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青刑初字第68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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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介绍的是上海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青刑初字第683号相关法律判决书,律师为您提供多种类型的法律咨询(2009)青刑初字第68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阿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09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阿六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阿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袁阿六窜至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淀西村3119号被害人金杰锋、田学红住处,溜门进入二楼东面卧室,窃得合计价值人民币4,138元的黄金

2、项链1根(含挂坠)、黄金耳环1副、黄金戒指1枚以及现金人民币1,280元。案发后,赃物、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另查明,2009年7月26日,被告人袁阿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袁阿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杰锋、田学红的陈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青浦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阿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阿

3、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阿六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袁阿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阿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诫勉语:袁阿六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

4、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5、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6、职务:工作单位:住所:电话:被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案由:因对(单位)年月日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此致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附:本申请书副本份。原处理决定书份。其它证明文件件。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行政诉讼答辩书答辩人: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所:电话:因诉我单位一案,兹答辩如下: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附:答辩书副本份。其它文件份from sign 202111010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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