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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发生直接或间接责任轻伤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二、追究范围: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因管理混乱造成事故者;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员工因缺乏安全技术知识发生误操作造成事故者;不及时解决安全防护问题或整改事故隐患,造成事故者;因设备缺陷或防护措施不全,在危险部位作业采取保护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者;技改、技措、生产性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造成事故者;事故发生时,未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致使同类事故一年内再次发生者;挪用安全措施经费、材料或擅自决定拆除安全防护设备、装置、设施而留下隐患造成事故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加班加点,致使作业人员超负荷劳动,造成事故者。三、追究形式:根据事故性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批评教育、警告、记过、承担全部或部份损失、罚款、诉职、降职、降薪、撤职直至从公司除名,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轻伤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出决定。五、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由上级安监主管部门等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