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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9-11-11 实施日期:199912-01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对办理、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财产价格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确认。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办理、执行案
2、件中涉及的财产价格需要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确认的,依照本办法办理。法律、法规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管理、监督工作.第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必须取得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第五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科学的原则。第六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遵
3、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规定,严格执业,恪守信用,诚实服务,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中涉及的情况和资料保密。第七条委托方委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应当在案件处理、审理、裁决过程中或者涉案财产强制执行前进行。委托方在委托时应当出具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样品、资料及相应文件。第八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2名以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依法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第九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送交委托方;委托时对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期限
4、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有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专职人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的签名和机构印章。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依据本办法出具的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作为委托方处理、审理、裁决案件中确定涉案财产价格的依据。第十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财产价格、质量、成新率、完工率等,对涉案财产价格进行鉴定.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基准日,应当由委托方根据案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对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对流通领域的涉案财产,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
5、的基准价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二)对生产领域的涉案财产,按原材料、完工程度和进货成本折合计算。(三)对有使用价值的伪劣物品,按成新率、实际使用价值或者残值折合计算。(四)对文物、艺术品、入境物品等特殊涉案财产,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算。(五)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可以采用其他价格鉴定方法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需要对涉案财产进行质量检验和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相应的法定专门机构办理,并将其检验鉴定的结论作为附件提供给委托方。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根据国家
6、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规定进行复核裁定。第十四条委托方对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向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应当在接到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要求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送交委托方.委托方对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提出最终复核裁定。第十五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对涉案财产价格进行鉴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方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关系的;
7、(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财产公正价格鉴定的。委托方要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回避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第十六条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委托书、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结论书等规范性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文书,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七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收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因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失实,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提供方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未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的,其所出具的涉案
8、财产价格鉴定结论无效,并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失实,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裁定结论无效,处以警告,并可对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回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对于不以价格作为处理、审理案件依据的财产,不需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第二十三条非涉案财产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