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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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目 录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1爆破管理制度1放炮前后洒水降尘制度3爆破作业使用水炮泥制度3爆破警戒制度3爆破停电、撤人制度4爆破作业请示汇报制度5爆破线路铺设、使用、管理制度5拉炮点距起爆点距离制度6装药连线制度6“一炮三检”制度7“三人连锁”放炮制度9拒爆、残爆处理制度10火工品存放制度11爆破物品领退制度11电雷管全电阻导通检测制度12电雷管编号制度13爆破材料爆炸材料丢失和销毁制度13【精品文档】第 0 页火工品运输管理制度1、购进爆炸材料,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

2、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3、爆炸材料应用矾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和人员集中的地点逗留。4、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5、性质相抵触地爆破器材,不准同车混装,车上要铺草垫、避免碰撞。运送雷管时,必须将雷管放在加有软垫的木制雷管箱内。6、拉运时,必须有专职人员押车,防止丢失或发生其他问题。7、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送。8、运送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9、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

3、不得有其他人员。10、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等,不得超过4m/s。11、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12、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爆破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井下爆破物品管理,防止发生爆炸事故及因爆破引起其它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放炮员(一)井下专职放炮员必须由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经有相应安全培训资质单位培训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必须持证上岗。(二)放炮员必须按期复训操作资格证。(三)防突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放炮员。二、爆破器材在井下运输、储存、保管、使用(一)炸药

4、、雷管由放炮员分装分运。10 以下的炸药由放炮员运送;10以上的炸药可由取得民爆物品安全资格证的领药员协助运送,放炮员必须全程监护,雷管只能由放炮员运输。(二)平巷用矿车运输雷管、炸药时,必须提前通知矿调度室经其同意,炸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雷管车和炸药车、炸药车或雷管车与机车和监护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隔离,隔离长度不少于4m(2个矿车),雷管车和炸药车必须用韧性材料垫底,放炮员、护送人员、跟车人员应坐在尾车内,其他人员严禁乘车,行车速度不超过2m/s。(三)斜巷用矿车运输炸药时,必须提前通知绞车司机和上、下把钩工,雷管只能由放炮员人力运输,炸药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高度的一半,提升速度不超过1m

5、/s,应避免车辆激烈碰撞。(四)严禁用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运炸药和雷管。(五)交接班、人员上下井集中时间内,严禁运输炸药和雷管。(六)放炮员必须及时将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专用木箱内并上锁,钥匙必须由放炮员保管。专用木箱必须放在支护完好、避开电器和机械设备、无淋水的地方。每次爆破前,必须将剩余的管、药放到爆破掩护点以外、领药员或放炮员能监视到的安全地点。(七)雷管、炸药的管理,放炮员必须做到“班清班结”,即当班领用,当班结算和清退,不得私自留作下班使用,严禁私藏。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和当班有拒爆、残爆,当班未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实行手交手交接班。(八)发

6、爆器把手、放炮母线箱钥匙、雷管箱钥匙、炸药箱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九)爆破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管、药。(十)不得使用过期和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炸药库。(十一)应在距工作面20m 外的支护完好、避开电器和机械设备、无淋水的地方装配药卷,抽取电雷管、装配药卷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25、326条规定。放炮前后洒水降尘制度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对20米范围内的巷道及两帮(包括支护)进行洒水降尘,放炮前由班组长或爆破员开启洒水降尘装备,不进行洒水或无水炮泥不准装药放炮。放炮前、后对工作面不洒水降尘者对班组

7、长和爆破员每人罚款100元。爆破作业使用水炮泥制度1、爆破工在装炮过程中,装进引药时,必须先装一个水炮泥,然后装药和封口炮泥,直到装满炮眼为止,减少矿尘产生和灾害事故。 2、每班必须坚持使用炮泥和水炮泥,若发现有不使用者,罚队长200元,跟班副队长100元,作业人员50元,爆破工200元,由跟班领导和安监员巡回监督,一经发现,坚决执行。爆破警戒制度(一)爆破前,在所有能通往起爆点的各通道必须拉警戒绳、挂警戒牌、并派专人在各通道口警戒点的新鲜风流中的安全地点警戒。(二)警戒点设置1.无瓦斯涌出的采掘工作面,警戒点距离工作面不少于200 米,下山警戒点距落平点不少于50 米。上下山必须设躲身硐,安

8、全设施按避难硐标准配置。2.有瓦斯涌出但不是防突工作面的采掘工作面,警戒点距离工作面不少于400 米。3.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警戒点距离工作面不少于400 米。4.石门揭煤应全井撤人放炮,地面警戒点应设置在井口附近地面20 米范围外或斜井口前方50、两侧20 米范围外。5.有瓦斯异常涌出或防突工作面回风流内警戒点禁止人员设置警戒。6.警戒的具体位置和警戒点的设置与撤除要求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三)拉炮点还必须挂爆破管理牌,班组长在爆破前必须详细填写数据。(四)布置和撤除警戒、撤人和清点人数、下达起爆命令由班组长负责(揭煤炮除外),警戒人员必须认真履职。(五)警戒设置点应安装防爆电

9、话,便于设置和撤除警戒等放炮管理工作,否则必须由班组长派人进行联络。爆破停电、撤人制度(一)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回风系统必须断电撤人。(二)回风系统停送电源由值班电工负责,并向矿调度室汇报。(三)石门揭煤应全矿井断电,停送电工作应由停送电负责人统一指挥,特殊地点不能停电,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报措施审批人批准。(四)放炮的撤人工作由采掘队班组长负责,撤出人员后必须由班组长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长复核井下撤出的人数后,方可同意其放炮。石门揭煤放炮作业,井下人员必须全部撤至地面,放炮撤人和汇报由救护队员执行。立井口附近20 米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 米、两侧20 米范围内严禁有火源。(

10、五)撤人范围、人员撤至的位置、撤人路线、停电范围、撤人的现场负责人、联系方法、复核撤人人数的负责人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爆破作业请示汇报制度(一)爆破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1.放炮员必须汇报装药、连线等情况。2.班组长必须汇报工作面支护是否合格、人员是否撤到位、岗哨布置是否齐全等情况。3.瓦检员必须汇报瓦斯、煤尘、通风是否符合规定、安全设施是否正常使用和采取了保护措施等情况。4.矿调度室综合各方面信息、确认无安全威胁后,向班组长和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最后,班组长向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后,放炮员方可按规定爆破。(二)爆破半小时、炮烟吹散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方可进入

11、工作面检查爆破情况。检查后,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1.班组长必须汇报检查隐患和处理隐患的情况;2.瓦检员必须汇报瓦斯涌出、通风设施、安全设施等情况;3.放炮员必须汇报放炮效果、有无残炮等情况;4.矿调度室在确认无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向班组长下达撤岗恢复作业命令。5.班组长在调度室下达撤岗复工命令后,方可向各警戒点发出撤岗命令,恢复工作面作业。爆破线路铺设、使用、管理制度(一)爆破母线必须使用铜芯线(不小于1mm2),敷设平直,不与轨道、金属管、钢丝绳、耙斗机、刮板运输机、金属支材等金属导体接触,与其它电缆间距不小于0.3m。1.采煤工作面和煤巷及半煤巷掘进工作面爆破母线应沿巷道棚顶敷设,与支架梁子

12、至少保持0.2m 的距离。2.全岩掘进工作面爆破母线与电缆、监测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3.迎头50m 范围内放炮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的爆破母线。(二)爆破前,爆破母线端头必须扭结成短路,拉炮点的母线头必须入箱加锁。连线后,电雷管脚线悬空并不得与其它导电体接触。(三)爆破母线必须无明接头,破损处及时更换或加接线盒。(四)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五)电缆线作爆破母线,接头必须用防爆接线盒连接,并严格按防爆标准管理。(六)拉炮点必须设放炮掩护说明牌,爆

13、破母线上设置识别标志。多个拉炮点在一处时,特别应该错开距离,标志明显,防止误操作。拉炮点距起爆点距离制度(一)无瓦斯涌出的采掘工作面,直线巷道拉炮点(拉炮点放炮员使用放炮器通电启爆的地点)距离起爆点不少于200米。(二)有瓦斯涌出但不是防突头面的采掘工作面,拉炮点距离起爆点不少于400 米,(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用远距离爆破,拉炮点距起爆点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防突掘进工作面,拉炮点必须设在风门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进风侧或避难硐内,距离不少于400 米。2.防突采煤工作面,拉炮点必须设在风门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进风侧或避难硐内,拉炮点距离工作面

14、不少于400 米。3.石门揭煤工作面,拉炮点距离井口附近地面20 米外或者斜井井口前方50米、两侧20 米外的地点。装药连线制度(一)在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二)装药必须按照安全规程第327、328、329 条的规定执行。装填药顺序:底药、管药、水炮泥、黄泥。(三)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放炮员一人操作。(四)导通检测方法:(1)电雷管使用前,必须用电雷管测试仪检测每发电雷管全电阻,全电阻差0.1;(2)电雷管分组串联后,测定各分组总电阻,分组总电阻与组内单管总电阻之和误差不超过10%,否则应查

15、明原因进行处理;(3)将分组逐个大串联,每串联一组作一次电阻测试,直到全部大串联完毕,最后测定总电阻,总电组与各分组电阻之和误差不超过10%,否则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4)电阻测试必须用两个完好的电雷管测量仪作校对检查。“一炮三检”制度为加强放炮管理,防止瓦斯漏检,特制定本制度。1、配备专业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工作。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时,不准放炮。2、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作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采掘工作面全部实行毫秒爆破,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3、放炮检查瓦斯的地点为:(1)采面放炮地点的

16、瓦斯检查在沿工作面煤壁上下各2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2)掘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在该点向外20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及本范围内局部瓦斯积聚处进行。(3)其它地点放炮按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距离及范围进行检查瓦斯。(4)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5)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6)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7)在爆破地点20米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8)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9)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10)掘进

17、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4、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4)爆破前必须洒水。5、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可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

18、破。严禁裸露爆破。6、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在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7、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8、放炮员在装炮前,要详细检查工作面的喷雾降尘、瓦斯传感器、便携仪及局部通风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是否符合要求。认真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的瓦斯、煤尘情况,严禁有瓦斯积聚及超限

19、现象,否则不得装药放炮。9、采煤工作面、煤层掘进工作面以及有瓦斯煤尘异常的岩石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室汇报该面的通风、瓦斯、断电、验电、撤人情况,经调度室安排手控再次断电后方可连线放炮。10、在连线放炮前,必须在放炮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才准连线放炮,否则采取处理措施。11、严格执行验炮制度。炮后30分钟,且炮烟被吹散,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由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一同进入工作面验炮;验炮后,放炮员必须将验炮情况向调度室汇报,未经调度室同意,不得恢复送电,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警戒线以内。1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防止漏检,禁止

20、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放炮,实行群众监督、班长签字,如有漏检、弄虚作假现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3、在放炮地点、悬挂瓦斯监测牌板,如实填写检测结果,发现漏检,隐瞒真实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一、“三人连锁放炮”的三人具体为: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二、当班放炮员必须持“放炮警戒牌”,班组长必须持“瓦斯检查牌”,瓦检员必须持“放炮命令牌”。拿牌人员必须管好自己所持的牌子,并核对内容,防止拿错,牌子不得交给他人保管或由他人转交。“三人连锁放炮”实行交牌制,按下列程序进行爆破作业。三、“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换牌流程放炮员携带“放炮警戒牌”交班组长,班组长携带“瓦斯

21、检查牌”交瓦检员,瓦检员携带“放炮命令牌”交放炮员。说明: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方可进行放炮,放炮结束后“三牌”各归原主。四、“三人连锁放炮”具体作业程序:(一)、放炮员在检查雷管脚线连接工作准确无误后,将“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二)、班组长接到“放炮警戒牌”后,认真检查顶板、支护、风量、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经检查处理,确认放炮准备工作无误,达到放炮条件时,组织人员撤离到规定的安全地点待避,派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及附近的所有通路上,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警戒。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查牌”交给瓦检员。(三)、瓦检员接到“瓦斯检查牌”

22、后,利用瓦斯检测仪对爆破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录到“一炮三检”手册上,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撤出人员并汇报调度室。瓦斯浓度在1%以下,没有明显煤尘飞扬,符合放炮规定后,瓦检员方可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放炮员。(四)、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才允许将放炮母线与连接线连接,最后离开爆破地点,按作业规程规定的位置和距离,到指定地点发出放炮警号后进行放炮。(五)、放炮后,待炮烟吹净,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三人共同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瞎炮、残爆等情况,瓦检员必须对放炮地点进行瓦斯检查,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确

23、认安全,方可由班组长减除警戒,恢复工作面工作。(六)、放炮工作结束,三牌各归原主。拒爆、残爆处理制度(一)通电后出现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爆破器把手,将爆破母线从爆破器上取下扭结成短路,至少等30 分钟,才可沿线路进行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二)处理拒爆或残爆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当班未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残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42 条的规定。放炮的其它管理规定(一)揭煤炮的炮眼数目、炸药消耗量、雷管消耗量、起爆电流计算严格按本矿爆破说明书和爆破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二)爆破后,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必须待炮烟吹散后才能进

24、入工作面检查和处理隐患(至少等30min),任何人严禁提前进入爆破禁区。(三)合理布置通风系统,加强通风系统管理,杜绝循环风和串联通风,确保有足够的风量,风流稳定。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距离碛头,全岩平巷不大于10m,全岩上下山、煤巷和半煤巷不大于5m。无风或微风严禁爆破,严禁摘掉风筒放炮。(四)距离掘进工作面30-50 米和该掘进工作面距离全风压回风口100 米、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30-50 米和该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道距离全风压回风口100米的地方至少各安设一组防尘喷雾,能封闭巷道断面,雾化效果好,能正常使用,如果水压较小使雾化效果较差,可加入一定压力的压风,提高雾化效果。(五)严禁在1 个采煤工

25、作面使用2 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六)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放炮管理牌”和“三图一书”,并做好管理和维护。(七)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巷道贯通等放炮防爆应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执行。火工品存放制度1、各种爆炸材料都应专库专存,地面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破材料与发爆器。2、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洞穴内或其他地点,井下爆炸材料必须存在硐室或璧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砖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参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最大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

26、需用量,必须分开存放。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璧槽内装灯。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手套的矿灯。爆破物品领退制度一、严格控制井下炸药、雷管消耗量,需要领用时,严格履行出库领取手续,专人领取,凡发现一次领用数量与出库单不相符时,对领取人和保管员各罚款10元。二、井下炸药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防止爆炸品乱扔乱放。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次对放炮员罚款20元。四、放炮员在井下放炮必须带放炮记录卡,放炮工作结束后,队(组)长必须如实在放炮记录上签字,放炮员方可离开放炮地

27、点。否则,一次对放炮员罚款50元,对队长一次罚款100元。五、凡拾到炸药、雷管交到安全科,每枚或每次奖100元(无论平地、井下)。六、炸药和雷管分库存放,做到低温防潮(库内温度不得超过度)、防火、防盗、防变质;非保管人员不得入内。七、药库看管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辞退。八、炸药、雷管必须做到帐物相符,日清月洁,否则,每次罚款50100元。电雷管全电阻导通检测制度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09条规定: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2、电雷管检测、编号工作由库管员在

28、雷管专用检验硐室中进行。严格按电雷管性能检测编号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测,做好安全防护工作。3、检验不合格的电雷管,将脚线盘绕并扭结成短路后另外保存。4、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5、对导通和盘好脚线的雷管对照放炮员名字存入发放室临时储存柜中待发。6、对退库的雷管办好退库手续后,如果是完好的存入该放炮员临时储存柜中,下次使用时发放;如果是废管办理手续后,存入雷管储存库房废管箱中以后集中销毁。7、当班未使用完的电雷管必须全部退还药库,不得转借他人,否则,追

29、究转借人责任。8、药库管理员严禁发放未经性能检测的电雷管,否则追究库管员责任。电雷管编号制度1、 雷管发放使用前,必须编号进行导通实验,否则不许发放使用。2、 雷管导通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进行,导通室内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100发。3、 在导通过程中,必须把雷管防入防包厢内,每次只准放入一发进行导通。室内必须有放电措施。4、 测试完一箱后,要核对数量,导通不合格的雷管,要剪掉导线。防入雷管箱内,保证以后处理。5、 测试时要轻拿轻放,抽拿脚线时,不准抽拿管体。以免发生危险。经导通合格的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编号,未经编号的雷管,不准下井使用。6、 雷管编号后,必须按原包装密封入库,库存量不得超过矿井

30、生产十天的数量。7、 每天出库的编号雷管,数量必须与交库的数目相符合 ,并建立出入库记录,当面签字。退回库的电雷管必须接编号进行登记,帐物相符。爆破材料爆炸材料丢失和销毁制度一、爆破材料销毁制度1、凡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经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阐明理由和原因,经有关联合鉴定,确定后方可准许销毁。2、报废的炸药在销毁前,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申请报废销毁单填写报告,早明报废销毁的品种、数量、原因、时间、地点、方法、操作人、负责人的安全措施。3、经有关部门核实后,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方可进行(如该单位不能处理,可报告上级公安部门,经与火工厂联系办理

31、移交手续后由火工厂销毁)。每次销毁炸药数量不得超过50kg,雷管不得超过500发,销毁爆炸物品的操作者,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持有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有关部门应指派现场监护人、警戒人、负责人在场,并对所有参加人员逐一登记备查。4、销毁爆破器材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经过检查确认失效的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进行销毁。 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器材用于采掘生产、开山取石、炸鱼或狩猎等活动。应建立爆破器材销毁场,场地应布置在有自然屏幛的安全地段,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将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交爆破器材制造厂执行。 销毁场地不得设置待销毁的爆

32、破材料贮存库。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护体,也可以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的掩体。掩体应布置在销毁作业场地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场地,掩体距作业场地边缘距离不得小于50米,掩体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销毁场地应设置围墙,其材料可根据当地情况选定。围墙距作业场所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米。 要销毁的爆破材料,必须由爆破器材管理仓库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报矿长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抄送矿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分安机关或经公安机关同意审查此项工作的企业保卫部门,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应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销毁爆破材料必须在常用的销毁场地进行,销毁场地及其附近地面,不得有石

33、块和含块状物的土壤,处理前必须先清理场地的易燃物、杂草等。 采用的销毁法稍大根据销毁炸药的性质、情况而定。 采用炸毁法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kg,采用烧毁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00kg。 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销毁场地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甲基离不得小于200m,距公路、铁路不得小于150m。 销毁电雷管时,必须将脚线剪下,雷管放入包装盒内埋入土中,不得销毁无任何包装的电雷管。 销毁爆破材料时,必须汇同公安、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销毁时应按规定距离做好警戒,除销毁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作区,销毁人员和警戒人员取得联系后,方可点火起爆。 不得夜间及雨、雪、大风天销毁爆破器材。

34、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1、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发现自己保管、使用的爆破器材丢失,或者被他人盗走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2、工作中发生拒爆现象时,爆破工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收集未爆的雷管,必须于当班交回药库。3、爆破器材管理工收到爆破工交回的废雷管后,必须逐发登记废雷管编号、数量及爆破工改名。4、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必须于当班向药库保管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作详细记录。5、洗煤及运销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废雷管,利用专用木箱加锁存放,并予以登记,定期按规定程序销毁。6、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保卫部门或交给指定负责收缴电雷管的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转送他人、做私用或变卖。7、本矿辖区内任何人、任何地点捡到炸药雷管均应及时交到保卫科,任何人不得擅自保存,或转送他人私用或变卖。爆破管理各项制度 煤矿二0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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