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子商务法实训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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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实训1、电子签名法律问题: 2004年 1 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 月 27 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 “我需要 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 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 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

2、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 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如:2004年 8 月 27日 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 8 月 27日 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 见人都没法见, 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 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分析: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

3、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 在于赋予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 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 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 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 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 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

4、本的法律保障。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 ”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 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 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

5、息来源、 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 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 可以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 主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 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 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

6、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根据有关报道, 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 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2、电子合同法律问题: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 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

7、 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 条第 2款和第 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 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 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 ; 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分析: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 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 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

8、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 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 而另一方面, 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 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3、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王锡麟系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和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编写、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概论一书第七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和第八章 “ 知识产权

9、的纠纷及其处理” 两章的作者。 1999 年 8月,王锡麟在上海朝霞图书经营部(下称朝霞经营部)购买一部知识产权纠纷与处理实用全书(下称实用全书 ) 。王锡麟发现由专利文献出版社(下称出版社)出版、丁文召担任主编的实用全书第三章 “ 知识产权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和第五章 “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剽窃、抄袭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了知识产权概论一书中原告王锡麟享有著作权的第七章和第八章中的内容,总共剽窃、抄

10、袭约4.1 万余字,遂向法院起诉。分析:本案系一起侵权事实清楚、情节恶劣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为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对赔偿标准、范围及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99 年 6 月 21 日,黄寺书店与出版社总编辑室就实用全书签订了“ 图书出版合同” ,其中约定如出版社因实用全书专有出版权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黄寺书店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出版社造成的损失。同日,双方又签订了“ 补充合同 ” ,约定 “ 甲方黄寺书店向乙方出版社一次性支付1.5 万元管理费; 上述作品的稿费及书,收缴两被制裁人的侵权书籍;没收非法所得;分别处以两被制裁

11、人4 万元的罚款。4、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问题:窗外搭建消防梯是否侵犯隐私权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河北某市的成某去年购买了一套住房。 今年 4 月,成某发现相邻的某宾馆在改造大楼时紧贴其北首房间的窗户旁搭建了铁楼梯。 经了解,该宾馆搭建的是消防楼梯, 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经现场勘察、惟一可以设立消防楼梯的位置。为了安全起见,宾馆为成某家的房间安装了防盗窗。 但成某认为,宾馆擅自搭建的楼梯和安装的防盗窗不仅影响房间的采光和安全, 而且使家中的一举一动都暴露在了他人眼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20 万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方便生活、 团

12、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当事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 不能损害或者应当兼顾相邻方的利益。本案中宾馆大楼与成某的住宅南北相邻,成某购买使用在先, 宾馆大楼改造使用在后, 因此,宾馆大楼进行改造时应与成某住宅保持适当的距离,并不得妨碍其通风和采光。 成某所有的房屋在四楼, 一般情况下不需安装防盗窗,由于宾馆紧贴原告窗户外墙建造了楼梯并擅自安装了防盗窗,一定程度上挡住了房屋的北向采光, 而且使四楼住宅的安全系数等同于了底楼住宅,降低了成某住宅的安全性,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住宅是相对于周围环境独立的、根据业主的独立意思表示。 可以免受他人窥视的场所。 事实上,在未获准许的情形

13、下,绝大多数业主均有拒绝他人以窥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隐私保密的意愿。由于成某的住宅位于四楼, 他人无法在近距离探视, 但楼梯架设后, 他人可以方便地上楼梯进行近距离窥视, 客观上使成某家人感觉到自己的一举一动都在公众的注视之下,生活的安宁不能得到保障,让成某家人感到难堪、痛苦、尊严丧失,已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 这种对采光、 隐私的实际损害和对居住安全的现实威胁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最后法院判决宾馆一次性给付原告成某补偿款6 万元。 是长期持续存在的,而获取利益的是宾馆,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事人在行使不

14、动产权利时,不能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5 页 - - - - - - - - - 害或者应当兼顾相邻方的利益。 本案中宾馆大楼与成某的住宅南北相邻,成某购买使用在先, 宾馆大楼改造使用在后, 因此,宾馆大楼进行改造时应与成某住宅保持适当的距离, 并不得妨碍其通风和采光。 成某所有的房屋在四楼, 一般情况下不需安装防盗窗,由于宾馆紧贴原告窗户外墙建造了楼梯并擅自安装了防盗窗,一定程度上挡住了房屋的北向采光,而且使四楼住宅的安全系数等同于了底楼住宅

15、,降低了成某住宅的安全性,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宾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5、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近期受理一起原告毛源宏诉被告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网上购物而引发的纠纷。二 OO 四年十月,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贤士湖住宅区 54 栋 3 单元 601 室的毛源宏在新浪 “ 一拍网 ” 注册,并在网上拍下商品编号为 5596482的二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格为3350 元,卖家为湖南省长沙市建设北路华天商城枫祥科技,联系人是李凤。 十一月一日, 毛源宏按照网上资料向枫祥科技的个人 (财务人员杨永花 )帐户汇款 3400 元,但没有收到电脑。此后,联系人李

16、凤手机关机。 经向湖南省长沙市工商管理局查询,发现长沙市并无建设北路,也没有华天商城,设在华天商城的枫祥科技更属子虚乌有。二 00 五年三月十六日毛源宏向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浪 “ 一拍网” 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北京阳光山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4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含旅差费 )。经东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浪“ 一拍网” 提供双方买卖这一平台,负有对卖家起码的审查义务。但“ 一拍网 ” 向网民提供完全虚假的交易信息, 而原告完全是基于对 “ 一拍网 ” 此知名网站的信任, 与虚假的枫祥科技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 一拍网 ” 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调解,被告表示愿

17、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但要求原告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网上购物引发的纠纷案件, 目前在我院尚属首例, 随着市场化程度不断拓展, 开展网上购物、网络经营活动大势所趋。 应如何维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是摆在我们执法者面前的一项新课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当今互联网迅猛发展,传统的交易方式也正在受到互联网的冲击,网上交费、网上证券买卖、网上购物等形式多样的网上交易也正逐步走向我们的日常生活。网上交易是一种以互联网为操作平台和数据传输媒介的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上交易具有速度快、信息丰富、操作便捷等优势。中国的网上交易还处于“ 初级阶段 ” , 网上交易的基础还相当薄

18、弱,在此背景下,这一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暴露了诸多问题: 首先,中国网民存在网络购物恐惧症。阿里巴巴旗下中国第二大在线拍卖网站淘宝网的总经理孙彤宇说:“ 中国人的确很想在网上购物, 但很多人都害怕迈出第一步, 他们有很多担忧: 在线支付安全吗?我买的产品会不会有瑕疵甚至是假货呢?” 现今,中国约 9000 万的上网者中,仅 10%的人通过互联网购物,而相比之下,在美国该比例达到38%。分析师也曾指出,因为中国仍然以现金为主要支付手段,所以大约有四分之一的网上交易还是交易者们当面结清的, 而仅有 30%是通过网络来支付的。 数据也显示, 中国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19、-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5 页 - - - - - - - - - 有 13 亿的人口,但信用卡发卡量却不足200 万张。究其原因,中国人缺乏在网上购物的足够信任。其次,邮递系统难以信赖,配送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网上交易的出现与发展是时代的需要,它必将促使传统相关业务的转型,并对未来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虽然 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规规章, 这些也为我国网上交易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

20、保障和支持。 但同时,随着我国信息基础建设的规范和完善,实施网上交易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且发展潜力巨大,而相关法律支持与其发展规模的差距还很大。 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状态,行业间的监管对于网上交易毫无力度且法律上对行规以难以认同,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市场信用体系极不完善, 严重影响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 也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律问题是不容回避且又亟需解决的。分析: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

21、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 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 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5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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