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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用火作业安全措施友情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第 二 条 用 火 作 业 涉 及 进 入 受 限 空 间 、 临 时 用 电 、 高 处 等 作 业 时 , 应 办 理 相 应 的 作 业 许 可 证 。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 . 将 安 全 措 施 填 入 “ 用 火 作 业
2、 许 可 证 ” 内 。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 使 用 喷 灯 、 液 化 气 炉 、 火 炉 、 电 炉 等 明 火 作 业 ;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5 使 用 雷 管 、 炸 药 等 进 行 爆 破 作 业 。 第五条用火作业分级1.特级用火作业( 1 ) 在 生 产 装 置 运 行 状 况 下 的 易 燃 易 爆 生 产 装 置 , 带 有
3、 可 燃 或 有 毒 介 质 的 容 器 、 设 备 、 管 线 ;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4 ) 在 运 行 的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罐 区 防 火 堤 内 检 维 修 ; 2.一级用火作业(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 ) 可 燃 气 体 、 液 化 烃 、 可 燃 液 体 及 有 毒 介 质 的 泵 房 和 机 房 ;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
4、、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 ) 工 业 污 水 处 理 场 、 易 燃 易 爆 的 循 环 水 场 、 凉 水 塔 和 工 业 含 水 系 统 的 隔 油 池 、 油 沟 、 管 道 ( 包 括 距 上 述 地 点 1 5 m 以 内 的 区 域 ) ;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3 . 二 级 用 火 作 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工艺系统管网;( 3 ) 经 吹 扫 、 处 理 、 化 验 分 析 合 格 , 并 与 系 统 采 取 有 效 隔 离
5、 、 不 再 释 放 有 毒 有 害 、 可 燃 气 体 的 大 修 油 罐 的 罐 内 大 修 和 喷 砂 防 腐 作 业 ;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 ) 固 体 产 品 站 台 、 仓 库 、 车 库 、 木 材 加 工 厂 房 等 禁 火 区 ;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5 . 公 司 用 火 作 业
6、等 级 区 域 具 体 划 分 标 准 : 见 关 于 用 火 等 级 区 域 划 分 的 通 知 第六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1.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公司安环科长审核签字,安环科长不在时由安环科副科长审核签字,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生产副总)批准签发,生产副总不在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2 . 一 、 二 级 用 火 作 业 由 用 火 单 位 填 写 “ 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 , 报 安 环 科 长 审 核 签 发 , 安 环 科 长 不 在 时 由 安 环 科 副 科 长 审 核 签 发 ; 3.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环科会同生产
7、科进行初审同意,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第七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1 . 凡 在 生 产 、 储 存 、 输 送 可 燃 物 料 的 设 备 、 容 器 及 管 道 上 用 火 , 应 首 先 切 断 物 料 来 源 并 加 好 盲 板 ; 经 彻 底 吹 扫 、 清 洗 、 置 换 后 , 打 开 人 孔 , 通 风 换 气 ; 打 开 人 孔 时 , 应 自 上 而 下 依 次 打 开 , 并 经 分 析 合 格 , 方 可 用 火 ; 若 间 隔 时 间 超 过 1 小 时 继 续 用 火 , 应 再 次 进 行 用 火 分 析 , 或 在 管 线 、 容 器 中 充 满 水 后 , 方 可
8、 用 火 。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4 . 一 张 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只 限 一 处 用 火 , 实 行 一 处 ( 一 个 用 火 地 点 ) 、 一 证 ( 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 、 一 人 ( 用 火 监 护 人 ) , 不 应 用 一 张 “ 用 火 作 业 许 可 证 ” 进 行 多 处 用 火 。 5.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区,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超过有效期的禁止用火。本文已阅读完毕,欢迎下载、点赞关注-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