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市场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监管制度汕头保监分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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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市场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监管制度汕头保监分局二零一一年六月,2011年粤东保险业监管法规制度宣讲活动之,人身保险市场主要违规问题,销售误导,银保数据不真实,银保数据不真实,违规增员,其他违规行为,(一)销售资格,(二)培训宣传,(三)销售过程,(四)承保资料,(五)客户回访,寿险销售的五个环节,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寿险销售可以简单分为五个环节,如下图所示,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销售误导行为,以下从五个环节入手讲解各个环节销售误导的表现形式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一)销售资格环节的销售误导行为,1、个险渠道,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

2、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一)销售资格环节的销售误导行为,2、银保渠道,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

3、度讲解,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3号)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十九条:“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第四条第四项:“银保专管员由保险公司正式员工担任,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

4、人员资格证书。”,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商业银行销售人员”,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其他相关

5、制度关于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7160号)、关于加强对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718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17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238号)、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1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代理业务的补充通知(粤保监发2009136号),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相关案例1,相关案例2,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二)培训宣传环节的销售误导

6、行为,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3号)第三十九条:“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四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四、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一)保险公司应正确指导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销售行为,并对该机构在授权范

7、围内的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其他相关制度:关于加强销售管理、切实防范销售误导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284号),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相关案例3,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三)销售过程环节的销售误导行为,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二)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

8、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第十四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不得

9、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第三十五条:“除本办法有关回访的规定外,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第三十五条:“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

10、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相关案例4,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四)承保资料环节的销售误导行为,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3号)第三十六条第(十四)项:“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未

11、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4号)第九条:“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保险合同条款。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准确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12、。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第三十五条:“除本办法有关回访的规定外,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相关制度: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

13、发200968号),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相关案例5,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五)客户回访环节的销售误导行为,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十条:“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14、第三十三条:“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

15、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相关制度: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客户回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198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272号),一、销售误导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相关案例6,二、银保数据不真实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银保数据不真实的主要表现形式,(二),二、银保数据不真实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16、,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银保数据不真实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

17、通知(保监发20104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二、银保数据不真实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相关案例7,二、银保数据不真实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三、违规增员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违规增员的主要表现形式,三、违规增员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三、规范增员管理(一)不得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或者手续费收入;(二)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人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三)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交纳入司费用作为成为保险营销人员的必要条件。被增员人员自愿购买保险产品的,依法享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包

18、括知情权、犹豫期内撤单、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等权利。四、规范押金管理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以保障保险单证、保险费或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向保险营销人员收取押金的,应当征得保险营销人员的书面同意,并在与保险营销人员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约定押金金额,明确押金的收取方式、收取目的、退还时间与退还条件,不得因约定以外其他理由扣减押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向保险营销人员出具押金收据,加盖公司印章,并在公司财务系统中单独核算与管理。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三、违规增员的

19、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238号)“二、规范增员制度,杜绝违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是在招募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发布宣传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成为保险营销员的条件。(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制定统一的代理制

20、保险营销员招募广告格式,加强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自主发布招募广告的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自行招募行为的管理。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违规发布招募广告,公司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三、违规增员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广东省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办法(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文件)第三条:“各保险公司在进行增员时,应立足于面向社会招募新人,培养具有自己企业文化素质的营销员,使行业内的保险营销员队伍不断增多、不断壮大。杜绝在行业内部互相挖角、伤害同行的增员行为。”其他相关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招募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63号),三、违规增员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

21、制度讲解,相关案例8,三、违规增员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四、其他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一)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案例可参照“相关案例7”),四、其他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

22、的利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1号)第五十一条:“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其他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23、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四、其他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年3号)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

24、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合作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四、其他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四、其他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二)

25、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四、其他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

26、2号)“二、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四、其他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

27、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其他相关制度:关于加强财务与业务真实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7234号)、关于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47号),四、其他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相关案例9,四、其他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四、其他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三)资金管理问题,四、其他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

28、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四、其他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其他相关制度:关于加强财务与业务真实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723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理赔(给付)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22号),四、其他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相关案例10,四、其他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制度讲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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