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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第1篇 甲方(电信运营商): 乙方(用户): 根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范围 (一)甲方在其承诺的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用户服务及乙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 (二)乙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甲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乙方办理入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
2、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市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乙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或其他终端,申请开通新服务项目时,应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乙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发现乙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网
3、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未尽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乙方重要的个人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甲方应按国家相关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通信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通信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国家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甲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应按乙方选定的优惠标准,自优惠方案确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
4、,甲方有权停机,且乙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甲方应在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60日乙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合同,并追索乙方欠缴的全部费用。 (四)乙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交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双方应对通信费用进行风险控制。 (二)乙方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应及时进行核实,甲方应积极配合查询。 (三)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甲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甲方应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按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
5、;当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预消费额度时,甲方有权停机。(本条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内容。甲方客服热线为_。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区内、长途及漫游通话的收费清单的,甲方应免费提供;甲方对乙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清楚、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甲方对乙方通信费用详细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低于5个月。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需要乙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甲
6、方对原始定制凭证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乙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甲方提出。甲方擅自开通上述服务项目的,不得向乙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五)甲方对乙方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 (六)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公益性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号码转让 乙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sim(utk、uim)卡规定 乙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 sim (utk、uim)卡的个人密码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的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
7、乙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证件,前往甲方营业场所解锁。因乙方操作不当致使sim (utk、uim)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乙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服务质量 (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甲方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乙方向甲方申告服务障碍的,甲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但属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移动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甲方应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8、 (四)乙方在甲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约定超出此时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减免乙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五)乙方向甲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予以办理。如甲方未按时停止该项服务的,乙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六)为保证乙方利益,甲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乙方发现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被他人非法盗用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停止服务。甲方应在技术上协助乙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甲方不承担在接到乙方停止服务通知前发生的通信
9、费用及其他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甲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乙方可就解决方案与甲方协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乙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甲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要求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
10、甲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件复印处) 年月日 年月日第一联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第2篇 甲方:_ 乙方(客户填写):_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精神现就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移动通信服务相关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为乙方在中国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的范围内提供移动通信网络服务和客户服务,向乙方提供其申请开通的各项移动通信服务
11、,并根据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2、乙方必须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由于乙方使用无入网许可移动电话机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负责任。 3、乙方入网后的移动电话均具有区内、国内长途和国内漫游功能。 4、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开通国际长途、国际漫游功能及各项服务功能。乙方如申请开通国际长途和国际漫游功能,须在甲方营业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并预存话费,方可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使用移动电话。 5、乙方入网时,个人用户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须同时提供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单位用户凭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并保证
12、所有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工作人员核对客户登记资料。甲方如发现乙方所填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通信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6、乙方入网登记资料信息发生变化,须及时通知甲方。凡因乙方通信地址不详,邮政编码不准确等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发出的话费帐单、用户认证信函以及其他业务通知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住所地(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住址或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不在本市的客户,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入网: (1)须由本市居民或本市单位提供担保,同时由担保人本人签字或担保单位盖章认可; (2)乙方凭有效证件,办理话费预存,预存的最低额度根据不同业
13、务项目由甲方确定。 在乙方未发生欠费的情况下,如担保人要求撤销担保并经甲方同意,则乙方须提供新的担保人,并与甲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乙方亦可到甲方营业场所办理话费预存。如乙方既未提供新的担保人又未办理话费预存,甲方有权停机。 如乙方因欠费被停机,担保人在结清欠费和违约金后,可以解除担保合同。乙方必须提供新的担保人或办理话费预存,甲方方为乙方重新开机。 乙方应保证所登记的担保人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如甲方发现担保人的登记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停机。 8、乙方应于每月1日至20日与甲方结清上一计费周期的通信费用。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停机,并依欠费金额按每日3。的标准加收违约金。欠费满三个
14、月的,甲方有权做销号处理,本协议自动终止。销号后,甲方有权继续追索乙方所欠的全部费用。 9、乙方应根据自身支杠力对通信费用进行控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交费信用程度确定乙方的话费透支额度。为了保护乙方的权益,若乙方通信费用超出话费透支额度,甲方应通知乙方有关情况,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间内交清已发生的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部分或全部通信服务。 10、甲乙双方同意:若乙方为_年_月_日起入网或过户的,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_元时,甲方有权通过发送短消息(以甲方短消息成功发送视为通知送达)通知乙方交纳至少_元的预存费用。如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_元乙方仍未交纳预存费用,甲方有权暂停为乙方提供通信服
15、务。本条优先于第八条的适用。 11、若乙方对甲方收取的话费存有异议且有充分理由,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应予调查核实并作相应处理。 12、乙方申请停机,应照常交纳每个月的停机保号费;因欠费等原因被甲方停机期间,应照常交纳每个月的基本月租费。 13、乙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交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14、乙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应经甲方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为有效。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索未结清费用的权利。 15、乙方要求退网时,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后方可解除本协议,甲方已收取的入网费、sim卡费、选号费等不退还。 16、乙方可自行设置和解除sim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pin是1234。在连续三次输入
16、错误的密码时将会锁卡,此时请携带有效证件(入网时所用证件)前往甲方营业厅解锁,严禁自行解锁。因人为操作不当致使sim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甲方不提供免费更换业务。 17、乙方申请开通各种新业务时,应配备具有该功能的移动电话,由于乙方移动电话功能不支持造成无法使用新业务的,甲方不负责任。 18、客户服务密码是乙方重要的客户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凡使用客户服务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不知道乙方客户服务密码的内容。由于乙方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客户服务密码被盗用,乙方须缴纳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应协助乙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但甲方不对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的乙方损失
17、负责。 19、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0、由于乙方保管不善等原因被他人非法盗打,乙方须缴纳因被盗打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应在技术上协助乙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但甲方不对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的乙方损失负责。 21、为改善网络通信质量,甲方有权对网络采取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并以业务公告或其他形式提前通知乙方,对因此导致乙方通信中断、号码更改等而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因甲方通信网络整体升级,导致本人网协议无法履行,甲方同意在乙方转到甲方其他网络时提供优惠,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不退。 22、对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及政
18、府行为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3、本协议如有变更,甲方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对新协议有异议,须在业务公告发出后一个月内与甲方协商,否则将视为乙方已知悉并同意本协议的变更。 24、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 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附件 客户入网登记单 客 户 资 料 (请您详细填写) 客户名称 传真号码 联系固定电话 客 经 办
19、 人 联系固定电话 证件名称身份证 军官证 护照 营业执照 其他 签发地 证件号码 户通信地址 邮 政 编 码 业 务 功 能 选 择 (请在您需要的业务前的内画 ) 国际长途 国际漫游(含国际长途) 语音信箱 填 邮寄话单 移动秘书(密码) wap业务 服务项目手机银行 手机证券 gprs业务 数据业务 主叫/被叫 号码(营业员填写) 写 传真业务 主叫/被叫 号码(营业员填写) 付 款 方 式 (请在您需要的业务前的内画 ) 入网付款方式现金 支票 其它 话费付款方式 现金 预付款 银行托收 其它 单位加盖财务 开户银行 章 银行行号 银行委托收款 帐户名称 银行帐号 受 理 单 位 填
20、写 (由业务受理人员填写) 受担 保无 有 担保合同编号 理移动电话号码 sim卡号 imei码 机型 单(1) 位(2) 填(3) 写(4) (5)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发票号: 1.以上客户资料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有效;本公司如发现客户所填写的 内容不真实有权停止网络服务。 备 2.全球通数字移动电话开通时已具有国内长途和国内漫游功能,不能取消该 功能。 3.入网登记单一式两联,客户与本公司各存一联,请您妥善保管。 注 4.客户服务密码是客户重要的个人资料,可作为办理业务的凭证,请客户务 必注意密码的保密,凡使用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客户亲自办理,并由客 户负责。部分业务仍需持证件办理。
21、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第3篇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 (后付费类) 合同编号: 用户(甲方): 基础电信业务运营企业(乙方): 根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范围 (一)乙方在其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用户服务及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 (二)甲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甲方办理入网
22、、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或其他终端,申请开通新服务项目时,应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三)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的,甲方应办理相应担保手续。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改。如乙方
23、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甲方重要的个人资料,甲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乙方应在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按乙方统一的费用标准向甲方收取通信费用,并按要求明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全网调整通信
24、费用标准的,应自统一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自甲方选定的优惠方案生效时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机,且甲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 日甲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合同,并追索甲方欠缴的全部费用。 (四)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缴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拨打本地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除外) 。 第五条 风
25、险控制 (一)双方应对通信费用进行风险控制。 (二)甲方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应及时进行核实,乙方应积极配合查询。 (三)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乙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乙方应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按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预消费额度时,乙方有权停机。(本款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可通过乙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内容。乙方客服热线为 。 (二)乙方对甲方通信费用详细资料应至少保留5个月,并按甲方要求免费提供相应的区内、长途及漫游通话收费清单,对甲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
26、予以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乙方对原始定制凭证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甲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开通上述服务项目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四)乙方依合同约定对甲方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 (五)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本地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号码转让 甲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sim(utk、uim)卡规定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_卡的
27、个人密码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的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场所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sim (utk、uim)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服务质量 (一)乙方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甲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乙方的网络覆盖范围内,甲方向乙方申告服务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月功能费。但属于甲方或第三方
28、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移动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乙方应在甲方申告后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甲方在乙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免收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五)甲方向乙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如乙方受理后未按承诺的时间予以停止,甲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甲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停止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六)为保证甲方利益,乙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甲方认为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被盗用
29、的,应及时通过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等方式通知乙方停止服务,并办理相关停机手续。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甲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国家允许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乙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甲方要求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乙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甲方(签字): (身份证件复印处)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制定 17 /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