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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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 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6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打工人应用到的场景越来越广泛了,上班族懂得申请书在写的时候有哪些需要强调的方面吗。以下是职场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6篇,供大家参考。抗诉申请书1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山东省XXXXXXXXXX村民,现住XXXXXXX区。被申请人:xxx,地址:xxxxxxxxxxxxx。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2、,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

3、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此致XXX法院申请人:XXX抗诉申请书2申请人:甲,男,申请人:乙,女,被申请人:丙,男被申请人:丁,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1。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3。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20xx年12月15作出(20xx)阜民一终

4、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申请抗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见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意见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显然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

5、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矛盾。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背了

6、“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房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一直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7、调解意见书;3、吴明才、郭国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帮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明显不公。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

8、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致此X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甲、乙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抗诉申请书3申请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农民,现住南白村河底区47-1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农民,现住南白村西头区38-1号。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xx人民检察院依法对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xx年申请人以下票的方式购买本村里南沟80亩

9、四荒宜林地植树造林,以流转方式取得里南沟16.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计96.5亩。经村委会同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20xx年林业部门给申请人颁发了林权证,注明四至范围及使用年限。20xx年与申请人相邻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请人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越经营范围,将原有的耕地变为林地,将杨树栽入与申请人相邻的地块中间的小渠里。由于杨树生长速度快,根系发达,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核桃树正常生长,致使应该挂果的树迟迟不能挂果,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效益,给申请人造成很大损失。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避免被申请人受到损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佣挖掘机在小渠中挖了一条宽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

10、渠,切断杨树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请人的杨树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挖渠行为构成侵权是错误的。原审法院虽然在审理时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提出关于被申请人的.的植树行为是否合法,但在认定本案的事实时却将本案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否合法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如果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违法的,那么申请人采取的行为就属于针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自卫行为,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如果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申请人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内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被申请人植树行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一关键事实未作认定。而事实是审理此

11、案时,原告提供的证据本村村委会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据既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该林地有经营权,也不能证明申请人对该林木具有所有权。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杨树属于本人的合法财产,自然此树木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申请人也就无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而申请人在审理时提供的证据购买村委会四荒的协议书及土地使用证及林权证可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权,并且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的树木已经给申请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申请人采取的挖渠属于自卫行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三、原审法院以申

12、请人侵权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树木损失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 在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过必要的的限度,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所以依据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申请人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综上可知,被申请人明知耕地不能随便变为林地,而在未经村委会同意下将林地变为耕地,同时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栽种树木,而且所栽种的树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抗诉申请书4申请人:*,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县,初中文化,

13、住*,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申请人:*,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抗诉请求: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死刑立即执行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抗诉申请书5申请人: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xx,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正坤之妻。电话:180ssss5320.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

1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相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

15、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一、请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二、此后,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xxxxx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16、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此致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 刘xx二XX年六月十九日抗诉申请书6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请求:请求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

17、,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二、 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此呈*法院申请人:*二oo八年十一月日 1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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