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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3起化工企业燃爆事故的分析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针对化工企业的动火作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对作业安全防火、动火分析和人员职责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笔者通过对所在市内几起化工企业燃爆事故的分析,发现动火作业中保障作业安全的关键因素还是在人,在于将岗位职责落实到位。因职责不落实引发的事故当前因责任不落实引发的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部位的危险分析未落实。动火作业的危险性很大,尤其是在设备设施上动火,首先应对工艺设备进行了解。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规定其应在作业前详细了解
2、动火部位情况,落实安全措施。如果作业负责人对工艺过程不熟悉,就不能较好地履职,容易产生误判断。例如:某企业给一个储罐制作顶部围栏,储罐内储存的是清洗回收水。因作业负责人对水的使用过程不熟悉,认为在水罐上动火不会产生危险,因此只安排检测人员对储罐周围环境中的气体进行了检测。但是,储罐内的水清洗过EV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后,会含有少量可燃气体醋酸乙烯,当时集聚在储罐顶部的醋酸乙烯与空气混合浓度已达爆炸界限,一动火,立即发生了爆炸,2名在罐顶作业人员被炸飞,导致一死一重伤。二是作业负责人对现场检查的职责履行不到位。除动火部位外,作业负责人还应对动火作业周围环境进行危险识别,有时虽抓住了重点,但
3、忽略了细节,也会发生事故。如:某公司在对贮槽进行检修的过程中,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首先清洗贮槽,待符合动火要求,内部气体检测合格后,接着就拖设备、忙指挥,安排动火作业,但在忙碌时却忽视了贮槽下方地面有少量溶剂甲苯残留这一情况。动火后,焊渣飞溅引燃了地面上残留的甲苯,从而引发了火灾事故。三是监火人对动火人监护职责缺失。监火人负有动火现场的监护职责,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一家企业安排外包单位为储罐增设一根管线,要求在划定区域预制好后,用法兰进行连接。管线预制好后,外包作业人员将管线拿到储罐区与罐体进行配管,因配管有出入需要补焊,但这时作业人员并未按要求回到原指定区域内动火,而是在与罐体直接相连的管线
4、上进行动火。因罐体内油气与管线相通,动火后立即爆炸,储罐从基础上拔起,飞出30多m,造成1死2伤。当时,对现场场所熟悉,应在动火期间全程监火的监火人离开了现场,未能阻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酿成惨痛的事故。防范措施为防止动火作业中的此类事故,企业应做好防范措施。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人员,明确各自职责,增强责任感、责任心,组织学习相关事故案例,增强对危险作业的认知。加强动火作业负责人资格的审查。作业负责人是动火作业中的关键人物,企业应对现有作业负责人进行审查、考核,确保他们熟悉生产单位的设备设施、工艺路线和危险源,具备分析协调管理能力,保证动火作业的全面安全。落实动火作业票中
5、各项要求。首先,所有动火作业都应持票操作,票面上各要素应填写完整,要写明作业人的有效证件号,检测场所的具体浓度;其次,作业负责人应对票面上的安全措施到现场逐项对照查实,对设备设施、物料管线、电气线路,物品摆放,以及安全距离等进行细致检查,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强化对外来作业人员告知。化工企业许多危险作业由外包作业单位完成,虽然外包单位人员能埋头苦干,但普遍存在对复杂的化工作业场所不熟悉,对场所周边危险因素不清楚,对什么地方能动火,什么地方不能动火不很明确的现象。生产经营单位在检维修前,应强化对外包单位员工的现场危害告知义务,提高现场作业人员在化工企业作业的安全防护意识,介质不明确的管线不动,危险性不清楚的场所不去,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监护,不得擅自作业。增加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企业应进行排查,在可能产生危险的设备设施上完善警示标志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看似一个标牌,似乎并不重要,但在一些场所,如果增设一些警示标志,也许就能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如:在对储罐充装气体后,在醒目位置及时挂好警示牌,那么就能阻止误入罐的行为;对一些存在少量可燃气体、油气的水罐、碱罐上悬挂“内有可燃气体,严禁动火”等标志,施工人员就能提高警惕,不会随意在设备上动火、动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