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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病假、事假等假期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考勤制度第一条 考勤是指对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它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人事管理、考核评价员工、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奖惩任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第二条 考勤对象为医院在编人员以及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返聘职工。第三条 每月0号之前上交科室考勤表到人事科(人
2、事科未设置之前暂交财务科)。第四条 考勤结果与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励工资、年终考核奖等直接挂钩。第二章假期规定及待遇第五条 病假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不能上班进行正常工作,经本院或省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医生诊断证明而获准休息、疗养、治疗以及恢复健康的缺勤时间。凡本院的诊断证明须由相应专业具有中级职称的医生出具,并经该专业科室主任签字。(一)一般疾病假期工资待遇、门诊病假3天(含三天)以内不扣工资.2、门诊病假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肺结核、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职业暴露等疾病个月内不扣工资,超过3个月,发放4%工资。其它疾病发放40。3、住
3、院治疗:住院6个月以内不扣工资,超过6个月发放60%工资。(三)其他规定、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合同制职工请病假按上述标准执行。3、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4、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休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5、病假时间当年累计计算,跨年度请病假休息的,上年度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应累计计算。长期病休人员的病假时间,从首次请病假时间起连续累计计算。连续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起按上述标准执行工资待遇;累计病
4、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或年底统一扣发工资。6、长期病休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提交相应专业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并给予3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旧病复发的,试工前后的病假应合并计算。试工期内另患其他疾病或试工期满后旧病复发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第六条 事假事假是指职工经领导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期。请事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事先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两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1、事假期间扣发全部工资。2、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
5、秀。3、事假期间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4、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重病需外出陪医或陪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第七条 探亲假探亲假是指职工探望并与配偶、父亲、母亲团聚的假期。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1、职工探望配偶的
6、,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医院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期间任何一年均可),假期为20天。符合探亲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异地并且符合规定,也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4、在探亲假之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5、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6、刚分配的同志试用期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12、新婚职工结婚满一年的,方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已婚
7、职工丧偶或离婚后又未再婚,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按未婚职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13、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职工所在地团聚时,职工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军队干部已经利用年休假期与其团聚过的,职工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14、职工配偶是学生的,应由在校学习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期探亲,费用自理。职工如因特殊情况需去学生一方所在地探望的,医院可视情况准其到学生一方探望。15、夫妻双方都符合探亲条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为避免重复,职工享受探亲待遇时,必须出具配偶不享受探亲待遇的证明。16、探亲假期间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第八条 婚
8、假婚假是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按规定享受的一种假期,结婚当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1、按照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女2周岁,男周岁)登记结婚的,可给予婚假3天。、男女双方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费用自理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再享受晚婚假.5、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第九条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5天。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2、如果职
9、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1天(非直系亲属死亡的不给路程假),路费自理。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第十条 产假(护理假)、女职工产假为1天,其中:产前假15天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配偶按照政策生育的给予30天护理假。3、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及上报卫生计生局外,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第十一条计生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给予计生假5天;妊娠4个月以上给予
10、计生假4天。2、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4、计生假期间按天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第十二条进修假、学术会议假按照盐津县中医医院进修学习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工伤假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
11、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科室或本人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人事科(未设立人事科前在办公室)报告,经院领导同意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
12、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后,医药费用由医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担.所在科室或本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该科室或本人负担。(五)职工休工伤假期间视同出勤,待遇不变。(六)职工因伤重住院,配偶是本院职工的,住院期间其配偶可作为医院公派陪护人员为其陪护,陪护期间按出勤对待。配偶不是本院职工自愿承担陪护任务的,医院可按雇用陪护人员的费用标准发给陪护费.工伤较轻在家休养的,医院不安排陪护.第十四条带薪年休假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按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执行。第三章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第十五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职工因患病、个人或家庭急事、结婚或处理直系亲属丧事等需要
13、请假,必须依照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请假必须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科室意见是请假审批的关键,科室必须严格把关,凡因科室把关不严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科室的责任。(一)一般职工审批流程:天及以下的由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审批,3至7天的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由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科室领导正副职请假,7天以内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三)单位副职请假,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四)单位负责人请假,由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并
14、及时向科室主要领导及人事科销假,否则按超假处理。若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事先申明理由,按要求办理有关续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第四章旷工及其处理第十八条旷工旷工是指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工作。(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虽已要求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3、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擅自超假者;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6、因蓄意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者;7、要求调离或申请外出学习,未获批
15、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办理离院手续而擅自离院者。(二)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累计超过2个小时(含2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累计超过个小时(含6个小时)的按旷工天处理.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半小时内签到的按迟到处理,不签到的按旷工处理。(三)确有正当理由(如急病)而来不及事先请假者,事后须立即向有关领导申明,补办请假手续并经批准的可以不按旷工论处。第十九条旷工处理(一)凡旷工者,扣发三倍工资,年终考核不得为优秀。(二)旷工超过天不到10天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旷工超过10天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第五章考勤管理第二十条各科室必须建立和健全考勤制度,严格执行请假审批程序,使考勤管理程序化
16、、制度化。第二十一条 人事科(未设立人事科前由办公室代替)是医院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的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科、院办公室、督查科、设备科、财务科、信息科、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等科室组成医院考勤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考勤的督导、检查工作。第二十二条 科室主要领导为本科室考勤工作的主管领导第二十三条 考勤报送要求(一)考勤时间1、考勤周期为1个月;2、考勤报送时间为每月的10日前(如遇节假日,上报时间可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二)考勤流程1、各科室根据本科工作和人员情况科学合理的进行排班;2、职工有事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请假审批;3、考勤周期结束,考勤情况汇总后,连同批准的请假条,按
17、规定时间报送人事科(未设立人事科前交财务科)。4、人事科汇总、分析全院考勤情况,将考勤结果及时抄送财务科、信息科等相关科室5、根据考勤结果,对违犯考勤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奖惩。(三)填报要求考勤员应将本月本科室职工出勤、缺勤情况以及其它变动信息如实填报。1、假期填写规范: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计生假、进修假、出差、工伤假、带薪年休假等。2、对卫生支农、驻村帮扶、巡回义诊等不在岗人员要注明。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应如实反映本科室人员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上报考勤情况与实际不符或不按时报送考勤的,将对科室和个人通报批评。所在科室和个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先树优工作。由于漏报或
18、错报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所损失的经济数额在本科室绩效工资中直接扣回。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凡当月应扣除的工资、绩效工资等,从当月扣除,若当月已经发放,则从下个月的工资中扣除.第二十六条 不论何种原因,被停发工资期间,经批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应缴社会保险费全部由本人负责,并预先交至财务科.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假期天数一律连续计算,如1月1日起请假天,则销假日期为1月30日。第二十八条 除带薪年休假外,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二十九条 考勤奖惩规定1、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计生假,按累计假期天数扣发年度奖励工资、年终考核奖、奖励性绩效等。2、因公安排到医联体合作单位工作的,每天补助200。00元.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未涉及到的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家、省、市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17年6月日起施行,原医院请假、休假制度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