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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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为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处罚程序,建立以下查处制度。一、立案标准即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对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访、移送、交办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立案查处:.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二、查处流程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在7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机构承办人填写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查处、事后难以取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调查取证。案件承办机构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

3、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案件调查终结后,由调查人员制作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及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随同案件材料移送至政策法制科。.审查。法制科对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通知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告知。审查终结后,法制科提出初审意见,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其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案件

4、承办机构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法制科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听证的,应按听证程序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区环保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参加。制作会议记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决定。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

5、请的,法制科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7日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由法制科制作行政处罚申辩意见复核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案件承办机构应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5日)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进行书面催告。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法制科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强制申请执行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6、执行。10.结案。对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填写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1月环保部令第号)要求,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规范、易于保管。三、考核办法对规范环保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一次;对执法不规范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责令纠正,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

7、检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行政相对人。二、监督检查内容.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四、监督检查程序.做好检查前的准备

8、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对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还要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实施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结束后,后督察人员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向区环保局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行政行为相对人进行后督察,发现逾期未履行或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

9、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强制拆除、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等行政强制措施;.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实施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予解除;.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

10、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为做好对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现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排放污染物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含城镇污水处理站),每月至少检查1次;.对市控污染源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辖区内的其他污染源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开展专项行动检

11、查。4、 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查阅防治设施运行及维护记录;检查监控室运行及维护情况,调阅在线数据及历史数据;检查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在排污口取样监测。五、监督检查程序.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实施现场检查;.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查。六、监督检查处理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污染源单位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做以下处理: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查封扣

12、押相关设施设备、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等。(四)对建设单位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制度及“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监督检查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新建、改建、扩建或已建成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建设单位是否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是否已经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需试生产

13、的,是否向环保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是否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三、监督检查方式.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开展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进行后督察,检查单位是否落实整改要求。四、监督检查程序.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14、.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实施现场检查;.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建设单位未落实环评审批制度及“三同时”制度的,依法予以处理:.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5、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

1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

17、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实

18、施办法(2005年11月通过)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五)对街镇及相关单位减排工作事项监管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减排目

19、标责任评价考核,保证我区减排目标实现,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社区及相关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小燃煤锅炉、低空排烟设施和小烟囱拆除取缔复查工作情况,是否有回潮、反弹现象;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各街镇是否全面完成“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和国家卫星零监测的禁烧工作目标。.镇政府开展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情况,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情况。.对污染减排的环保宣传工作情况。.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减排工程是否按期完成。三、监督检查方式.减排半年度检查;.减排年度检查;.“十二五”减排工程核查;.配合国家、省开展减排核查。四、监督检查程序

20、.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实施现场检查;.对照减排工作任务,核查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通过现场检查及核查等措施,加强对街镇、中心社区及相关单位减排工作的监管。根据街镇、中心社区及相关单位年度减排工作任务及五年减排计划任务,将污染减排作为街镇、中心社区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各街镇、中心社区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各类评优创先考核挂钩,各相关单位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与环保资金补助挂钩。对减排任务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未按要求执行的街镇、中心社区

21、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挂牌督办。(六)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许可后续监管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项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辐射项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相关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高环境风险辐射项目单位以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对类以上放射源项目单位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每月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类、类放射源项目单位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每季度

22、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射线装置项目单位及辐射工作人员相关活动每季度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相关单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专项检查行动。四、监督检查措施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实施现场检查;.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进行立案查处。六、监督检查处理配合省环保厅、市环保局开展证前检查或自

23、行开展证前检查,对发现不符合获证条件的单位,建议省环保厅、市环保局不予发证,督促单位限期整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加强对单位和辐射工作人员的监管力度:.发现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有关规定执行。(七)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范围内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单位、医疗废物转移许可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单位

24、的收集、贮存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8号)等的规定;.医疗废物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医疗废物,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6月环保总局令第5号)的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开展专项检查;.不定期现场检查;.固体废物台帐资料核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查。四、监督检查措施通过询问情况、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实施现场检查;.

25、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查。六、监督检查处理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对违反医疗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6月环保总局令第5号)等规定进行处罚。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

26、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区级财政环保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监管为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高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获得区级财政环保资金补助(包括污染减排补助专项资金、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济南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等)的项目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项目

27、日常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已建成项目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区环保局和财政局,区环保局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四、监督检查程序.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实施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通过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加强对区级财政环保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监管。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取消项目单位申报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从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无故不开工建

28、设的;.无故不按计划建设的;.因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无故停止项目建设的;.无故延期竣工的;.验收不合格的。(九)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5月通过)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限值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所使用的相关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每周现场检查次;.随时查看监控平台,调阅监控历史记录;.每周考

29、核次。四、监督检查程序.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实施现场检查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进行处理;.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移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通过现场检查、平台实时监控、周考核等措施,发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

30、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格。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即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为进一步规范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严格按照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4年3月济环字201458号)的细化、量化量罚规范进行执行。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二、标准规范依据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4年3月济环字201458号)进行量罚。三、有关措施.局政策法规科对本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实行裁量公开制度,量罚办法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天桥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制度。由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审核、决定,将环境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形成有效协调、监督机制。.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执法投诉、案例指导等制度。-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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