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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中心小学学校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责任追究相关资讯,但很多人写作责任追究相关文章时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整理的中心小学学校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中心小学学校安全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乡管理中心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各校校长、幼儿园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
2、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村派的门卫属上述情况者,学校(幼儿园)要向村写出书面报告,否则校长(园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保安(门卫)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
3、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七、各校(园)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食堂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严格进货
4、渠道。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查体,上岗时要佩带健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z市中心小学 篇2:沂山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沂山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
5、责”,“谁批准,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员工为具体负责人。 第三条按照安全工作要求,明确安全分工,确定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到人,形成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抓好本部门人员安全教育知识培训,如果因教育不到位而出现事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果因班主任
6、教育监管不力而出现学生意外事故,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职称评聘资格。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日常监督检查由安全办负责,要勤于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若因监管不到位,工作不细致或对其他部门上报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在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上,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依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相应的组织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
7、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一、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 1、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安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3、火灾发生后,因组织疏散不及时,造成学生踩踏或学生伤害的; 4、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5、校内用火点、线路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生上、放学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在校门前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2、学校未实行校园封闭管理,导致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因指挥不当或未按指定路线行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认定
8、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5、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6、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或安全保卫措施不完善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
9、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10、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11、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文件规定,购进、出售腐烂变质及“三无”食品造成中毒事故的; 1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追究按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22431号)执行。 四、教育教学事故的责任认定(具体操作参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1、因旷职(包括公、私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教导处未安排串课而导致课未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2、体罚、变相体罚
10、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3、上课期间教室外抽烟、接打电话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4、品行不良,行为不端,猥亵侮辱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 5、上班期间酗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6、室外体育课因保护不当或不力造成学生严重运动伤害;体育课未按原定计划随便改换活动内容而造成学生运动伤害和造成影响的;体育课期间因教师不在岗,学生无人监管造成学生伤害的。 五、校舍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校每学期开学前未按规定组织校舍检查鉴定,有危房未查出、有危房不及时报告或不报告的; 2、学校安排和组织师生在D级危房上课、办公或食宿的; 3、因楼梯扶手松动、照明设施不完善、校舍楼房
11、悬浮物有危险等原因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 4、明知存在危房、危墙、危厕,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主要是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和化学危险品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药品丢失和学生伤害事故的。 七、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主要是发生传染病疫情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救治工作,致使传染病疫情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未执行校内外大型活动报批制度,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2、未制定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或制定的安全应急预案职责不明确、分工不明确,在活动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 3、
12、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出现安全事故的。 九、外来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由于门卫人员未执行校园封闭管理制度,致使社会闲散人员进校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2、未定期对学生进行管制刀具清理,造成暴力侵害事故的; 3、对“三生”(流失生、学困生、劣迹生)、行为偏差生、有暴力倾向的学生帮教不力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十、寝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对消防器材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寝室火灾事故的; 2、因寝室防护设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未建立学校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致使寝室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13、4、舍务教师监管不到位,不负责任,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十一、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平时值班值宿、节假日值班值宿不到位或到位不尽职,且当日校内发生重大治安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 2、学校门卫人员和校警不在岗尽职或在岗不尽职,导致外来人员入校造成学校财物损失或造成师生伤害事故的; 临时工涉及到事故,参照本制度执行,其罚金应在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对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负有直接、间接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法治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
14、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对依法治校工作、安全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和安全工作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重大违法事故的。 3、对校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上报的。 4、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5、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事态扩大的。 6、相关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对压力表、阀门、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重大事故的。 7、对重点、特殊工种,使用无上岗资格证
15、人员,并不按要求积极组织培训造成事故的。 第九条学校在重大责任事故的防范处理上要遵循以下规定要求,对末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积极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校长应对本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2、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设施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要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落实。 3、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
16、市教育局备案。 4、对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对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学校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在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时,实行重大集体活动逐级报批制度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要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要无条件地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
17、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要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教育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条由学校协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学校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篇3:第二中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中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坚持“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
18、给予责任追究。 2、属以下情况的,追究所在党支部的责任: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每半年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培养联系人、全体党员的意见,或没有经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没有实行票决制进行表决,或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人数要求,或投赞成票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要求,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5)没有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人材料上报党总支审批的。
19、 (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没有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7)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没有经支部大会讨论票决而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9)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
20、,也要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3、属以下情况的,追究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相关情况的。 (2)没有就发展对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3)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真实情况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党总支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4、各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
21、工作整体目标。 5、党总支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在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质量的前提下,对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和无特殊原因三年内未发展党员的党支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篇4:刨城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方案 刨城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学校及幼儿园,由于学生是特殊群体
22、,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主要指学校食堂、小卖部和学生集体用餐(包括外出活动用餐)的卫生管理,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工作原则。 二、工作机构 (一)我校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学校校长z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总指挥。副校长z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副总指挥。组员由各校务成员组成。 (二)食品安全事故工作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救援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组、事故调查组。 (三)办公室挂靠在教导处,办公室主任:z;救援行动组组长z;疏散引导组组长z;安全防护组组长z;事故调
23、查组组长z。 三、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一)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建立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考核科室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科室相关人员一律取消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学校以及幼儿园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前,设计施工图纸要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经预防性卫生监督、符合卫生学要求签署意见后,再行组织施工,以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工程竣工后要申请卫生监督部门进行验收。 (三)学校以及幼儿园的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均须进行健康
24、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就业。学校主管后勤工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查证、验证制度。 (四)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学校要对食品采购严格把关,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五)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每餐的各种食品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原则上,所有熟食不应隔餐过夜。食堂剩余熟食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
25、方可继续出售。 (六)学校以及幼儿园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七)学校食堂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八)学校要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九)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
26、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十二)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2小时内)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报后2小时内)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一)对玩忽职守
27、、疏于管理,违反本方案,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本方案,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方案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二)食堂:学校自办食堂。 (三)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学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 29 页 共 2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