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门小学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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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南门小学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相关资讯是工作中经常遇到及需要使用的,也许您正在为怎么撰写卫生管理而苦恼,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卫生管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办公和学生学习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室(环境区)、活动室、办公室、校园环境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校工作的教师、实习生工作人员及全体学生,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教室和环境区卫生管理为德育职能部门负责,教师办公室卫生管理为校办公室职能部门负责,活动室卫生管理为教务处分管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环境卫生为总务处职能部门负

2、责。 第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开支经费由各职能部门提出计划,经校长统筹安排后交后勤采购。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师生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教室和环境区清扫与保洁管理 第七条教室和环境区的清扫与保洁,由德育职能部门负责安排人员进行。 第八条德育职能部门按照学校整体工作和各班实际情况划分卫生责任区,负责检查和督促清扫与保洁。 周一至周五每天两次检查,分上午早操时间和下午眼保健操时间对各班教室和环境区卫生进行检查,周五下午四点由德育职能部门安排班主任轮流检查,参与的班主任增加一次检查满分记录。 检查内容参考教室卫生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按标准做到得1分

3、,没做到或没做好得0分。8-10分为清洁,5-7分为较清洁,低于五分为卫生不合格。环境区检查标准参考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检查成绩每周升旗仪式汇报全体师生,最终成绩汇总,在绩效工资中兑现。 篇2:南门小学校园卫生管理制度 一、操场卫生:每天早晨学生到校前,校清洁人员需将校园彻底清扫,全天随时保洁,确保校园整洁卫生。教学楼后车库在每天教师下班后清扫。 二、教学楼卫生;校清洁人员应负责保证教学楼地面无杂物,保持地面清洁,台面无灰尘,确保不留卫生死角。每月必须对墙面进行一次除尘。 三、教室卫生:各班垃圾必须指定地点存放,实行垃圾袋装化,严禁随意乱扔垃圾,确保班级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 四、活动室卫生

4、:管理老师每周必须对本室卫生彻底清扫一次,平时注意保洁。使用后,及时督促整理,保证活动室的卫生。 五、每周五下午为全校集中卫生打扫时间,教师应对所负责的卫生区域进行彻底打扫,学校安排检查。如遇接待、参观等,对卫生打扫的要求另行通知。 六、学校对卫生实行集中检查和抽查相结合方式,如发现卫生责任区没有打扫或卫生保洁不到位,扣除相关责任人当次卫生值日费,教学楼、操场卫生经检查、抽查发现保洁不到位或卫生状况较差,每发现一次扣5-10元。 篇3:浏阳一中食堂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筑与布局要求 1、餐厅要有完好的防蝇防尘设施。 2、餐厅要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设施。 3、设有数量足够的洗手设施供就餐者餐前洗

5、手。 4、设有餐饮具存放柜。 二、卫生管理 1、餐厅要进行封闭管理,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要明确人员负责餐厅卫生,餐厅内经常保持清洁,餐桌、地面不得有积垢,不得设置其它设施或与外界其它项目混合经营。 3、餐厅内苍蝇密度不得超标。 4、餐厅离备餐间较远的应配备盛装、分送学生用餐的专用密闭容器,运送学生用餐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内宜设置温度控制设备,车辆内部的结构应平整,以便于清洁。 5、食品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6、餐厅和备餐间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 7、要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努力将食堂

6、建成卫生安全宣传的阵地和进行德育的场所。 篇4:贵阳实验三中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

7、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堂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8、。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末经消毒的餐饮具有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

9、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 (二)末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末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严把

10、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

11、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

12、,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

13、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

14、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15、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

16、?靡宦刹挥璺曰竦梦郎砜芍难程靡哟蠹喽降牧扔肫刀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

17、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

18、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 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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