讼,乙
11、应将甲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1)可以。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2)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这一法律条款的内容来看,环境侵权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行为的违法性不是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从侵权法理论上进行分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主要由三要素构成:一是须有环境污染行为;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客观事实;三是环境污
12、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豆制品公司排污达标,这也仅表明其排污行为符合了环境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排放标准,这一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关民事责任。本案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豆制品公司以行政机关认定其排污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显然没有民法依据可以支持。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均未规定排污达标是排污者免责的法定事由,水污染放防治法第85条“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
13、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豆制品公司在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其具有法定免责事由,为此可以推定豆制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豆制品公司在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其具有法定免责事由,为此可以推定豆制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豆制品公司在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其具有法定免责事由,为此可以推定豆制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可以。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