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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一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名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三)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第十四条。许可范围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位于烈度分界线附近的一般工程,跨越复杂地质构造单元的大城市、大型厂矿、新建开发区等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中国地震局委托的项目的初步审查。需提交
2、的材料(一)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表;(二) 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申报表;(三)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审稿;(四)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五)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具体办理机构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提交相关材料;(二)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进行形式审查,提出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意见,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省地震局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评审。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在10日内完成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
3、送委托机关;(四)省地震局根据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并结合该建设工程的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在1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复申请人;(五)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局初审后,报请中国地震局评审和批复。准予许可方式批复文件承办人员联系方式(0871)57470865747076云南省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二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许可名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许可许可依据(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六条、第七条;(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4、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许可范围省地震局负责全省境内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和受理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申请的初审。许可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4、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5、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6、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二)不同等级资质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甲级: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
5、人以上;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2、乙级: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3人以上,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3、丙级: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需提交的材料(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五)主要设备状况;(六)单位资历;(七)质量、技术保证措施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具体办理机
6、构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有证明类文件复印件的,复印件加盖法人或组织的公章;(二)省地震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进行形式审查核实,并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三)省地震局受理申请后,应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评估所需时间不在行政许可期限内;(四)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员构成、仪器设备、工作能力、质量保证、预期业绩等进行评估,15日内提出书面评估意见;(五)省地震局根据评估意见,10日内作出不予或
7、准予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的决定。省地震局受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后,在30日做出审查决定.需要初审的20日内向中国地震局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变更程序: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法人、名称等事项的,应向省地震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延期程序: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颁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颁证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法定条件的,5日内办理延期手续.准予许可方式颁发许可证承办人员 联系方式(0871)5747086 5747076云南省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三 、地震安全性评
8、价执业资格许可名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许可许可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许可条件省地震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能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三)具有参加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需提交的材料(一)
9、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二)工作资历和主要业绩;(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具体办理机构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办理程序(一)申请人首先应当参加发证机关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取得合格证书;(二)申请人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三)省地震局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对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材料进行业务审查核实; (四)省地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五)申请人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证书。准予许可方式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承办人员联系方式(0871)5747086 5747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