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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 学生团体是指由R师范学院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 学生团体包括:学生自发组成的各种专业性科技研究会,各种球类、棋类等体育性及娱乐性组织,各种艺术团及舞蹈、健美等文艺性组织,各种理论学习小组、文学通讯社、研究会、协会、编委会等文化类组织。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五条详见R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成立流程。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的筹备负责人及筹备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技能,并且有一定的政治素养。 第七
3、条 为鼓励学生团体多领域、多方向发展,新申报的学生团体如与现有学生团体性质或类别相同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成立。 第八条 禁止成立如“同乡会”、“老乡会”等按区域划分、目的不明、职责不清的团体组织。 第三章 学生团体的管理与组织机构 第九条 各学生团体由院党委宣传统战部、保卫处、院团委统一管理,并成立学生团体联合会,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学生团体联合会在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格服从学院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各学生团体须在每期开学后三周内到院团委履行注册手续,登记各学生团体人员组成情况,
4、填写学生团体成员登记表,同时提交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总结。未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团体,不得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登记事项,必须到院团委履行变更手续。院团委每学年定期将学生团体变更情况报党委宣传统战部、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应当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财务管理,接受院团委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何学生团体不得私刻印章。学生团体刻制印章,必须到院团委登记申请,由校团委报院办批准,送相关部门统一刻制。 第十六条各学生团体自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或相当比例的成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学生团体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二)选举和增补
5、学生团体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三)制订、修改学生团体章程; (四)对学生团体变更、注销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各学生团体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在其领导下负责处理学生团体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学生团体正、副会长,学生团体负责人由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校团委予以审核确认。学生团体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院全日制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有下列
6、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二)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受到党、团组织纪律处分的;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团体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职的学生团体负责人; (六)其它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根据工作需要,经报请院团委审核,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指导教师等。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不得从事超出本团体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团体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提
7、倡和支持团体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从事非法传销、*、封建迷信等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在校内不得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安排应与学院的各项工作及活动相协调,服从学院工作大局,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活动的责任由学生团体自行承担。 学生团体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学生团体活动。 学生团体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在活动中出现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团体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不得利用学生团体名义实
8、施任何个人行为,造成后果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活动的申报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执行。跨校区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的校外活动、特定时期有特定要求的活动必须申报,并在指导教师的现场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举办讲座、报告、群体性*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应提前72小时向院团委提出申请。 学生团体及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活动内容必须与申报内容相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经院团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举办培训班、学习班的学生团体必须提前两周向院团
9、委提出申请,活动的组织者应负责维持本班的秩序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公开张贴的各种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必须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宣传栏上。散发、张贴宣传品、印刷品必须经过院党委宣传统战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团体出版刊物必须遵守R师范学院内部刊物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注册程序。 凡经登记批准出版刊物,每期都必须送院党委宣传统战部、院团委各一份以备存档。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评比 第三十四条 我院学生团体实行量化评比。评比工作由院团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院团委每学期对学生团体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做全方位的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评定学生团体等级。
10、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生团体等级评定资格: (一)受处分的学生团体; (二)学生团体负责人更换不提前申报的; (三)违反学生团体活动申报规定,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开展活动与批准的方案不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期进行登记注册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等级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过程应遵循“学生团体申报,主管部门评定,公示,确定等级”的程序。 第六章 学生团体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团体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勒令整顿和注销取缔。对学生团体的通报批评、警告和勒令整顿处分由院团委执行,对学生团体的注销取缔处分由院党委宣传统战部、院团委执行,报保卫处备案
11、。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团体及相关负责人一学期内累计3次及以上不参加学生团体联合会组织的重要活动(会议、培训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勒令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三)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团体宗旨、章程相违背; (四)一学期内未举行正常活动; (五)违反学生团体财、物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服从学院管理,经教育无效的; (七)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予以注销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校规校纪,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
12、活动的; (二)背弃学生团体活动宗旨,影响恶劣的; (三)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四)冒用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五)学生团体一学年未注册的; (六)学生团体成员大会决定申请解散的; (七)停止活动,整顿无效的; (八)学生团体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R师范学院内的一切学生团体。 第四十三条 原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各学生团体章程及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违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xxxx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R师范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团委负责解释。 篇2:职业技术
13、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成立和参加学生团体的权利,维护学生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促进学院的科学、人文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团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我院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和自身实际需要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经学院审查同意,并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各级学生党团组织; (二)按照学生会章程组成的学生会组织; (三)班级组织。
14、第四条 学院提倡、鼓励、引导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院为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学生团体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参加学生团体按团体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团体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三)不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团体”;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 第六条 院团委和各系部团总支是学生团体的管理部门。学生团体
15、必须在院团委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和注册,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学生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须达到20人以上;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活动性质、成员分布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学生团体应有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正并精通学生团体业务的指导老师。 第八条 全院性的学生团体或者跨系部的学生团体,由院团委负责登记和管理;系部级的学生团体,由所在系部团总支提出意见,报院团委登记,系部团总支负责管理。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
16、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拟成立的学生团体的章程。章程应包括学生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三)会员名单及人数情况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学生证; (五)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的证明。 第十条 院团委在收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文件后15日内,对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进行全面审查、公示,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意见,并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学生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二
17、)学院或者该系部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第十二条 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院团委为该学生团体进行登记之日为该学生团体成立时间,并由院团委建立档案,发给学生团体登记证书。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 被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学生团体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学生团体会员证由院团委统一制作,任何学生团体不得自行制作会员证。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
18、自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前两周内到院团委注册,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解散。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原则上在每学期初开展纳新工作,纳新后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团委领导的学生团体联合会。学生团体联合会是全院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各学生团体工作的统筹协调。联合会秘书长由院团委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本院学生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与校外学生团体联谊,开展联合活动。 任何学生团体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及非学生成员入会。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可以通过自筹,接受赞助、奖励和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但不得强制性收取会员会费。 学生团体的经费按照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19、的发展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创办、编辑校内刊物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学生团体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党委学生工作部、院团委审核后,报党委办公室批准; (二)选用稿件全部交院团委审核后交付印制; (三)刊物印制完毕后,在院团委批准的范围内散发。 学生团体创办面向校外或社会的刊物,按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或刊物出版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院团委指导大型学生团体活动的开展,对学生团体实施定期检查,对学生团体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团体应上交工作计划,
20、并按院团委批准意见在该学期内付诸行动。 第二十二条 超出计划的活动,学生团体须提前一周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由院团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会员及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 (二)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向学院反映问题和情况;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按照章程担任学生团体职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会员的义务有: (一)积极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 (二)接受学
21、生团体的定期注册; (三)不得违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的负责人和主要干部应由学生团体会员根据团体章程规定的选举方法和程序产生,经院团委考察后确认。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我院学籍并在读; (二)具备所在学生团体的相应特长,热心工作,乐于服务; (三)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在学生中有一定威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团体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主要责任人; (三)综合测评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22、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院团委每学年对各学生团体、主要干部以及学生团体会员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突出的学生团体、干部及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登记和解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应当报院团委核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自行解散,也可以集体决议自行解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强制解散,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生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不接受院团委的管理指导;背离学生团体
23、活动宗旨,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或不健康的活动;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四)学生团体会员连续两学期不足要求的人数的; (五)学生团体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六)财务状况混乱,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开展活动违反校规校纪或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条 自动解散、自行解散和被强制解散的学生团体都应当理清财务状况,由院团委审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变更、解散应办理相应登记,并以公告形式在全院范围内宣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xxxx年9月1日起执行。 文本库 第 26 页 共 2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