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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技术学院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技术学院“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为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树立勤奋学习、开拓进取的精神,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守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立志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2、
2、热爱学习,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学习成绩优秀,名列所在系(专业)前茅。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达到体育合格标准。 4、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居班级人数10之前,且获得本学年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生”评选条件第1、3条。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化科技活动,注重技能培养,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在某一方面有较突出成绩。 3、积极、主动承担班级、系、学院布置的有关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创造性开展活动并出色地完成所承担的社会工作任务。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能起到骨干和带头
3、作用,是老师的得力帮手。 4、学年综合测评名次一般应在班级人数20之前。 三、评选办法 1、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名额分别为班级人数的4和3(不足一人以一人计,一人以上按四舍五入计)凡被评为本学年度校先进班级的可增加一个优秀学生干部名额。 2、辅导员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分配,广泛听取意见,全面衡量,推荐候选人;经班级民主评议,向系务会提名推荐;系务会审核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综合推荐名单,并初步评审后报院领导审定。 4、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在新学期(九月份)开学第三周前完成。 四、被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学校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
4、、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2: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鼓励、引导学生奋发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对象:在籍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参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2、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在学生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3、明礼诚信,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4、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异,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平均排名在
5、班级前15%,担任院系主要学生干部者可放宽到25%。 6、积极参加毕业实习,实习成绩优良。 7、同时应具备有以下条件之一: (1)曾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或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2)曾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奖学金; (3)在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有特殊专长,曾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三、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评定比例为班级人数的5%以内。 四、评选程序: 1、各辅导员、班主任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比例组织推荐优秀毕业生人选。 2、各系党支部对优秀毕业生人选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优秀毕业生名单进行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公示5天。 五、评选时间:
6、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每年6月份开展。 六、奖励办法: 1、由学院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2、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七、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篇3: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科研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高校教师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科研成果是学校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为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积极开展,根据中央、省有关部门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科研工作管理对象为本校科研人员、教学人员及其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科研工作范围包括:
7、教学研究、专业学术研究、各类学术活动、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科研成果鉴定、申报及推广。 4、学院设立科研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科研工作的常设管理机构,其职责如下: 组织和管理全校学术活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科研成果鉴定、应用和推广工作。 组织教师和技术人员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申请科研课题、申报权利,对科研成果、效益组织专家评估和鉴定。 审理和报批教师和技术人员的科研项目及核定科研工作量。 负责制定学校的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公布并负责管理已批准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科研课题申请、立项及管理 5、科研课题类型分别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下达课题,学校自立课题(包括个人自立经学校批准的课题)。 6、
8、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每年元月份对当年学校科研课题、项目进行汇总公布;单位或个人申请立项的科研课题原则上需在上一年度的十二月三十日之前将申请文书送交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报批。 7、凡申请科研课题或自立课题报主管机构审批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必须向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递交有关文书。文书原则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课题或项目申请书; 课题或项目论证报告; 课题研究计划; 课题经费计划; 参加课题研究人员组成情况、已具备及尚需补充研究设备情况。 8、学校鼓励个人在业余时间开展科研工作,对其工作将给予尽可能的帮助,获得的成果,学校将给予必要的奖励。 9、对重大、时间紧迫又要求高的课题项目,学校
9、可直接下达给学校有关研究单位与个人承担。 10、凡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课题、项目,学校根据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经费来源渠道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予以最终审批提供,但学校将提取下达经费的10%作为管理费用。 11、学校自立课题,根据学校的实际经济情况,按课题级别类型提供科研经费。其经费包括课题设备材料费、实验费、调研费、资料费等正常费用。购买的资料、书籍经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审核登记造册后可由课题组保管使用。 12、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把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13、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应对审批的课题、项目经常进行检查督促,内容包括: 科研进度落实情况; 研究人员、设备、资
10、料到位情况; 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科研成果完成情况。 14、凡以学校或学校下属单位名义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在活动开展三天前到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报批或备案。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应根据学校的意见在两天内作出答复和提出安排意见。 第三章 科研资料、档案与科研成果 15、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对全校教师和技术人员的科研资料、成果进行收集、整理、建档并实行统一管理。 16、教师及技术人员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应按时完成,凡未能如期完成者应提出延期申请。课题完成后的二个月内,持成果鉴定书或结题报告到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办理科研成果登记存档手续;凡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应在发表后三个月内
11、持发表原件到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并提交复印件一份存档。 17、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对科研成果登记管理实行公开、公平、主管领导审核原则。对有疑(异)议的科研成果,应当事人或关联人要求,由校科研工作委员会作出裁定,当事人或关联人对裁定不服,可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进行上诉。 18、教师和技术人员的科研成果及科研工作量,以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为有效依据。 19、凡是立项的职务发明和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学校可对其进行符合自己的要求处理,任何人无权干涉。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考核与奖惩 20、教师、专职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学年最低科研工作量为: 120学
12、时(高级职称)、90学时(中级职称)、60学时(初级职称)。科研工作量每学期由教务处、科研与技术服务中心统一考核。 21、教师(专职研究员另行规定)的科研工作量中,每三学年必须有一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在专业会议上交流,或在学院学报(试刊)上发表,或国家正式CN刊号上发表;其中院聘教授三年聘期内必须在国家CN刊号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院聘副教授三年聘期内必须在国家CN刊号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同时必须在学院学报(试刊)上发表论文1篇。 22、凡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3周岁(专职研究人员除外)的教师、技术人员,其发表论文数量不限。 23、凡每学期参加学术活动、学术考察、教研活动、成果鉴定、
13、成果推广中一项或几项工作,其科研工作量又在100小时以上,可视为完成该学年科研工作量。 24、科研工作量计算及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 发表在正式刊物上的论文,根据发表刊物的三种类别(省级以上核心刊物、CN刊号、本校学报及专业会议交流),分别按1000字折算40、25、15小时科研工作量计算。 科研过程工作量,按主管机构批准该课题所核定的工作量计算。 参加或组织学术活动工作量,按每天8学时计算工作量。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根据学院制定的有关奖励津贴执行. 25、凡学年终考核没有完成科研工作量的人员按如下条款综合处理: 不能参与各项评先、评优活动; 学年度业务工作考核不能评优; 不能评为与科研方面有关的
14、先进人物; 没有完成科研工作量者,第一次予以警示;连续二年没有完成科研工作量者予以低聘或解聘; 符合晋升职称年限者,根据没有完成科研工作量的时间为暂缓参评时间。 26、对于剽窃他人成果一次,对借科研之名,弄虚作假,骗取科研经费,或不负责任使研究工作达不到立项申请要求,除令其退回科研经费、取消原先核定工作量外,一年内不允许再申请科研项目。 第五章附则 27、技术人员指教师系列以外系列的高、中、初级专业人员。 28、条款中的“以上”包括底数。 29、编写或编着在本校范围内使用教材,若未立项为科研课题者,其管理权限属于教务处。 30、凡以往与本办法有矛盾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31、本办法解释权归校科研工作委员会。 32、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成林陶瓷职业技术学院 + 展开范文.第 16 页 共 16 页