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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及其监督检查,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无论生产几类食品,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
2、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工作职责。(以下简称自治区局)(一)制定全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二)根据食品类别和风险状况,确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三)负责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决定;(四)负责审查组长、审查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五)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空白证书印制、发放;(六)负责公告本级发证企业及注销企业名单;(七)负责监督指导全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第六条 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以下简称地州市局)(一)制定本地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制度;(二)负责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决定;(三)承担自
3、治区局委托的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四)负责本地区审查组长、审查员派遣;(五)负责公告本级许可企业及注销企业名单。第七条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职责。(以下简称县级局)(一)协助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二)协助审查组对企业需整改项目进行验收;(三)负责获证企业日常监管工作;(五)建立获证企业监管档案。第八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工作职责。(简称审评中心)(一)负责组织自治区局许可类别食品现场核查及许可材料审查工作;(二)负责自治区局委托地州市局现场核查的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材料审查工作;(三)负责食品生产许可材料的归档工作。第三章 申请受理第九条 企
4、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 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第十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和十三条之规定提交申请材料(附件1);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提交申请材料。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管理的食品类别,还应当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第十一条 自治区局、地州市局按照许可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5、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食品的,应当根据自治区局确定的许可权限,分别提交受理申请。不属于本部门受理权限范围内的,应当告知具有相应受理权限的部门。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
6、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2);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章 现场核查第十四条 审评中心、地州市局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定审查计划,向申请人送达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4),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第十五条 同时申请多个类别,涉及不同级别审批权限的同一个企业,审评中心与地州市局可根据情况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也可分别开展核查。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资质,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七条 核查人员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7、审查通则及有关类别食品的审查细则开展现场核查。第十八条 现场核查时,还应当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还应当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试制食品检验可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原则上,按照执行标准,每一类食品应当提供一份检验报告。第十九条 现场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查组长应及时向核查组派遣单位报告。第二十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二十一条 属于自
8、治区局许可权限的,县级局应当出具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5),填写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的有关人员,日常监管人员不少于2名。第五章 许可决定第二十二条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属于地州市局许可权限的,由地州市局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附件6),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自治区局许可权限的,审评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许可材料的审查,由自治区局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自治区局委托地州市局受理、现场审核的,地州市局应当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将许可材料报审评中心,审评中心在5个工作日
9、内完成对许可材料的审查,由自治区局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附件7),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自治区局或地州市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第二十四条 地州市局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上报自治区局。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第六章许可证管理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
10、为正本、副本及食品品种明细表(附件8)。自治区局每年年底根据地州市局需求,统一印制空白证书,并做好发放工作。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及食品品种明细表填写规定按照国家总局有关规定执行(附件9)。第七章变更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第三十条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
11、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一) 生产场所迁移。(二)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三)增加食品类别。第三十三条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提供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第三十五条 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
12、,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对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第八章 延续换证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提供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
13、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四十条 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九章 补办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交材料第四十二条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十章 注销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
14、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提交材料。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食药
15、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对地州市局、自治区审评中心、县级局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第四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将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第四十七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生产者实施全覆盖检查。第四十八条 自觉接受食品生产者和社会监督,对擅自增设许可条件,降低审查标准,故意刁难企业,牟取不当利益等
16、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许可流程登记表(附件10 )及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第五十条自治区局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章、四、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五十三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
17、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全部完成换发新证工作,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第五十五条 各地州市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 日起施行。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受理通知书 3、不予受理通知书 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5、日常监管人员登记表 6、准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7、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8、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9、食品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10、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
18、 食品添加剂 首次 变更 延续 申请人名称: (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声 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字、盖章):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住 所生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变更事项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备 注二、食品安全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职务文化程度、专业三、产品信息表序号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类别编号
19、类别名称品种明细注:具体填写参照食品分类目录。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信息表序号生产场点、工艺、工序名称生产场点、工艺、工序所在地注: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审查细则规定的各工艺要求。食品生产许可其他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还需提交材料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4.工艺设备布局图;5.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6.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7.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8.其他材料。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设备、设施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检验仪器序号检验仪器名称精度等级数量食品安
20、全管理制度清单序号管理制度名称文本编号1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2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3出场检验记录管理制度4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6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7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8其他制度 附件2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受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提出 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3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1、通知书( )不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申请的 ,经审查,不需要取得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不满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及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从本决定,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核查组、 申请人名称
22、: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现定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申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类别) 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及联系方式:核查组长: 联系电话: 核查成员: 联系电话: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二、核查事项(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一)新申证:(对照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实施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二)变更:(变更部分核查内容)1.管理制度 2.人员管理 3.生产场所4.设备设施 5.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现场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三、现场核查工作程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
23、15版)要求执行。1.召开首次会议;2.实施现场核查;3.汇总核查情况;4.形成核查结论;5.召开末次会议。四、有关准备工作请申请人做好现场核查相关准备工作。提供合适的工作场所,配备适当的核查协助人员,以及做好其他与现场核查有关的准备工作,保障现场核查活动顺利进行。五、其他要求如对核查人员有回避要求的,申请人应于本通知确定的现场核查日期2个工作日前提出。 (部门公章)年 月 日附件5日常监管人员登记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申证单元日常监管人员(1)日常监管人员(2)(部门公章)年 月 日备注:该表由县级局按照食品生产企业监管计划填写。附件6 准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24、( )许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食品类别)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现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向你(单位)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按规定送达,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附件7 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未许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食品类别) ,经审查,不符合项目规定要求。现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理由 。如不服从本决定,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
25、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按规定送达,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8 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1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的格式。本部分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缮制、计算机处理等。1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B/T 10335.1-2005 涂布纸和纸板涂布美术印刷纸(铜版纸)GB/T 16832-1997 格式设计基本样式13 术语和定义13.1 图文区 image
26、 area用于复制、存储或传输顺序记录信息的预定区域。GB/T 1683214 设计原则14.1 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14.2 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由若干个元素组成,其中数据项设置应简洁明了,避免冗余数据元的出现。14.3 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应既能满足食品生产许可业务管理需要,又能满足数据自动处理的需要。15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格式15.1 纸张及防伪要求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正本用纸为A3型亚光铜版印刷纸(即297毫米420毫米),并符合GB/T 10335.1中定量为157g/m2 ,平滑度400s的纸张要求。在正本左上角向右30毫米,上边
27、缘向下43毫米处开始,隐印有“食品生产许可”字样的荧光防伪标识。“食品生产许可”字体为隶书,字号为40磅,防伪油墨为无色荧光绿(表面看不到,只能通过验钞灯才可以看到)。注:本标准中图文区的文字(包括荧光防伪文字以及图文区中的数据项等)位置是指文字的左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缘的距离,文字上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的距离。15.2 图文区尺寸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图文区尺寸为:257毫米380毫米;图文区外边缘距离许可证上下左右上边缘均为20毫米。(证书花边距边缘20毫米)15.3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的构成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由下列元素构成:a) 边框b) 底色c) 国徽(烫金)d) 数据项其中数据项包括:1
28、) 食品生产许可证2)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3) 生产者名称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 住所6) 生产地址7) 食品类别8) 有效期至年月日9) 许可证编号10)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11)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12) 投诉举报电话:1233113) 发证机关14) 签发人15) 年月日16) 二维码1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制15.4 正本图文区各元素说明15.4.1 边框边框宽度均为8毫米;边框颜色CMYK=C:50,M:50,Y:70;边框左侧外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缘20毫米,边框左侧内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缘28毫米;边框右侧外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缘400毫米,边框右侧内边缘距离许可
29、证左边缘392毫米;边框上侧外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20毫米,边框上侧内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28毫米;边框下侧外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277毫米,边框下侧内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269毫米;边框花纹样式按照本标准中“图1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格式示意图”中的花纹样式设计。注1:本标准中图文区元素区域位置误差均为1毫米。注2:正本图文区元素(国徽徽章除外)颜色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黑色CMYK=K:100。15.4.2 底色底色颜色CMYK=C:65,M:20;水印字样为“CFDA”,颜色为CMYK=C:65,M:20,水平放置,字体为黑体,字号为36磅,“CFDA”字样中的字连续排列,字样与字样之间间隔1
30、6毫米,水印字样相邻行间隔5毫米。15.4.3 国徽徽章居于许可证横向居中位置,国徽:4951mm ;徽章左侧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缘186毫米,右侧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缘235毫米;徽章上侧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32毫米,下侧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83毫米。注:国徽印制参照GB15093-2008。15.4.4 数据项15.4.1 食品生产许可证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115毫米,上边缘91毫米开始;表示: 字体为方正小标宋简体(简称小标宋),字号为55磅,间距为11毫米,字体颜色为CMYK=C:30,M:35,Y:100。15.4.2 生产者名称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50毫米,上边缘120毫米处开
31、始,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持两端对齐;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20磅;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8磅。15.4.3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50毫米,上边缘134毫米处开始,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持两端对齐;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社会信用代码”字号为20磅,“身份证号码”字号为18磅;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8磅。15.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50毫米,上边缘152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20磅;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
32、为18磅。15.4.5 住所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50毫米,上边缘165毫米处开始,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持两端对齐;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20磅;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8磅(如地址较长,可适当缩小字号)。15.4.6 生产地址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50毫米,上边缘178毫米处开始,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持两端对齐;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20磅;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8磅(如地址较长或多个地址,可适当缩小字号)。15.4.7 食品类别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50毫米,上边缘204毫米处开始,与“法定代表人(
33、负责人)”保持两端对齐;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20磅;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8磅,事项内容打印区域宽度为130毫米。(如食品类别内容较多,打印区域不够,可适当缩小字号)。15.4.8 有效期至年月日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50毫米,上边缘255毫米处开始,“至年”相邻两个字间隔27毫米,“年月日”相邻两个字间隔16毫米;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20磅;事项内容:“有效期至 * 年 * 月 * 日”中具体日期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8磅,所填时间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15.4.9 许可证编号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230毫米,上边缘120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与“
34、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两端对齐;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20磅;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20磅。15.4.10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230毫米,上边缘134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20磅;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8磅。15.4.11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230毫米,上边缘152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20磅;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8磅。15.4.12 投诉举报电话:12331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230毫米,上边缘178毫
35、米处开始,连续排列,与“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两端对齐;表示:字体为小标宋,“投诉举报电话”字号为20磅,12331字号为18磅。15.4.13 发证机关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230毫米,上边缘191毫米处开始;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20磅。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8磅。15.4.14 签发人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230毫米,上边缘217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20磅;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8磅。15.4.15 年月日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304毫米,上边缘233毫米处开始,相邻两个字间隔16毫米;表示:
36、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20磅;事项内容: “*年*月*日”中具体日期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8磅,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注:日期为签发日期。15.4.16 二维码区域:宽为35毫米,高为35毫米,二维码距离许可证左边缘230毫米,上边缘230毫米;二维码采用通用二维码国际标准;说明:二维码中记载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以及各省局向社会公开的食品生产者相关信息网址(该网址为省局在其门户网站开辟的专门区域);扫描二维码,可以自动查出对应的食品生产者的信息,同时在线点击网址则可至少查看到食品生产许可证证面信息,各省局可以根据技术条件
37、增加二维码和网址记载的内容和相关功能;二维码打印分辨率不低于600dpi。15.4.1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171毫米,文字上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283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6磅。15.5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格式示意图图1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格式示意图16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格式16.1 纸张及防伪要求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副本用纸为A4型亚光铜版印刷纸(即210毫米297毫米),并符合GB/T 10335.1中定量为157g/ m2,平滑度400s的纸张要求。在副本左上角距离许可证左边缘36毫米,上边缘33毫米处开始,隐印有“食品生产
38、许可”字样的荧光防伪标识。“食品生产许可”字体为隶书,字号为40磅,防伪油墨为无色荧光绿(表面看不到,只能通过验钞灯才可以看到)。16.2 图文区尺寸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副本图文区尺寸为:180毫米267毫米;图文区外边缘距离许可证上下左右边缘均为15毫米。16.3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的构成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由下列元素构成:a) 边框b) 底色c) 数据项其中数据项包括:1) 食品生产许可证2) (副本)3) 生产者名称4)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6) 住所7) 生产地址8) 食品类别9) 有效期至年月日10) 说明11) 说明内容12) 注:说明内容不是副本的数据项
39、,作为数据项的说明内容分为七条。13) 许可证编号14)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15) 日常监管管理人员16) 投诉举报电话:1233117) 发证机关18) 签发人19) 年月日20) 二维码2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制16.4 副本图文区各元素说明16.4.1 边框边框宽度均为5毫米;边框颜色CMYK=C:50,M:50,Y:70;边框左侧外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缘15毫米,边框左侧内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缘20毫米;边框右侧外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缘282毫米,边框右侧内边缘距离许可证左边缘277毫米;边框上侧外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15毫米,边框上侧内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20毫米;边框下侧外边缘距
40、离许可证上边缘195毫米,边框下侧内边缘距离许可证上边缘190毫米;边框花纹样式按照本标准中“图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格式示意图”中的花纹样式设计。注:副本图文区元素颜色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黑色(CMYK=K:100)。16.4.2 底色底色颜色CMYK=C:65,M:20;水印字样为“CFDA”,颜色为CMYK=C:65,M:20,水平放置,字体为黑体,字号为36磅,“CFDA”字样中的字连续排列,字样与字样之间间隔16毫米,水印字样相邻行间隔5毫米。16.4.3 数据项16.4.4 食品生产许可证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36毫米,上边缘33毫米,字间距3.5毫米,连续排列;表示: 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25磅,CMYK=C:30,M:35,Y:100。16.4.5 (副本)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66毫米,上边缘42毫米处开始,连续排列;表示: 字体为隶书,字号为18磅。16.4.6 生产者名称: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缘29毫米,上边缘54毫米处开始,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持两端对齐;表示:字体为小标宋,字号为14磅;事项内容:紧接事项名称连续排列,字体为宋体,字号为12磅。16.4.7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区域:从距离许可证左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