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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体治理提升暨清水绿岸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1安全文明施工1.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8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工地的要求;(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并报发包人、监理人
2、审查同意;(4)承包人负责对施工所产生的所有余土、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外运和倾倒,并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市政府令第164号)的规定,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计入本合同价款内;(5)承包人应负责自身施工安全及对分包人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6)承包人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统一着装,配证上岗,文明施工,非施工相关人员不许入内;(7)承包人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封闭及场地硬化工作,施工围墙(围挡)等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耐久;(8)承包人保证周围建(构)筑物、地下及地上管线、地下人防等设施安全。1.1.4
3、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1.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14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规范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行为。1.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支付比例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人将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给承包人,该费用在工程第一笔进度款中扣除;(2)余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3)发包人按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综合评定结果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结算,如评定为不合格,承包人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其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结算价中扣除;(4)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有权催告,但无权暂停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