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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府令第69号)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府令第69号) 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1日发布的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市长郑振涛二一年二月四日韶关市区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河道水面和居住小区等构成的城市景观和环境卫生。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与管理纳入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第四条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管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环保、卫生、交通、旅游、文化、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4、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举报。第七条 城市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分级管理,主干道为严管路,禁止一切摆卖。次干道、小街小巷为监控路段,为方便市民,在不影响市民生活、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的条件下划定一定地段,规定时间、规定地域有条件的经营摆卖。设置经营摆卖地段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第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二)排水沟(管)畅通
5、、无溢水、无堵塞,水隔栅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管接通,无污水溢流;(三)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理保持完好、整洁;(四)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他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应当逐步移入地下;(五)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如确需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点)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才能临时征用,并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做到车辆停放有序;(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公园进行宣传、咨询、促销、摆卖、饮食烧烤等活动,如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6、主管部门批准;(七)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进行麻将、棋牌等活动。第九条 建(构)筑物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区域景观规划要求;(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作美化装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防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线,并保持整洁、美观;(四)临街阳台、窗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蓬;(六)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
7、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当大于2米;(七)经批准设置的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无污垢;(八)屋顶无积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九)禁止在河堤护栏、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第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街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当被植物覆盖,并保持平整;(二)临街绿地、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无枯枝、死树、杂草、无病虫害;(三)造型植物、绿篱等,要做到造型美观,特色鲜明;(四)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物品。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招牌)管理应
8、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公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三)禁止在街头散布广告传单;(四)户外广告(招牌)及宣传牌等应当严格按照经行政许可批准的效果图设置,不得改变形状和规格,并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第十二条 夜景灯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夜景灯饰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
9、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夜景灯饰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方案要求设置夜景灯饰;(三)夜景灯饰应当按规定时间启闭;(四)夜景灯饰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灯饰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第十三条 施工工地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外抹灰粉刷,并书写文明警语或绘画;(二)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三)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运许可证方可上路,施工
10、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车轮不带沙土离开施工场地;(四)拆除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并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和渣土抛落人行道;(五)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当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六)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七)施工、拆迁等产生的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八)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第十四条 水域环境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打捞水面漂浮物的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标合同的约定,
11、及时清除废弃物,保持水面干净明亮;(二)不得擅自挖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构)筑物、堆放物品;(三)禁止向城区河道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四)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随意增设排污口;(五)禁止损毁城区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六)禁止在城区河道新建水上餐厅等对水质造成污染的项目。第十五条 商场(店)、餐馆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小区(楼)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洁净能源,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二)商场(店)、餐馆不得越门占道经营;(三)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
12、亮,造型美观。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广场、桥梁、火车站、步行街、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当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容貌整洁;(二)道路、桥梁、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三)集贸市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当保持场(店)内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四)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容不洁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五)载运容易散落、泄漏、飞扬的物
13、品的车辆,应当实行密封运输,不得沿途洒落、污染道路;(六)垃圾投放点(桶)、垃圾中转房(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完好整洁;(七)公共厕所应当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的清洁卫生,做到排污畅通、无蝇、无尿碱、无恶臭;(八)养犬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领牌,犬只家禽不得在城区敞放,外出产生的粪便,主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第十七条 禁止以下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四)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染物;(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
14、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六)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七)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八条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者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第二十条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或者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
15、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 运输液体货物不作密封造成泄漏,或者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流动的饮食烧烤、摆卖、销售、宣传、促销等经营活动,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放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
16、处罚。第二十五条 将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 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 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7、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第三十条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
18、设施的,依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罚款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全部缴入政府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政府、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日发布实施的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